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產典當與房地產租賃的相異點。在房地產典當關係中,典期到期時,出典人要收回其房地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必須返還原典價於承典人;在房地產租賃關係中,租期到期時,房地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自然回歸出租人,出租人無須返還已收取的租金給承租人。
在房地產典當關係中,出典人可以較為快捷和集中地使用一筆款項;而租賃關係要求雙方按一定的期限和房屋的狀況,確定租金數額和收取租金的方式、時間,且租金一般分期分批給付,使得出租人成為變相食利者。
在房地產典當關係中,出典人在回贖期滿不回贖,活賣的房地產會變為絕賣,出典人則喪失所典房地產的所有權;在房地產租賃關係中,不會發生房地產所有權的轉移。
非全額融資形式的房地產金融
其他房地產金融形式還包括有回租、回購、貸款合作等非全額融資方式、物業維修基金(即專項維修資金)的金融創新形式以及反抵押貸款、資產擔保貸款等新型的金融形式。
一、回租
回租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房地產融資方式。一項回租業務實際上是由兩項並進的經濟活動組成的。首先是房地產買賣關係;其次是房地產投資者又將購入的房地產再出租給該房地產的出售者,這又是房地產租賃關係。在一項回租業務中,雙方當事人都具有雙重身份,即賣主又是承租人,買主又是出租人。具體說來,回租即某房地產經營者將一項房地產出售給一家投資機構,然後再作為房地產承租人去經營。租賃期一般很長,在租賃期內房地產承租人向投資機構即房地產業主交納租金。租金由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分期償還房地產價款即為本金;另一部分為投資機構的投資回報即利息。回租目前更多地被用作部分融資的手段,即當某商業經營者欲獲得某項房地產經營使用權但又想盡量減少現金支付量時,可以采用回租融資的辦法。當然用抵押貸款購買房地產與回租在產權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獲得產權,而後者隻有經營使用權,但是當個人處於現金缺乏或企業處於流動資金短缺而銀行又不能提供足夠的貸款的時候,回租就不失為一種十分有效的融資方式。同時,隻要房地產條件足夠優越,租賃期間租賃方管理得當,那麼其利潤在交納租金之後,會是相當可觀的。回租的當事人不僅可以隻有兩方,而且還可以由多方實現多角度融資,其原理與隻有兩方當事人的情況相同,隻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要複雜些而已。
回租對緩解承租人的資本不足提供了極大的幫助,然而也存在其不夠理想的地方,因此我們需要對其優缺點進行全麵分析。
(1)從出租人即買主的角度來看,回租有以下優點:
①租金收益將高於抵押貸款利息,這是開展回租業務的前提條件,否則出租人不會購買該房地產。
②出租人即購買者是房地產的所有權人,因而可以直接控製回租房地產,而不必像抵押貸款受押人那樣對抵押品僅僅隻有間接控製權。
③租期內出租人即購買者可以收回投資並獲得相應的投資報酬,回租期滿後,出租人仍然可以通過再出租和出售收回的房地產獲得收益,不像抵押貸款那樣在期滿後即失去收益權。
④出租人有權提取折舊費。在租金為納稅收入的情況下,折舊可以衝減納稅收入,從而減少納稅負擔。
(2)對出租人而言,回租也有其缺點:
①回租風險相當大,超過抵押貸款風險。在回租條件下,購買房地產的出租人的命運被係在承租人那裏。承租人經營管理狀況好,出租人就可以獲得較多的利益,而一旦經營不善以致債務過多,承租人破產,出租人就難以追賠損失。
②盡管回租收益高於抵押貸款收益,但由於租期通常較長,回租的投資回收期也較長,因而在開始階段投資風險很大,而實際收益卻很低。
(3)從承租人即出售人的角度來看,回租有如下優點:
①在房地產開發尚未完成時,回租往往可以得到100%的開發總成本,這對承租人的資本運轉是相當有利的。
②在出售的情況下,再承租人可以減少現金的支出。
③租金可以從納稅收入中扣除。
④回租為承租人提供了一個長期的經營收益的機會。
(4)但對承租人來說,回租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①所需支付的租金往往較之采用抵押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時為高。
②抵押貸款一旦債務還清便停止還款,而回租期限一般很長,通常是出租人已收回投資,承租人仍要繼續交租。在回租期很長時,這種不足對承租人來說更為突出。
③承租人得不到承租殘值,也不得提取折舊,與抵押貸款情況下可以提取折舊完全不同。
二、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