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進行會計監督
《會計法》第27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製度是各單位的法定義務。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三)製定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各單位要做好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工作,就需要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和本單位的實際,製定和完善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如製定和完善各種財產物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製度。
(四)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雖然會計人員並非單位的決策人員,但由於會計工作涵蓋了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他們的參與將有助於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五)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必須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曆。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在會計機構內部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有利於明確分工和確定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製;有利於會計人員鑽研業務,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有利於會計工作的程序化和規範化,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有利於強化會計管理職能,提高會計工作。對於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一般要求是: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通常情況下,業務活動規模大、業務過程複雜、經濟業務量大和管理嚴格的單位,會計機構會相應比較大,會計人員相應較多,會計機構內部崗位職責分工也相應較細;相反,業務活動規模小、業務過程簡單、經濟業務量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單位,會計機構會相應比較小,會計人員相應較少,會計機構內部崗位職責分工也相應較粗。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通常在小型企業中,“一崗一人”和“一人多崗”的現象較多;而在大中型企業中,“一崗多人”的現象較多。
2.符合內部牽製製度的要求
單位內部牽製製度是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
《會計法》第37條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製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麵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五、會計人員的回避
回避製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製度。從會計工作的特殊性出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1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製度;單位負責人的直係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係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六、會計人員的任免、交接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督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