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的規定主要有:
1.清算人的產生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原則上由投資人擔任清算人。但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資人以外的人為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麵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3.財產清償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4.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如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案例評析】甲企業現有財產共18萬元(銀行存款2萬元加上實物折價16萬元),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財產清償順序的規定,甲企業應該按如下順序清償:首先,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共2萬元;其次,清償所欠稅款4000元;清償上兩項後還剩餘13.6萬元,不足以清償其所欠李某的債務。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剩餘的債務應以張某的個人財產清償。張某用可執行的個人財產2萬元清償後,剩餘的債務4.4萬元,可用張某在乙合夥企業中的分紅償還。
第四節企業破產法
一、企業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與特征
【案例討論】南昌某地下商場由於企業管理混亂,經營決策失誤,加之地下室營業費用大和地下水的影響,虧損額達到87.9萬元。該商場負債164.3萬元,欠繳稅款0.9萬元,已經無力清償債務。南昌市副食品批發公司作為該地下商場132萬元銀行貸款的擔保人,承擔了向銀行還款的責任,成為地下商場的最大債權人。其他數家債權人擔心不能收回債權,紛紛要求該地下商場償還債務。為避免損失擴大,南昌市副食品批發公司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該地下商場破產的申請。經審理,法院確認了地下商場破產的事實,通告各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予以登記,作出了破產裁定。原地下商場的破產財產77.3萬元中,優先清償了破產費用0.318萬元,清償所欠職工工資1.8萬元和欠繳的稅款0.9萬元,剩餘財產由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問:
結合本案事實,分析企業破產具有哪些特征?
破產是商品經濟中的必然現象,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產物。所謂破產,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經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產並強製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給全體債權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由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以使企業複蘇,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法律製度。破產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破產必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前提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①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②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當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時,如無相反證據,也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人
如果隻有一個債權人,采用一般的民事執行程序即可清償債務。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公正的分配,滿足債權人的清償要求,一般的民事執行程序無法解決,必須由法律進行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