第107章 浙江省開展專職監管工作的主要做法(1 / 2)

(一)專職監管人員招聘委派情況

2000年,在前幾年陸續開展省屬企業授權經營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落實出資人對企業的監管職責,浙江省委、省政府先後出台了《關於印發浙江省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和省級營運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26號)和《關於印發委派省級國有資產營運機構財務總監意見(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00]202號)。這兩個文件的出台為專職監管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製度環境。

2001年,根據省委、省政府要求,原省國資辦組建了“浙江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監管人員管理中心”(簡稱“中心”),並於2002年通過公開招聘,錄用了8名專業人員分別擔任部分省屬企業的財務總監和專職監事。這8名專業人員受聘期間為中心事業編製人員,與中心簽訂聘用合同,實行年薪製(根據2000年省屬企業集團公司副職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年薪。一部分為基本年薪,一部分為考核年薪),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按國家規定辦理。

經過崗前培訓和學習調研,專職監管人員於2002年7月正式到14家企業赴任,其中4人擔任4家企業的財務總監,4人分為兩組出任10家企業的專職監事。

(二)專職監管工作開展情況

1.原省國資辦開展專職監管人員管理工作情況。為保障專職監管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原省國資辦根據浙委[2000]26號和浙政辦發[2000]202號文件的精神,出台了《浙江省委派省級國有資產營運機構財務總監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省級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對專職監管人員的職責、任務和紀律等做出了規定。

按照上述製度要求,原省國資辦及時抓好落實工作。一是開展專項報告和定期報告工作。要求專職監管人員對企業重大事項及時提交專項報告,對季度、年度的資本運作和財務會計活動情況按時提交定期報告。二是建立工作例會製度。規定每月召開會議聽取專職監管人員對企業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和存在問題等的彙報。三是配備兼職監事。為協助專職監事開展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在企業職工中確定了10名兼職監事。四是做好考核工作。根據考核辦法的規定,對專職監管人員進行年度考核。五是加強學習交流。組織專職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專題研討和工作交流,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專職監管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當時的省國資辦承擔。

2.省國資委成立後開展專職監管人員管理工作情況。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專設了監事會工作處,省國資委領導經常聽取監事會工作處的工作彙報,處理專職監管人員的工作報告,給予專職監管工作以具體的指導。專職監管人員管理工作從隊伍管理到製度建設,從日常監管到專項督查全方位地開展,取得了新的進展。

第一,完善專職監管人員管理工作例會製度。省國資委成立後即恢複了一度中斷的例會製度,並做了調整,雙月與機關各處負責人之間進行工作溝通,單月專職監管隊伍自身進行業務交流,並將每次例會反映的問題和建議向省國資委領導做書麵報告,使專職監管工作在交流研討中不斷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