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其他房地產金融(4)(1 / 3)

①地價、城市建設費與基礎設施配套費同時征收。一般而言,地價平均已達到商品房成本的30%-40%,而各種形式的公建配套費用要占成本的20%-30%。同時,在部門流通稅之外又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城市建設維護費。這都加重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負擔,並且大部分將最終轉移到消費者身上。

②屬於政府及其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項目,也在向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頻繁伸手。這既有損於政府形象,又增加了房地產企業的額外負擔。

③房地產收費項目過多過濫,且征收效率低,部分的征收甚至還采用了極不規範的形式。

2.西方國家的房地產稅費製度

房地產稅費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盡管具體製度體係各有不同,但世界各國對房地產稅費都極為重視。在對我國的房地產稅費體係的現狀有所了解的基礎上,考察比較西方發達國家的房地產稅費製度,能獲取一些有啟發性的思路,對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費製度不無裨益。

綜觀西方發達國家的房地產稅費製度,其房地產稅費製度主要有三類稅、四項費構成。房地產稅主要有房地產取得稅類、保有稅類和流轉稅類;房地產收費主要有房地產轉移手續費和登記費、工程受益費、差餉、登記公證費。

(1)房地產取得稅類。房地產取得指取得房地產必須向政府交納的各種房地產稅,主要包括以下四種稅:登記許可稅、不動產取得稅(它是指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有償或無償地,所課征的稅)、印花稅、遺產贈與稅(有些國家和地區對不動產的繼承贈與等無償方式取得課征的稅賦)。

(2)房地產保有稅類。為了合理調節政府與房地產占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世界大多數國家對房地產品課征房地產保有稅,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①不動產稅,這是對土地或房屋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征收的稅賦,其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評估價值,一般對特殊用途(如公共、教育、宗教、公益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實行減免征收。

②財產稅,它是指在不征收不動產稅的國家征收的稅賦,以房地產等不動產為課稅對象,其稅基為不動產的評估價格。

③定期不動產比值稅,它是對占有房地產超過一定年限的產權有者征由的一種稅賦。

(3)房地產流轉稅類。房地產流轉稅類是指政府在房地產權利發生轉移時,向各方當事人征收的稅賦。房地產權益的轉移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大多數國家(地區)對有償轉移的房地產權益課稅。由於社會經濟條件的差異。房地產流轉稅類不盡相同,大致有以下三類:

①所得稅,是對房地產的所有者或經營者,通過經營房地產或出售房地產所得收入課證的一種賦稅。

②資產利得稅,是指因為地產的買賣而發生的所得所征收的一種稅賦。這種所得不是因為任何資本或人力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產生的結果,而是對房地產投機中的增值課稅。其目的是抑製土地投機,控製地價上漲,調節土地收益分配。

③不動產轉移增值稅,又可稱為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稅,是指對房際產轉讓時自然增值部分所課征的一種稅賦。這種房地產自然增值主要決定因素是土地價值。

(4)房地產費類。

①動產轉移手續費和登記費,是政府按照不動產轉移金額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收到的費。

②受益損或工程受益費,是政府進行一次土地投資,對因土地投資而使自身價值提高的周圍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征收的費。

③差餉,它是政府向物業使用人按照評定的應課差餉租值而收取一定百分率的費。

④應課差餉租值,指一定物業向市場上公開出租時,預期全年應得的合理租值。

⑤登記公證費,即對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權利者,政府基層部門給予公證,並收取公證費,列入預算,充當基層部門經費。

對比我國而言,西方房地產稅費製度有以下特征,這是與我國現行體係的不同,也成為能啟發我們並做出改進的重要經驗:

第一,從稅收的分布結構來看,國外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的征稅,而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稅收則相對較少。這樣的稅種結構極大鼓勵了不動產的流動,刺激了土地的經濟供給,同時,高額的保有房地產稅率則避免了業主空置或低交利用其財產,刺激了頻繁的交易活動,這既繁榮了房地產市場,又推動了房地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第二,國外房地產財稅政策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寬稅基”,即國外除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實行免征外,其餘的不動產所有者或占有者均納稅對象。這就為穩定充足的房地產稅收入提供了物質基礎。“少稅種”,即國外設置的有關房地產的稅收種類較少,這一方麵可以避免因稅種複雜而導致重複征稅等稅負不公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麵又可以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效率。“低稅率”,國外房地產稅率雖然不高,但能在稅基較寬、征收效高的條件下,為地方財政創造相對充足和穩定的收入來源,這樣的稅製搭配可以代表房地產稅收作為財產稅的發展方向,相對而言,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製存在著稅基窄、稅種複雜及稅收不公平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