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管企業監事會是2004年2月26日正式成立的。為適應新《公司法》有關規定和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要求,更好地發揮監事會在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山東省國資委在認真總結省管企業監事會三年來實踐的基礎上,參考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幹意見》,學習借鑒有關省市的經驗做法,結合監事會新一輪派出工作,2007年對監事會的職責定位、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方法進行了改革創新。
(一)監事會改革的總體思路
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製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出資人監督定位,本著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完善監督職責,理順管理體製,轉變監督方式,從程序監督、製度監督入手,對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實行全過程監督,發揮事前預防、事中控製、事後糾正的監督作用,不斷增強監督的權威性、有效性和靈敏性,實現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強化企業管理、防範決策風險、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
(二)監事會改革的主要內容
1.改革監事會管理體製。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結合監事會工作實際,每個監事會由5人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監事兩名。在目前編製不足的情況下,每位監事會主席暫同時擔任兩家企業的相應職務,監事常駐企業履行監督職責,每屆任期三年。根據山東省編委2003年8月的批複,3個監事會辦事處為非編製序列的內部管理單位,行政編製18人,工勤編製3人。改革後,為適應監事會常駐企業履行監督職責的需要,撤銷了監事會辦事處。為適應每位監事會主席擔任兩家企業相應監事會職務的需要,每個監事會指定一名監事為常務監事,在履行好監事職責的前提下,協助監事會主席具體處理日常事務,其具體職責:協助處理監事會內部管理工作、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的製定、監督檢查和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監督檢查報告和工作報告的起草工作、思想作風和廉政建設等工作。同時,對監事會黨組織設置做了相應調整,由原來3個監事會辦事處黨支部,調整為一個黨支部(由6個監事會組建一個黨支部),每個監事會設一個黨小組。
2.調整監事會職權。《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具有檢查公司財務權、監督企業領導人行為權、評價建議權、糾正權和質詢權等項職權。為實現與《公司法》的銜接,監事會由過去履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的職權,調整為全麵履行《公司法》賦予的職權,具體有以下五個方麵:一是檢查企業財務。負責組織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對中介機構執業過程進行監督,對執業質量進行評價。二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提出罷免建議。三是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四是監事可以列席企業的董事會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並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五是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