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權利人不可能按訴訟時效期限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評析】此案為借款糾紛,王某雖有借據可以證明張某向其借款的事實,但他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既未向張某催還借款,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他起訴時,已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其已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
【案例討論】甲市某酒廠釀造的“藍星”係列白酒深為當地人喜愛。甲市政府辦公室發文指定該酒為“接待用酒”,要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業務用餐時,酒類應以“藍星”係列為主。同時,該酒廠公開承諾,用餐者憑市內各酒樓出具的證明,可以取得消費100元返還10元的獎勵。問:
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經濟法與行政法相同之處表現為:體現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幹預,經濟法調整的國民經濟管理關係中有很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質;經濟法對經濟關係的調整必要時也會采用行政手段加以調節。
兩者的區別也很明顯,主要表現為:
第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其中包括市場監管關係、宏觀調控關係等經濟管理關係;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係,而不調整經濟管理關係。
第二,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範圍不同。經濟法調整的範圍比行政法調整的範圍更為寬泛,它調整的經濟關係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行政法調整的範圍固定而且比較狹窄,它僅限於不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關係。
第三,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方法不同。經濟法在調整過程中,除采取獎勵方法外,對違反經濟法義務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後果,采取追究多種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的製裁形式;而行政法除采取獎勵外,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後果,主要采取行政製裁形式。
第四,經濟法與行政法兩者的作用不同。經濟法對於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製改革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在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方麵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更為直接和明顯;而行政法對引導、推進和保障政治體製改革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可見,經濟法、行政法、民法在調整社會關係上各有所長並各有側重,而在某些方麵又是交叉的;任何的片麵理解或絕對割裂都是不可取的。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如壟斷、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傳統的民法和行政法均難以有效地解決,經濟法就是順應這種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
【案例評析】本案中市政府的行為明顯屬於利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商品的行政性強製經營行為,屬於法律禁止的限製競爭行為,對此,應由其上級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節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一詞產生於18世紀,是法國著名的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裏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第一次提出的,這是經濟法最早的詞源。
20世紀,德國法學家赫爾曼在其《經濟學字典》中使用了經濟法一詞。在此之後,許多國家的法學著作中都先後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以至於在有些國家頒布的法律中,也先後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但這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概念,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進程中產生的,自由競爭時期的資本主義采取的是自由放任主義,主張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不要輕易幹預,應該讓市場按自身規律自我調節,充分發揮市場機製自身的調節作用。1929年開始的持續三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促使人們對過去采取對經濟不幹預的理論進行反思。在對經濟不幹預理論進行批判的同時,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經濟學家提出了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經濟危機和就業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和過去國家不幹預經濟領域的做法不同,很多國家為了保障社會的正常發展,以經濟性政策或經濟性法律來直接幹預社會經濟活動,提出了經濟法的任務是通過政府的經濟性政策或經濟性法律直接幹預社會經濟活動。這既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契約自由,又具有行政強製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