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上述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合同的履行規則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時的規則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合同的請求,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案例討論】2001年1月,甲、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於當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並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則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000萬元,第二期支付3000萬元,第三期則在當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時支付5000萬元。在簽訂合同後,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000萬元。9月1日,甲公司將房屋的鑰匙移交給乙公司,但並未立即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因此,乙公司表示剩餘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再付。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後,乙公司仍然沒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違約為由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則以甲公司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為由抗辯。問:
乙公司是否構成違約,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的主張?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履行合同義務之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權利。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要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並且已到履行期限;
(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的債務是可能履行的。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要求自己履行債務,但是如果對方在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失去其存在的理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還有權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評析】本案涉及另外一個知識,即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出賣人除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外,還應當完成房屋產權移轉登記。
本案中,甲、乙兩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分別向對方履行的債務沒有時間上的先後順序。9月1日,是甲、乙公司最後完成債務履行的期限。甲公司雖然交房給乙公司,但是沒有辦理房屋產權的轉移登記,這意味著乙公司仍然沒有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表明甲公司沒有全麵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乙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剩餘款項,並且如果因為甲公司的行為導致損失的,乙公司還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乙公司是在合法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甲公司的訴訟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先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