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稅務稽查及其風險的防範(3)(1 / 3)

主要稅種稅務稽查技巧

15.1 增值稅的稽查

1.增值稅稅務稽查程序

(1)稅務稽查目標

[1]確認實現的銷售額及銷項稅額申報是否準確完整。確認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真實、合法。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是否合法。確認適用的稅率是否準確無誤。確認應繳增值稅額計算是否準確,申報是否及時。確認進項稅留抵稅額是否真實、合法。

(2)稅務稽查步驟與要點

[1]銷售額的稅務稽查程序。

執行或導入收入項目的一般稅務稽查程序,確認應稅銷售額是否完整準確申報。

執行或導入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長期投資、職工福利費、營業外支出等項目一般稅務稽查程序,確認視同銷售額是否完整準確申報。

彙總上述稅務稽查步驟的結果,建立本項目的稅務稽查結論。

[2]銷項稅額的稅務稽查程序。

結合銷售額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稽查程序,審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入賬數及入賬時間是否與實現的銷售額相適應。

根據銷售額稅務稽查的分類結論,審查適用稅率是否準確,是否正確使用不含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執行往來類以及成本、費用、支出類項目有關的稅務稽查程序,確認價外費用是否計入應稅銷售額申報。

彙總上述稅務稽查步驟的結果,建立本項目的稅務稽查結論。

[3]進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稅務稽查程序。

索取或編製進項稅額分析表,並與進項稅額明細賬調節核對。

結合存貨及費用類項目一般稅務稽查程序,審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入賬數及入賬時間是否與實現的購進額相適應。

索取或編製準予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抵扣聯清單,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稽查程序,確認已入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真實可靠性。

索取或編製準予抵扣普通發票或收購憑證清單,審查其合法性。

抽樣檢查已計入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普通發票或收購憑證是否錯誤列入不可抵扣項目:購進固定資產、購進非免稅農業產品、直接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購進貨物或勞務、直接為免稅項目購進貨物或勞務、直接為工程項目購進貨物或勞務、直接為集體福利項目或職工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或勞務、購進貨物發生退貨或折讓、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審查方法可包括:分析借方科目性質;分析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類型和用途;追查需求立項、預算、采購、入庫、領用、產出過程。

結合存貨、待處理財產損溢項目的稅務稽查程序,審查進項稅額已結轉入賬在倉儲保管期間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或非正常損失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是否計入“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結合存貨領用的稅務稽查,審查進項稅額已計入“進項稅額”科目貨物改變用途後,其進項稅額是否計入“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審查進項稅額轉出數計算方法的合理性。

彙總上述稅務稽查步驟的結果,建立本項目的稅務稽查結論。

[4]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稽查程序。

參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稽核辦法(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執行。

[5]出口銷售收入適用“免、抵、退”稅務稽查程序。

審查出口企業是否持有下列合法證件,以確認其適用“免、抵、退”的資格:有關部門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退稅登記證等。

索取或編製申報退稅的貨物分析表,並與申報表、明細賬相核對,同時審查其貨物是否屬於稅法規定的退稅範圍。

審查申請退稅的審批程序,確認“免、抵、退”稅的時效性。

審查下列資料申報是否齊全,是否合法: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發票(抵扣聯)或普通發票;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彙單證;其他有關資料。

核對申報表及上述資料在各項內容是否相互一致。

結合收入、存貨、相關成本費用項目的一般稅務稽查程序,確認申報表及上述資料所載明交易事項的真實性,必要情況下,可函證。

正確劃分自營出口、代理出口、易貨貿易出口、來料加工出口、進料加工出口、兼營內銷及出口等業務類型,審查退稅率、征稅率的適用是否正確,複核免、抵、退計算的準確性。

彙總上述稅務稽查步驟的結果,建立本項目的稅務稽查結論。

2.增值稅銷項憑證的檢查

對銷項憑證的檢查,包括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檢查和普通發票的檢查兩部分,由於我國實行憑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抵扣製度,所以在實際檢查過程中,多數稅務檢查人員對專用發票的檢查比較重視,而忽視對普通發票的檢查,這顯然是不全麵的。

(1)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檢查

[1]對納稅人購、用、存專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核實,查閱購票證,清點結存票,與申報開發部對照,查實專用發票的已用份數。將查實已用的專用發票所列款項與相關銷售賬簿進行對照核實。將查實已用的專用發票所列稅額與“應交稅金”有關銷項稅金明細賬戶核實。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其存根聯與記賬聯應與有關增值稅完稅憑證對照核實。並由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組織檢查。

對專用發票稽核出的問題,屬於銷項稅額的部分稽核人員應逐筆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憑證)稽查檢查記錄》並按程序予以處理。進項稅額部分凡屬於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稽查核人員應逐筆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憑證)稽查核檢查記錄》;凡屬於其他扣稅憑證的,稽查人員應逐筆填寫《增值稅其他扣稅憑證稽查檢查記錄》。對需要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傳遞手續,待查證結果回複後,再行處理。

(2)對普通發票的檢查

[1]檢查企業對普通發票的管理情況,主要是核實發票的領、用、存數量是否準確,發票的開具是否正確,發票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等情況。檢查普通發票的記賬情況,看企業有無銷售貨物開具普通發票將銷售貨款不入賬或者記賬不準確等情況。查檢普通發票的紅衝情況,目前利用普通發票紅衝銷售額從而偷逃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應加強檢查紅衝發票的依據是否充分、合法。

檢查普通發票開具的合法性,看其有無大頭小尾等違法亂紀行為存在等。

3.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檢查

增值稅銷項稅額從反映形式上看包括3個方麵: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反映的數額;二是普通發票反映的數額;三是企業實際發生但不需要開具發票的銷售額或者視同銷售的數額。因此進行納稅檢查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1)銷售方式的確認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物,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銷售方式的確認是通過不同的銷售方式和結算方式來具體進行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共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憑據的當天。根據這兩個要點,在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要結合不同的銷售方式來進行。其中特別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