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珍(Duckett)提出的“企業家型國家”範式是對地方發展型國家範式和尋租型國家範式的替代。它強調國家在經濟改革過程中的有活力的、企業家型的作用。她1998年發表的著作《中國的企業家型國家》表明,在天津,許多地方政府的工商業活動是真正企業家型的,即在尋利、承擔風險、具有生產性的意義上,而非在尋租、投機性或者撈取好處(profiteering)意義上。她由此拒絕了“尋租型國家”模型。杜珍的研究雖然基於詳盡的調研,但另有一些發展事實表明,天津市的政府官員也有尋租的一麵。比如北京市出租車市場上天津產“夏利”汽車的盛行,即可以解釋為“尋租”的結果,也可以解釋為某些更高級次要員的“侍從主義”行為的結果,或者兩者兼有之。此外,杜珍基本上構建了一個地方性的“仁慈性政府”。而這種地方政府是否真正存在,尤其是在天津是否存在,是值得疑問的。我國包括天津在內的各地城市化過程中農村集體土地(實際上就是農民的土地,因為集體是由有限數目的農村人口,尤其是農民組成的)以低補償的方式侵占,恰恰證明了政府的自利性。或者假設構建地方層麵的“仁慈性政府”本身也是反人性的。人性當中一般既有自利的一麵,又有利他的一麵。
溫加斯特(Weingast)等提出的“市場維護性聯邦製”或者“市場創造性聯邦製”範式實際上對我國這樣的轉型國家的分權狀況作了過於規範性的定性。中國的分權特征雖然基本上有利於創造或者維護市場。但是我國的分權是集權下的分權,這種分權程度往往容易被由上而下改變,事實上,即便這種改變也受到地方政府對策性行為的抑製。此外,聯邦製不僅意味著分權,而且更意味著對每一級次政府和每一個政府部門的限權和限政,即監督平衡機製。而且建立聯邦製的出發點都是維護個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這一些因素在我國是缺失的。“市場維護性聯邦製”或者“市場創造性聯邦製”範式隻強調了政府競爭的積極一麵,但沒有適當考慮政府競爭的消極一麵。從這一角度看,該範式有失偏頗。
“威權主義國家”和“新威權主義國家”範式屬於政治學的分析範式。根據維基百科(Wikipedia)的定義,“威權主義者”(authoritarian)這一術語用於描述一個對民眾推行強大的、有時是壓迫性的措施的組織或者國家。威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在程度和範圍上不同於極權主義。威權主義政府或國家更少具有侵入性(intrusive),不一定以行使武力來支撐自己。“新威權主義國家”相較於“威權主義國家”則更具開明性,更加淡化意識形態的作用。新威權主義者在理論上援引亨廷頓的政治學說,在實踐上則援引韓國等國家在“二戰”後通過專家治國促使經濟騰飛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民主化的發展策略,認為中國現在麵臨著同樣的問題。在此診斷基礎上,新威權主義者認為,中國的政治民主化必須以經濟市場化為前提,而中國的經濟市場化隻能在(威權主義國家的)集權下才可以加速發展。其結論是,中國需要(威權主義)政府的權威和集權。威權主義者或者新威權主義者的問題是,它們往往隻強調了威權主義和新威權主義的積極一麵,但忽視了其消極一麵;美化和放大了威權所可能帶來的收益,但淡化和回避了威權所帶來的成本。在公權缺乏製約的條件下,威權主義者或新威權主義者所帶來的成本既可能大於收益,也可能小於收益。另外威權主義者或新威權主義者很容易把經濟市場化和自由化(經濟自由主義)帶來的巨大成就當做威權主義國家或新威權主義國家自身的成就。
當然需要把威權主義者或者新威權主義者和“威權主義國家”或“新威權主義國家”範式相區別。前兩者指涉持有威權主義或新威權主義觀念者,後兩者則是刻畫和分析政府行為的範式。
與“威權主義國家”或者“新威權主義國家”範式想聯係的還有蘭普頓(Lampton)最早提出的“碎片式威權主義”(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範式,黎安友(Andrew Nathan)提出的“彈性威權主義”(resilient authoritarianism)範式等等與“威權主義國家”或“新威權主義國家”相關的範式。“碎片式威權主義”範式目前在海外漢學界比較流行。蘭普頓(Lampton)和李侃如(Lieberthal)等從政策執行的角度分析了中央—地方關係,由此提煉了“碎片式威權主義”範式。根據該範式,“在中國政治體係中,除了最高層以外,權威是碎片化的、不連續的。這種碎片結構是由於對政策程序的改革而導致並強化的”。許多政策是“通過密集的建立共識的過程”達成的,“在這個過程中,在每一個層級上,各級領導都不會輕易采取行動,除非在他們的下級之間建立了清晰的共識”。而且共識通常經由“討價還價”而達成。這表明在中國精英集團內部,決策與執行常常基於協商和妥協,而不是基於上級的行政命令。
所謂“彈性威權主義”是指涉中國是“一個專製體製,它能夠對社會需求做出響應,足以在長時間掌握自身擁有的權力”。“威權主義國家”或者“新威權主義國家”範式比較精確地反映了中國政府係統的當前行為特征。但它們仍然是一種相對靜態化的範式,難以反映威權主義國家或者新威權主義國家自身的轉型過程及其意蘊、市民社會壯大後所發揮的潛在力量以及市場體係完善之後作為自發秩序所發揮的越來越大的力量。
