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企業自主創新的影響因素(1 / 3)

1.FDI的影響

張亞斌等在參考國內外關於FDI對東道國產業技術效率的影響機製的基礎上,運用DEA方法測度1996~2005年我國工業統計分類中20個行業的技術進步指標,並以此為基礎對FDI與我國產業關聯效應進行經驗性的研究,證實了外商直接投資能通過技術模仿、競爭效應、生產經驗及技術在產業間傳導,對本土產業的生產效率產生關聯影響。他們認為:第一,外商直接投資與本土產業的關聯效應中,後向關聯效應明顯強於前向關聯,即外資企業與處於上遊行業的本土企業之間的聯係程度比其與處於下遊行業的本土企業之間的聯係程度要緊密些,表明我國本土企業仍處在價值鏈的低附加值環節,另一方麵卻不能形成獨立的品牌價值,企業產品往往隻為外資公司提供配套服務;第二,外資企業參與產生的競爭效應在激勵企業加強研發的同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擠出效應。分析原因可能在於技術研發能力的差距造成本土企業隻能一味地模仿,缺乏自主創新。他們建議,我國企業應加強與不同行業外資企業間的合作與交往,努力提高自身的技術實力,才能在與跨國公司的競爭中生存。

薄文廣認為,FDI的流入會對我國技術創新水平的提升產生促進作用,FDI對於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的正向影響程度最大,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影響次之,對於發明專利申請量的影響程度最小,並且要使FDI對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的增加發揮促進作用還要跨越一定的“人力資本門檻”,而我國大部分西部地區和一部分中部地區並沒有達到所要求的人力資本門檻。FDI對中國技術創新的影響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域性特征,在東部和中部地區,FDI的進入有助於這兩個地區技術創新水平的提升,並且FDI對於東部地區技術創新水平的促進作用要大於其對中部地區技術創新水平的促進作用,FDI的進入對西部地區技術創新水平的增加幾乎沒有什麼影響。

2.國際貿易的影響

王平等指出,近些年來我國在擴大出口的同時,致力於提升出口產品的結構,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得以改善,出口商品技術含量得以提升,但與此同時卻出現了貿易條件持續、快速惡化的趨勢。他們認為,在全球競爭中,技術進步、經濟增長並非總是對一國貿易條件變化和國民福利產生積極的影響。當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的方向偏向於出口部門時,往往會造成本國貿易條件的惡化和福利水平的下降;而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的方向偏向於進口部門時,則會對國民福利產生積極的影響。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夠在國際技術競爭中維持高收益,很大程度上源於其利用各種政策有效地維持了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這種技術的壟斷地位有利於獲得較高的出口收益。我國出口部門的技術進步來自於兩個方麵:一方麵是國內支持產生的,包括政府資金支持和企業研發投入;另一方麵源自於跨國公司的技術轉讓,這兩方麵的技術進步都與貿易條件的惡化有關聯。他們認為,貿易條件惡化的原因是:第一,我國偏向於出口部門的技術進步不能有效阻止出口商品相對價格的下降;第二,我國偏向於出口的技術進步無法形成對出口產品市場的壟斷;第三,來源於引進外資的技術進步難以提高要素收益。今後若幹年我國技術進步的產業政策導向應為發展進口偏向型技術進步。

3.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

黃勁鬆等認為,企業獲取創新收益的途徑並不僅限於商業化的利潤,還包括技術許可的收益。他們研究了專利保護和補充性資產對創新企業技術許可行為的影響,發現有效的專利保護效應,不但能增加創新企業商業化收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技術許可市場的障礙,提高企業申請專利的傾向,進而影響到創新企業的技術許可行為。專利保護對知識屬性不同的創新影響也不相同。專利保護效應越強,顯性技術創新企業選擇申請專利的可能性越大,但對隱性技術創新(隱性創新技術指的是創新技術中隱性知識程度高,不容易學習和模仿,不通過麵對麵的技術轉讓很難被競爭對手學習)企業的行為影響較小。此外,他們認為,缺乏補充性資產(補充性資產指的是創新技術商業化過程中所必需的製造能力、銷售渠道、售後服務以及將創新技術與這些資產結合的能力)的創新企業更傾向於通過技術許可的方式獲取創新收益,專利保護效應的增強能提高這些創新企業的討價還價能力,進而提高技術許可收益。他們運用庫諾特模型進行分析認為,對於擁有專業補充性資產的市場主導企業,當創新產品市場需求小的時候,創新企業不會進行技術許可,競爭對手也會因為模仿成本高而不進入市場,當市場需求大的時候,創新企業可以通過技術許可阻止競爭對手模仿創新。同時他們還發現單位費率許可方式的總收益高於固定費用許可方式總收益,這意味著創新企業有可能通過共謀,與競爭對手達成一致,獲取比固定轉讓費方式更高的淨收益。

文禮朋等認為,較寬的專利保護,可以使原始創新者,往往也就是那些大力進行基礎研發的企業,獲得更多的利益,從而鼓勵基礎研發投入。較寬的專利保護,也會迫使其他企業向其他更加廣闊的方向進行研發創新,使得創新更加多樣化。但是較寬的專利保護,也會使得跟進的改進創新活動受到阻礙,從而減緩了跟進創新的速度,減緩了技術改進的速度。相反,較窄的專利保護寬度,減少了原始創新者、往往也就是大力進行基礎研發的企業的收益,從而會挫傷企業進行基礎研發的積極性,相互進行模仿,導致競爭的同質化,原始重大創新技術或產品很少出現。但是,較窄的專利保護,又會使得跟進創新非常活躍,技術改進的速度很快。很多的原始重大創新,產生於那些實施較寬專利保護的國家,而那些實施較窄專利保護的國家,在引進了這些原始重大創新技術之後,卻能夠在引進的基礎上後來者居上。他們指出,作為那些後發展國家來說,基礎研發能力很弱或較弱,往往不大可能進行重大的原始技術或產品的創新,隻能是在引進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創新,或者說就是模仿式創新。因此,他們認為,後發展國家的最優專利保護寬度應該是較窄、較弱形式的專利保護,這從根本上來說是技術追趕型國家的專利保護體製,是一種模仿式創新的專利保護體製。隨著本國技術創新能力的增強,尤其是基礎研發能力的增強,就應當逐步地改革這種模仿式創新的專利保護體製,適當地擴大專利保護的寬度,通常也就是增強對上遊創新技術的保護力度,以促進基礎研發和原始重大技術創新。同時,提高專利保護的新穎性要求,對新穎性要求較低的較弱形式的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地位相應降低,以鼓勵企業致力於重大技術創新的研發活動,逐步過渡到技術領先者的專利保護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