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納稅自查
(1)營業稅重點自查部分
[1]文化體育業。
有否將屬於計稅營業額的收入掛在往來賬科目,如:茶藝園保證金、鋪位租賃管理費、綠化樹木補償費等不申報納稅。
門票收入與贈票有否全額申報納稅。
收取合作企業固定利潤分成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以租賃方式為外單位提供文化活動、體育比賽場所取得的租賃收入是否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申報納稅。
[2]旅店業。
營業收入明細賬是否已將所有的經營收入完整登記入賬,要與營業收入日報表、收款憑證相核對。
將發票存根聯與營業收入賬核對,有否將已開出發票,但未收到款的營業收入不納入計稅營業額,不申報納稅。如收取長包房租金、包車租金。
“營業收入”賬戶貸方有否以紅字衝減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結算而支付給銀行的信用卡手續費、介紹旅客住宿的費用。
旅店附設的娛樂場所如:歌廳、舞廳、卡拉加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向顧客收取門票、台位費、點歌費、酒、飲料和小食等收費,有否按“娛樂業”稅目申報納稅。
旅店附設的收費停車場取得的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3]飲食業。
將出納收銀的原始賬單(水單)與營業收入日報表和交款憑證相核對,有否瞞報營業收入。
有否出租房屋給外單位經營,取得租金收入未申報納稅。
有否取得與外單位聯營的固定利潤分成未申報納稅。
飯店附設的收費停車場取得的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飲食企業的“坐支”有否申報納稅。
飯店附設的娛樂場所如:歌廳、舞廳、卡拉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向顧客收取門票、台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和小食等收費,有否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物業管理。
水電費、燃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費用是否單獨列賬分別核算,是否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計算,是否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對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收費,有否按規定申報納稅。
收取承租戶的保證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雜費,有否申報納稅。
有否將租賃滯納金申報納稅。
[5]貨運代理。
貨運代理的營業額,有否減除屬於企業自身的費用,如倉租。
代辦運輸收入有否按“代理業”稅目申報納稅。
[6]旅遊業。
審閱組團協議和接團協議,與“應收賬款”及“預收賬款”賬戶的明細賬相核對,有否存在應結轉而未結轉的營業收入。
有否以不合法憑證列支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等費用,並以此抵減計征營業稅的營業收入額。
計稅營業額有否減除屬於旅行社自身的費用,如旅行袋、旅遊宣傳品等。
“管理費用”賬戶借方有否用紅字衝減為運輸公司提供旅遊車輛使用而收取的車輛使用費,少計營業稅。
[7]廣告公司。
代理廣告業的營業額有否扣除以非廣告業專用發票支付的廣告發布費。
收取宣傳製作費有否及時結轉收入。
[8]其他服務業。
設計、谘詢、監理服務收入有否按抵減轉交外單位設計、谘詢、監理服務支出後的差額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1]在“管理費用”賬戶中除按規定列支工資外,有否列支經理人酬金。
[2]在“管理費用”賬戶中有否列支未經稅務機關審批而擅自處理的財產報廢損失。
[3]在“管理費用”賬戶有否未按規定列支業務招待費。
7.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納稅自查
(1)銷售不動產(主要是房地產企業)
[1]營業稅重點自查部分。
是否有代銷、包銷情況,特別是有無在境外代銷、包銷商品房。
有否分解收入和分票結算收入。
銀行按揭摟款收入有否申報納稅,有否掛於往來賬如“其他應付款”不作預收樓款申報納稅。
以房換地的形式,在房產移交使用時有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納稅。
開發商以房產補償給拆遷戶的,其補償的房產麵積與拆迂麵積相等的部分,有否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補償麵積超過拆遷麵積的部分,有否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十五條,核定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以房產作為利潤分配給合作各方,在房產移交使用時有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納稅。
房產公司在銷售不動產過程中收取的價外費用有否申報納稅。
將房產抵債轉讓給其他單位,有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納稅。
開發商聘請境外企業進行設計、施工、監理、銷售策劃、代銷包銷等業務,如這些境外企業在境內既沒有經營機構,又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開發商有否代境外企業扣繳有關營業稅。
開發商將未售出的房屋商鋪車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報納稅。
采用“還本”方式銷售商品房時,有否扣除“還本”的收入再申報納稅。
銷售給關聯企業的房屋價格是否合理。
企業贈與房產有否申報納稅。
采用“返租”方式銷售商品房的,個人業主取得的租金有否代扣代繳。
企業以房屋對外投資入股,在轉讓其股權時有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銷售不動產收入的確認時間,是否在不動產移交使用(發出收摟通知書),並且已將發票結算賬單提交買主時,作為銷售實現。
同一企業有多個房產開發項目,其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否劃分清楚,在結轉當期銷售成本與費用時是否與收入相匹配,有無彙雜其他未結轉收入項目的成本、費用。
有否將非本期的費用計入當期費用,虛增費用。
有否將未結轉入銷售收入的預收售撥款所涉及到的稅金一並結轉到當期銷售稅金。
有否虛列、重列有關的成本、費用。
客戶放棄的購房定金有否及時轉作其他業務收入。
商品房售後服務收入,如代客裝修、清潔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業務收入。
有否重複列支稅金。
有否出現稅金串戶,將個人所得稅等項目擠入稅前列支,擠占利潤的現象。
“壞賬損失”、“業務接待費”等期間費用有否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列支。
投資收益中屬於稅後利潤的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和股息收益(利息、紅利),在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接受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有否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有否將購建“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在稅前扣除。
有否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各種讚助支出在稅前扣除。
災害事故損失的賠償有否從實際損失中扣除後才在稅前列支。
有否在稅前扣除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企業將開發的房屋轉作固定資產,有否視同收入申報納稅。
(2)無形資產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