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保險法律製度(2)(1 / 3)

保險的目的是彌補既有損失,而不是使投保人從中牟利。若投保人以毫不相幹的遠洋運輸中的船舶和貨物投保,那麼結果有兩種:若船、貨安全到達,投保人除喪失少量已付保險費外,沒有任何損失;若船、貨在航程中滅失或受損,則盡管投保人沒有任何實際損失(船、貨的所有者損失),卻可獲得保險公司的高額賠償。這同買彩票或賭馬沒有區別。保險利益原則確立以前,這種投機性保險很盛行,以至於哪裏發生戰爭,就有好事者為那裏的建築物投保的鬧劇。可見,如果沒有保險利益的要求,保險將會淪為純粹的賭博。

2.保險利益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保護保險標的。

所謂道德危險,是指投保人為了騙取保險賠償,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或者毀壞保險標的的危險。如果允許對保險標的根本不享有利益的人投保,那麼,保險標的安全或完好不能給投保人任何好處,而保險標的的毀損卻可以使投保人通過保險賠償獲得額外利益,這就極有可能誘使投保人作出對被保險人或被保險財產不利的行為,引發道德風險。因此,保險利益的存在,有利於保護保險標的,尤其是保護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3.保險利益原則可以確定保險金額,保持經營穩定

任何保險在投保時都需要確定保險金額,而保險金額必須以保險利益為依據,不能超過保險利益。

【案例評析】本案例中所述情形的存在將給保險市場及整個社會帶來災難。投保人對所投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完全淪為純粹的賭博,並將引發道德風險,導致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或者毀壞保險標的的事件發生。

(三)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應用

1.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中的應用

在財產保險中,對於哪些人享有保險利益,我國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在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的人主要有以下三類:

(1)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和他物權的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等;

(2)財產的受托人或保管人;

(3)財產的其他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應用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

此外,投保人對其親屬以外的其他人,經對方同意,也可以對其生命和身體享有保險利益。其他人通常是與投保人有經濟上利害關係的人,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雇傭人對受雇人,公司對其職員,破產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等。

二、最大誠信原則

【案例討論】1979年,一位商人在曼穀以65000美元買了一些古董。在新加坡,這些貨物被估價為3000萬美元,他就以此金額在倫敦投保了去荷蘭的貨運險。貨物裝運前,保險公司派人對貨物進行了檢查,認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估價過高,因此取消了保險單。之後,他從美國的一家保險公司獲得貨運保險單,載滿貨物的船途中觸礁沉沒,貨物全損。承保人調查後以投保人隱瞞了以前保險單曾被取消一事為由,拒絕賠付。這位商人起訴了保險公司。問:

法院會支持這位商人的訴訟請求嗎?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保險雙方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時,應如實將關係到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事實告知對方,保持最大程度的誠意。雙方都應恪守信用,遵守和執行合同的約定與承諾,互不欺詐和隱瞞。在保險法律關係中,對當事人的誠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動更嚴格,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這是由保險經營的特點所決定的。

第一,保險業是風險管理行業,保險人對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承諾。對保險人而言,風險的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保險人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風險最為了解,保險人往往(由於條件或成本的限製)隻能依據投保人的誠實告知來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

第二,保險經營的技術含量較高,保險條款及費率往往是由保險人單方製定的。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條件完全取決於保險人的告知,這就要求保險人如實向投保人說明主要條款和責任免除條款。

第三,財產保險和其他保險一樣,具有射幸性。投保人在投保時隻需支付少量的保費,而一旦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就能獲得數十倍甚至數百倍、數千倍於保險費支出的賠付。若投保人采取不誠實的手段來投保和騙取保險金,則保險人將無法正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