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流程
2.1 增值稅的基本規定增值稅是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征收範圍包括所有的工業生產環節、商業批發和零售環節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價外稅。在征收管理上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規定標準以上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或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經申請審批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基本稅率為17%或13%,有權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按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權。小規模納稅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增值稅的納稅人
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成為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已經發生。
(2)銷售、進口的貨物以及提供的勞務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3)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境內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境內銷售應稅勞務,是指所銷售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製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以外,還有3種納稅人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2.征稅範圍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因此,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有3個方麵,即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另外,有一些特殊的銷售行為也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1)銷售貨物
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也應征收增值稅。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不繳納增值稅。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務
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