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保險法律製度(1)(1 / 3)

第一節保險與保險法概述

一、保險的概念

【案例鏈接】

2001年9月11日,美國紐約世界貿易中心遭受恐怖襲擊,北樓和南樓坍塌,共造成3000多人死亡和失蹤。在這一事件中,保險公司的承保損失額約為370億美元。

2004年12月26日,印度尼西亞蘇門答臘島附近海域發生強烈地震,由此引發的海嘯波及印度尼西亞、斯裏蘭卡、印度、泰國等南亞、東南亞和非洲10多個國家。印度洋海嘯遇難者總人數近30萬人,財產損失巨大。

在現實生活中,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可避免地麵臨著多種多樣的風險。人們在與天災人禍作鬥爭的過程中找到了許多防止、規避和轉移風險的方法。其中,購買保險就是最通常的轉移風險的方法。

保險一般是指為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通過建立基金,對特定危險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導致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種經濟保障製度。

從法律意義上講,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體現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保險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一)保險與儲蓄

保險與儲蓄都是客戶用現有的剩餘資金以備將來之所需,但二者存在較大的區別:

1.目的不同

投保人參加保險的目的是以小額的保費支出將不確定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從而保障被保險人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儲戶參加儲蓄的目的則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用來抵禦意外事故的損失,也可以用於教育、婚嫁等預計的費用支出。

2.經濟性質不同

保險在經濟上是互助性質的,保險人將眾多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集中起來,對遭受保險事故的少數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從而實現了被保險人之間的互助。儲蓄在經濟上屬於自助性質,它是單獨、個別進行的行為,各儲戶之間沒有任何關係。

3.法律關係不同

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儲蓄合同關係,存取多少,什麼時候存取,均由儲戶自主決定。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是保險合同關係,投保人交納保險費以後,就不得再索回。隻有發生了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才進行賠付。

(二)保險與救濟

保險與救濟都是對災害事故損失的補償方式,但它們的區別在於:

1.法律地位不同

保險是一種合同關係,合同雙方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賠付保險金是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救濟是單方麵的無償援助,是出於道義自願作出的施舍,並不受任何契約約束。

2.經濟性質不同

如前所述,保險是一種互助行為。救濟則完全仰仗他人的力量,它既不是自助,也不是互助,而是一種他助行為。

3.主體不同

保險賠付中,保險人將保險金賠付給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付主體和受益主體在事先就已確定。在救濟中,往往無法事先確定救濟主體和被救濟主體。

(三)保險與賭博

保險與賭博都取決於偶然事故是否發生,都有以小博大的可能,但它們之間存在顯著的區別:

1.目的不同

投保人參加保險是為了規避、轉嫁風險,目的在於謀求個人、團體的安定。賭博的目的是圖謀暴利,希望以小額的賭注博得大額的錢財。

2.結果不同

保險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利人利己,也有利於全社會,其結果是共存共榮。賭博的結果是製造或增加風險,其手段和結果都是損人利己的,還會導致社會的不安定。

3.法律地位不同

保險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經濟行為,且符合社會發展的道德規範。賭博屬非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符合社會道德規範。

三、保險的分類

保險分類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人們理解保險。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或者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對保險的分類也就不同。下麵是較常見的幾種分類方法。

(一)按保險的性質分類

所謂按保險的性質分類,是指根據保險的保障職能來劃分。據此,我們可以把保險分為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和政策性保險。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采取強製手段,對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製度,是以法律保證的一種基本社會權利。社會保險的職能是:勞動者在遭遇年老、疾病、生育、傷殘、失業和死亡等特定社會風險時,能利用這種權利來維持勞動者及其家屬的生活。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