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貨幣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
——原則聲明(1999年4月16日)
導言(略)
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透明度的良好行為準則
Ⅰ明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作用、職責和目標
1.1應在有關立法或規定(如中央銀行法)中,明確定義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和製度框架。
1.1.1立法應載明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並向公眾披露和解釋。
1.1.2立法應載明中央銀行的作用和職責。
1.1.3立法應規定中央銀行應有權使用貨幣政策工具來實現政策目標。
1.1.4應公開披露外彙政策方麵的機構責任。
1.1.5立法應規定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履行其他職能時自負其責的模式。
1.1.6如果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有權推翻中央銀行的決策,則應在立法中規定政府行使這一權力的條件和向公眾披露的方式。
1.1.7立法應規定中央銀行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與成員的任命程序、任期和免職的一般標準。
1.2應明確定義貨幣和財政操作的製度關係(這些做法應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財政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的原則一致。)
1.2.1如允許中央銀行向政府提供貸款、提前墊支或透支服務,應公開披露允許這樣做的條件及其任何限製。
1.2.2應公布中央銀行向政府提供貸款、提前墊支或透支的數目和條件,以及政府在中央銀行存款的數目和條件。
1.2.3應公布中央銀行直接參與國債一級市場交易或經許可的二級市場交易的程序。
1.2.4中央銀行應按照明確的原則和程序,以開放和公開的方式,參與其他經濟領域活動(如通過持股、出任董事會成員、進行交易或有償提供服務的方式)。
1.2.5應公開中央銀行利潤分配和保持資本金的方式。
1.3應明確定義中央銀行代表政府行使的代理職能。
1.3.1如果有的話,應公布中央銀行在以下方麵的職責:(1)管理國內外公共債務和外彙儲備;(2)作為政府的銀行;(3)作為政府的財政代理;(4)作為經濟與金融政策以及國際合作領域的顧問。
1.3.2應公布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一家單獨公共機構(《準則》中透明度程序的各項原則,在適當的情況下經過必要的調整,可適用於一個被指定負責管理一國公共債務的公共機構。)在國債一級市場發行、二級市場安排、托管設施以及清算和結算方麵的職責分工。
Ⅱ公開製定和報告貨幣政策決策程序
2.1應向公眾介紹、解釋並說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分析框架、工具和某些指標。
2.1.1應公開並解釋貨幣政策工具、操作程序和方法。
2.1.2應公布中央銀行與交易商之間在貨幣操作或進行市場交易的規則和程序。
2.2如果設有貨幣政策決策機構對基本經濟狀況進行評價,監測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進展情況以及製定未來政策,那麼,應公開這一機構的組成、結構和職能的信息。
2.2.1如貨幣政策決策機構定期開會評價基本經濟狀況、監測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進展情況以及製定未來政策,則應對外公布預定的會議日程。
2.3應及時公布和解釋貨幣政策工具的變化(微調措施除外)。
2.3.1中央銀行應在事先約定的最長時滯,公開披露貨幣政策決策的主要考慮。
2.4中央銀行應就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進展情況和前景定期發表公開聲明。這種安排可能因貨幣政策框架不同,如彙率製度,而有所不同。
2.4.1中央銀行應定期向公眾表明其貨幣政策目標,特別是製定這些目標的原理、數量目標、運用工具和關鍵的基本假設。
2.4.2中央銀行應按預定的時間安排,就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及其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的影響發表報告。
2.5如果擬對貨幣管理結構做出重大的技術性改變,則應為公眾在適當時期內發表意見創造條件。
2.6應公布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報送執行貨幣政策所需數據的有關規定。
Ⅲ貨幣政策信息發布
3.1中央銀行提交和公布的數據,應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公布標準中關於覆蓋範圍、頻率、即時性和公眾可獲性的各項標準。
3.2中央銀行應按事先宣布的時間表公布其資產負債表,並按預定周期向公眾提供關於市場交易總量的若幹信息。
3.2.1中央銀行應按事先公布的時間表定期發布資產負債表概要,並至少每年定期發布按照適當、公認的會計標準編製詳細的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
3.2.2應按事先宣布的時間表定期發布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信息,包括再貸款或其他融資的總額和條件(需保守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