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議記錄及信息發表
美國聯邦儲備公開市場委員會公開市場委員會會議結束2個月之後,公開市場委員會對外發表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包括上次會議討論的主要內容和問題以及結論,還包括參加會議的人員名單以及有表決權人員對一些問題的讚成與否。
歐洲中央銀行管理委員會會後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立即召開新聞發布會解釋管理委員會決策的緣由。管理委員會對於經濟狀況和價格發展態勢的看法發布在《歐洲中央銀行月報》上,這個月報以歐共體11種官方語言發表。
英格蘭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
1.會議結束後立即向金融市場和媒體公布決策和新聞稿
2.會議紀要在例會兩周後的周三上午9:30分公布。該會議紀要必須是得到委員們的同意的。主要內容是:首先總結委員們對自上次會議以來經濟發展情況的討論。回顧各種戰術上的考慮及支持政策措施的論據,清楚闡述在那些重點問題、經濟分析和決策上存在不同意見。最後是投票情況。會議紀要記錄了誰投了什麼票,但對於所有的評論和意見則不說明發言人,以鼓勵在例會上進行自由和坦誠的討論。
3.經貨幣政策委員會同意後,每季度發布《通貨膨脹報告》及相關預測。主要內容是:回顧該季度做出的貨幣政策決策,公布貨幣政策委員會對通貨膨脹和產出的最新預測。該季度召開的例會的會議紀要作為《通貨膨脹報告》的附錄。
日本銀行政策委員會每次政策委員會會議後,主席需要就會議討論的問題準備一份提綱式的紀要,並在下一次政策委員會會議批準後公布。每次政策委員會會議後,主席要就委員會就貨幣調控做出的決策整理出會議內容副本,並根據委員會決定,在會議後適當的時候公布該會議副本。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貨幣政策”欄目2004年6月24日權威發布)
附錄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製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係,維護金融穩定,製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三條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彙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彙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彙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係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彙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