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口貨物退稅計算的稽查
(1)出口退稅率的檢查
出口貨物退稅率與征稅產品適用稅率的檢查方法基本相同。檢查時應注意三個方麵的問題:第一,對於申報的出口貨物名稱不完整,與確定退稅率相關的情況又未標注,也應從低確定退稅率;第二,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劃分不清的,應當從低確定退稅率;第三,當貨物的適用稅率發生變動時,退稅率也隨之發生變動。
(2)應退增值稅額計算的檢查
[1]生產企業一般貿易方式免、抵、退增值稅稅額計算的檢查。出口貨物免、抵、退的增值稅稅額,應根據生產企業於每月申報的出口及內銷貨物,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計算,並按照“先內後外”的順序進行審查。
當期應納稅額計算的檢查。當期應納稅額是指生產企業當期內銷貨物的銷售額扣除當期全部進項稅額與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稅額之和,再減去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後的餘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上期末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其中: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的檢查。按照規定,若當期應抵扣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扣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檢查時,先應在審定應納稅額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判定。
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然後,將審定的應退稅額核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明細賬貸方發生額,看是否相符。
[2]外貿企業應退稅額計算的檢查。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的進項稅額。檢查時,應將經審定的出口貨物數量、原始進價、適用稅率和下述公式重新計算退稅申請人申報的應退稅額是否正確。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購進貨物進項金額×退稅率
[3]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退稅計算的檢查。“進項加工”是指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用於加工或轉銷給其他企業生產外銷貨物的一種貿易方式,檢查時,應注意劃清下列界限:
劃清“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界限。“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盡管在形式上相似,如勞動對象均由國外進口,製成的產品一般都報關出口等。但兩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是結算方式不同,“來料加工”不支付外彙,而“進料加工”在進料時支付外彙。
劃清“進料加工”與一般貿易出口經營方式的界限。由於“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在進口時,按海關的加工複出口貨物比例免征了部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因此,對進料加工複出口貨物計算退稅和一般貿易出口貨物不同,檢查時應區別不同情況計算應退稅額。
[4]特定退(免)稅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計算的檢查。對於特定退(免)稅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額計算的檢查,應區別兩種情況:
出口退稅業務在時間上具有邊疆性,能夠提供準確的賬簿資料的,可比照上述出口企業的檢查程序辦理。
其他特準企業,如對外承包公司,在國內采購貨物並運往境外進行投資的企業等,應當檢查“表”、“票”、“單”等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在申報退稅貨物數量的正確性的基礎上,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稅額與申報表“退稅金額”欄數額是否相符,進而確定應退增值稅稅額。
(3)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額計算的檢查
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應按照實際出口數量免征消費稅,所以應退消費稅稅額計算的檢查範圍,一般僅指出口企業中的外貿企業和特準企業。
[1]外貿企業的檢查。外貿企業無論是自營出口還是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均應按下述公式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應退消費稅稅額=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或出口數量)×消費稅稅率(或單位稅額)
檢查時,應以表、賬、票、單、證等為根據,並以賬為主,核實應退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出口貨物工廠銷售額為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工廠購進原價。無論是從價還是從量征收消費稅出口的貨物,隻要將核實的數量代入上述公式,即可求出應退消費稅稅額,然後與申報表“退稅金額”欄所列消費稅相核對,看申報數是否正確。
[2]特定退(免)稅企業的檢查。特定退(免)稅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檢查程序與應退增值稅的檢查相似。即以表、票、單、賬為主要根據,核實應退消費稅的特準企業,應在核實退稅申請人呈送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出口貨物數量正確性的基礎上,核對“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稅票”所列已納消費稅稅額與申報表中申報退還的消費稅額是否相符,進而作出結論。
(4)退回稅款處理的檢查
經審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額,與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明細賬貸方發生額相核對,看是否一致;審定的消費稅出口退稅額,對自營出口的外貿企業,與其“主營業務成本”明細賬貸方發生額,“應收出口退稅”賬戶借方發生額相核對,確定申請退稅企業的退稅收入是否正確;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與其“應收賬款”賬戶貸方發生額相核對,看是否相符。
此外,應特別注意企業出口貨物收到的退回增值稅或消費稅,有無不記入出口退稅專欄或不衝抵主營業務成本,而誤記“應付福利費”、“盈餘公積”等賬戶,造成虛增進項稅額或虛減利潤。
對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如發生退關,國外退貨轉為內銷的,核實企業是否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及時辦理了申報手續,補繳了已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等。
企業涉稅風險防範
16.1 企業涉稅風險概述
近幾年來,涉稅方麵的問題越來越受企業和各界人士關注。對企業來說,來自社會和投資者的壓力越來越大,社會公眾和輿論開始紛紛指責企業的偷稅行為,投資者經常從關心自己投資的安全角度而不允許企業在納稅方麵犯錯誤。稅務機關的檢查結果和企業預料的情況經常存在較大差別,隨著稅收征管環境越來越嚴格,稅務機關內部責任落實逐步明晰,檢查後的協調工作也越來越難做。以往僅僅依靠和政府、稅務機關搞好關係來處理納稅問題的思路似乎已經不合時宜,麵對繁雜、專業的稅收政策,企業管理層處理納稅問題時經常感覺到力不從心,比較被動。企業做大做強以後,該交的稅交足了沒有?以後會不會因偷稅被罰款?該用的優惠政策用足了沒有?有沒有多交稅?企業管理層開始考慮評估納稅對企業利潤和未來經營目標的影響。
安然事件之後,美國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sarbanes-oxley)法案》,對上市公司製定了許多嚴格的法律措施。隨著越來越多國家的效仿,新法案的出台已經成為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行為日趨嚴謹的標誌性事件。國外公司為了順應這種趨勢,逐步加強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作為公司商業風險的一類,有效管理企業涉稅風險問題已經被廣泛接受。而在我國,由於多年計劃經濟體製的影響,加之納稅意識的匱乏,企業對於涉稅風險問題的認識剛剛處於萌芽狀態。下麵將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狀況,向讀者介紹企業涉稅風險的概念及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