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章 深圳市開展監事會工作的主要做法(1 / 3)

監事會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圳市一直非常重視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從1994年開始,先後出台了5個關於監事會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國有企業監事會在規範企業經營運作,維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麵做出了積極貢獻。2004年,深圳市改革國有資產監管體製,撤銷3家市屬資產經營公司,由市國資委直接對24家重點、優勢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責,實現由“三層次”向“兩層次”的體製轉變。市國資委把改革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體製作為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重要任務,結合深圳市國有企業實際,調整監事會管理體製,創新監管模式,規範運作機製,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初步走上正軌,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一)立足出資人職能定位,改革創新國有企業監事管理體製

切實履行國有出資人職責,確保出資人監管到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國資監管部門的中心任務。市國資委在研究確定企業監事會管理模式時,就強調要立足出資人職能定位,完善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經過反複的調研論證,針對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多樣化的實際情況,市國資委於2005年4月製定出台了《深圳市屬國有企業監事管理暫行規定》,確立了市屬國有企業監事外派管理體製,采取了與多數兄弟省市不同的管理模式,把外派監事作為專業監督人員單列管理,不占用行政、事業編製。其基本思路是:圍繞出資人監督主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委派或推薦專、兼職監事進入企業監事會,並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委派或推薦的監事以個人身份對市國資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其薪酬、福利、社會保險由市國資委統一管理,確保監督的合法性、獨立性和有效性。至於企業監事會的組建和運作,則嚴格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

1.身份定位特殊。根據製度設計,外派監事由市國資委統一聘任並按照法定程序委派或推薦進入企業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席由市國資委在企業監事會成員中指定;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主席由市國資委依法向企業推薦,並由企業監事會選舉產生。從而實現了其身份定位由傳統意義上的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向市國資委統一管理的專業監督人員的轉換。外派監事的選拔、聘任、考核、薪酬、福利等管理工作由市國資委統一負責。截止到目前,共向18家直管企業委派或推薦專職監事會主席18人,兼職監事19人。考慮到外派監事既不同於機關工作人員,又不同於企業管理人員的身份定位,市國資委還授權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成立外派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服務中心,負責代管外派監事的人事、工資、社保、工會關係,協助市國資委共同做好外派監事管理工作。

2.職責權限明確。外派監事依法履行《公司法》和所派駐企業章程規定的職責,以個人身份向市國資委負責並報告工作,推薦到國有控股公司的監事同時向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上市公司的監事還要遵守《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為保證其履行職責,進一步明確了相應的權限:一是列席企業董事會及經營班子會議,必要時對決策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二是聽取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三是對企業有關部門進行詢問,要求其就相關情況或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四是要求企業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會議紀要、決定、合同、協議等文件資料,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五是對企業財務狀況及重大投資、貸款、擔保、企業改製、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資產損失核銷、招標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就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六是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時,向監事會提議或向市國資委建議,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對企業有關事項進行審計和核查;七是發現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企業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時,向監事會提議,由監事會向市國資委或企業股東(大)會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直接提出罷免建議;八是發現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向監事會提議,由監事會要求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