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類社會有史以來最重要的生活和生產資源,它不僅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要素,也是人類居住及各種經濟活動得以進行的必不可少的依托。土地的所有權以及由此產生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對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經濟關係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俄羅斯聯邦的土地改革就是圍繞上述權利關係的重新界定而展開的。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俄羅斯的土地改革進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始於1990年10月《俄羅斯聯邦土地改革法》的頒布,這一階段土地改革的重點直接指向農業,土地製度的重建和土地關係的調整被視為農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階段始於2001年10月新的《俄羅斯聯邦土地法典》的頒布,這一階段的土地改革則更具有全局性和係統性,這一法律首次允許除耕地以外的城鎮住房和工業用地進入流通市場,而隨後頒布的《俄羅斯聯邦農用土地流通法》也將農業用地推入了市場。由於本章的重點是俄羅斯農業發展問題,故在談及土地改革問題時,重點闡述和評價農用土地製度的改革。
一、葉利欽時代的土地改革及遺留問題
普京時代的土地改革是對葉利欽時代建立的土地製度的完善和補充,如果不對葉利欽時代的土地改革進程、結果及遺留問題進行總結性概括,就無法解釋和評價普京時代的土地改革。
(一)葉利欽時代的土地改革及結果
葉利欽時代土地改革的設計者認為,蘇聯時期的土地國有製及由此決定的土地使用方式,無法保障土地使用效率的充分發揮,是農業生產裹足不前的主要製約因素;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必須對包括土地所有製關係在內的社會經濟製度進行根本變革。為此,俄羅斯政府頒布和實施了一係列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對土地製度進行了顛覆性變革。
1990年10月,俄羅斯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國家土地改革委員會並頒布了《土地改革法》,該法在第一條中就明確指出,進行土地改革是“為了平等發展土地的各種經營活動、建立多種成分的經濟、合理使用和保護土地創造條件,為此,應對土地進行重新分配”。《土地改革法》確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則,即取消國家對土地的壟斷權利;確認包括土地國有製在內的所有製形式的多樣化和平等性;對國有土地進行歸屬劃分;重新確定土地的所有權、占有權和使用權;無償或有償地將土地轉為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經審批可自主使用土地,可在土地上建設不動產設施;土地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對違反土地法的行為承擔責任;分階段進行土地改革等。同年12月,俄羅斯頒布實施了《俄羅斯農戶(農場)法》,將農業用地私有合法化;允許集體土地以“土地份額”的形式分給勞動集體的成員。1991年4月,俄羅斯最高蘇維埃通過了《土地法典》,取消單一的土地國有製;確立土地的國家所有製、集體共同所有製、集體股份所有製和公民個人所有製並存的土地所有製結構;嚴格禁止土地買賣。同年12月,頒布實施《俄羅斯聯邦關於進行土地改革的緊急措施》的總統令,標誌著土地私有化改革的開始和全麵推行;確定了土地改革的原則,提供給農民和企業土地的條件和方式,土地私有化的操作程序;確定了土地改革的重點,即重新調整土地關係,改變單一的國營農場和集體農莊所有製結構和農業經濟結構;首次提出允許土地抵押和有條件的買賣。1993年10月頒布了《關於調節土地關係和發展土地改革的總統令》,規定土地地塊和“土地份額”所有者的權利,國營農場和集體農莊的成員可以得到土地份額憑證;明確個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土地地塊的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有權出售歸自己所有的土地。1993年12月《俄羅斯聯邦憲法》頒布,私人土地所有製最終得到憲法的確認,憲法規定俄羅斯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可以成為國家、地方政府和私人的財產。1995年2月,俄羅斯政府頒布《關於實現土地份額和財產份額所有權的決定》,規定在土地和財產份額確定後,需向有權獲得者頒發證書;土地份額的所有者有權出售、出租、抵押和繼承土地份額。1995年3月頒布的《關於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總統令》,確認土地份額可以繼承、出售、出租和贈與;可以使用土地建立農戶(農場)經濟和經營個人副業;可以用土地份額交換財產或將土地份額及其使用權作為農業企業的法定資本或股本金。
綜上所述,葉利欽時代土地改革的特點及結果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
第一,解決了土地所有製問題,取消了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將國營農場和集體農莊的土地無償轉為私人所有,確立了土地國家所有製、私人所有製、集體共同所有製和集體股份所有製等多種所有製形式並存的土地所有製結構,推行土地有償使用製度。1998年底,在改組國營農場和集體農莊的過程中,對1.159億公頃的土地進行了私有化,4360多萬人獲得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總麵積超過1.28億公頃,占俄羅斯土地麵積的7.5%。其中3500萬自然人以及67.2萬個法人組織和農戶(農場)經濟辦理了土地所有權注冊。第二,土地市場開始萌生。土地私有化進程的啟動為土地市場的建立創造了條件,盡管聯邦法律不允許土地自由買賣,但一些地區製定了地方性法規,允許土地在一定範圍內自由買賣。同時,俄羅斯也出現了土地交易黑市。總之,葉利欽時代已出現實際的土地市場,1998年土地交易量已達45萬件。
(二)葉利欽時代土地改革的遺留問題
葉利欽時代的土地改革缺乏係統性和連貫性,對改革的複雜性和涉及麵之廣估計不足,主管機關倉促推出改革措施,缺乏科學論證,致使土地改革並未達到厘清所有權關係,從而達到促進農業生產恢複和增長的目的,並且遺留了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包括:第一,土地法規不健全,缺乏係統性,且被政治化,一些地方自行製定的土地法與聯邦法律相抵觸。第二,土地所有權不明晰,聯邦所有和地方所有的土地沒有劃定。第三,出現了新的土地份額問題。土地份額不是真實可用的土地,而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村居民沒有切身感受到自己對土地的真實所有權。土地份額的支配方式各異,約550萬農民出租(占46%);約170萬農民(占14%)土地份額將使用權轉讓出去,換取農業企業的股份;約90萬農民(占7.2%)換得了實際的土地,用於發展家庭副業和農場;約50萬農民(占4.2%)用土地份額換取了農業組織的法定資本。第四,土地自由買賣問題沒有得到法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