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一切合同的基礎,但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誠實信用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所以保險合同也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或最大善意合同。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必須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恪守信用,不隱瞞、不欺騙。同時,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人應將保險事項如實告知投保人,對保險條款的介紹,不得含糊,也不得有欺騙。已經生效的保險合同,如果發現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陳述的情況不實,也可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此外,索賠時也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如果索賠時提供假證明,中途改變危險情況而未經保險人認可,如將投保時作一般使用的房屋中途擅自改為存放危險品的房屋等,都是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對於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2.公平互利原則

這項原則是由保險的性質和特征所決定的。公平互利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和遇損理賠都應從雙方應得的利益出發,協商一致,自願訂立,公平互利。保險人擬訂保險費率,既要保證保險人具有相應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能力,取得合理的預期利潤,又要考慮使投保人負擔的保險能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相適應。過高的保險費率會加重投保人的經濟負擔;過低的保險費率會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保險費率的擬訂,要考慮到保險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性,以有利於投保人和保險人的財務預算和核算工作的開展。遇損賠償時,合同當事人應嚴格執行合同,被保險人合理索賠,保險人合理賠付,以體現整個保險行為的公平互利。

3.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要求投保的房屋財產等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否則,所訂的有關保險合同是無效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可保利益必須為法律所承認,是客觀地存在於對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權利或利害關係中。可保利益表現在:如果投保標的安全無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因此而獲益;如果投保標的受損,投保人或保險人將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對房屋財產等投保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險人才能將該標的投保。房地產保險中,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有以下六種。

(1)房屋的所有人對自己的所有的房屋具有可保利益,無論房屋是個人獨有,還是與別人共有;無論房屋已出租還是處在抵押中,房屋所有人仍然具有可保利益。對屬於公有的房屋,行使房屋財產獨立支配權的單位有可保利益。

(2)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房屋也可有可保利益。因為盡管房屋雖非承租人所有,但由他保管使用,如果租約中規定房屋的安全承租人負有責任,承租人也有可保利益。

(3)房屋的受益人,也有可保利益。房屋的受益人雖非房屋的所有人,也非由其保管,然而房屋的安全與否同其能否受益有關,故此亦有可保利益。

(4)對房屋財產有可保利益的人,對借助房屋財產帶來的預期利潤也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包括非物質的、預期的利益。如旅館所有人不但對旅館房屋本身具有可保利益,對預期利潤也可有可保利益。因為一旦旅館房屋受損,不但旅館房屋本身毀損,而且由於旅館房屋受損不能營業,營業收入、預期利潤也會影響。因而,對房屋財產有可保利益的人,對借助房屋帶來的預期收入、預期利潤也有可保利益。

(5)在房地產責任保險中,對責任事故後果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有可保利益。例如,承擔房屋設計者,因設計失誤有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因此,他可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6)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可以具有房地產人身保險的可保利益。該借款人可以投保相關人身險,將受益人指定為房地產抵押貸款人,以保障貸款回收的安全。投保房地產保險的人,必須對投保標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則,房地產保險合同無效。

4.損失賠償原則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房地產財產保險僅限於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保險人僅對房地產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房地產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予以經濟補償。損失賠償原則的要求是:

(1)隻賠償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根據房地產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而產生的損失進行補償,而對除外責任引起的損失以及保險有效期外發生的損失不承擔補償責任。

(2)賠償限製在損失限度內。

①以實際損失為限。當被保險人的房屋財產遭受損失後,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查核後確定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被保險人不能得到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

②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賠償金額的最高限度,賠償金額不能高於保險金額,隻能低於或等於保險金額。

③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被保險人在索賠時,對遭受損失的房屋財產要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以被保險人對該房屋財產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