四“競爭性政府”範式作為政府行為的整合範式
上述諸多地方政府理論範式雖然各有千秋,但均有較為明顯的局限性。有必要在下文引入布雷頓(Breton)的“競爭性政府”(competitive governments)分析範式。布雷頓針對美國和加拿大聯邦製的特點,係統地描述了這一概念,提出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競爭性政府”理論分析範式。他認為,在聯邦製國家中政府間關係總體上來看是競爭性的,這是他所謂的“競爭性政府”的原義。這種“競爭性政府”的競爭涉及政府間競爭、政府內競爭和政府內外之間的競爭。布雷頓認為,在政治生活中,恰恰是政府的競爭是其驅動機製。
雖然中國政體的正式製度安排是單一製,但中國的政府體係事實上是競爭性的,即符合布雷頓所強調的“競爭性政府”概念。比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隻能通過政府的競爭本性才能解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的競爭性較之於過去越發凸顯。我國在許多領域積極或消極地推行了地方分權,如農村的包產到戶製、財政收支權力的下放、外貿權力的下放、非公有企業的發展、地方國有企業及地方投資的擴展、經濟特區與開發區的發展以及金融權力的地方化。這種地方化為地方政府獲得和維持獨立利益和自主地位創造了條件。正是在地方化格局的基礎上,中國的政府體係實際上表現出更多的競爭性。在此,我們要注意區分政府體係的實際運作情況和書麵規定情況。根據書麵規定和中央號召,個人應該服從集體,地方應該服從中央。實際情況則與這種要求大相徑庭。
中國的地方政府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布雷頓的“競爭性政府”理論範式來加以描述和分析。而且上文中所提及的所有地方政府範式,可以轉述為地方政府的各種行為方式,而這些行為方式均可以被“競爭性政府”範式所整合。其原因之一是“競爭性政府”範式的開放性:在“競爭性政府”架構下的政府競爭既可能對利益相關者帶來有利結果,也可能帶來不利結果,因而能夠借以更全麵、深入地描述地方政府行為。此外,“競爭性政府”範式的另外一個優勢是,它有能力綜合把其他凡是所涉及的各種學科領域整合到一個統一的概念框架當中,同時還能保持立足於一般經濟學、財政學和政治經濟學,充分發揮這些學科的優勢。
“競爭性政府”理論範式的這一優勢使得它相對於其他較為著名的分析範式而言,有著更大的說服力和分析潛力。比如,利用“競爭性政府”範式,可以更好地分析地方政府間競爭、地方政府內競爭和地方政府內外之間的競爭,更好地分析地方政府在提供布雷頓所指的“非市場提供的產品與服務”(nonmarket-provided goods and services)或者“政府供給產品與服務”(government-supplied goods and services,下稱“政府供給品”)方麵的作用。布雷頓這裏所指的“非市場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或“政府供給品”不僅包含通常的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還包含一些非公共性物品或服務,比如受到某個團體的壓力而實施的補貼政策等就屬於政府提供的私人產品。布雷頓把政府供給品定義為可以提高個人的效用或者增加其負效用的各種基本特征的向量。而且,他認為,無論是政府供給品還是私人供給品,所有產品與服務均可以分解為各種基本特征,它們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其中Gk(k1……,K)為第k種產品與服務,Zw(w1……,W)為相應產品與服務基本特征的一個向量。
布雷頓把所有產品與服務均分解為各種基本特征,是一種思維開闊的處理方法。實際上,也可以把所有產品與服務分解為各種基本功能。它們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其中Gk(k1……,K)為第k種產品與服務,Fw(w1……,W)為相應產品與服務基本功能的一個向量。
根據布雷頓的觀點,所有的產品與服務是由非市場部門和市場部門提供的,但不一定非此即彼。有些產品與服務可由市場部門提供,有些可由非市場部分提供,有些則可由兩者共同提供。政府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是非市場提供產品與服務的一部分,因為有些非市場組織(比如商會),甚至私人(比如教育的捐助)也競爭性地參與這些產品與服務的提供。
無論是針對聯邦製國家,還是單一製國家,均可以借助“競爭性政府”範式較為恰當地分析政府間、政府內部和政府內外的競爭關係。在聯邦製國家,政府之間、政府內部以及政府內外競爭意味著,迫於居民—選民和市場主體(企業等經濟主體以及工會等非經濟主體)的壓力,政府必須供給合意的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居民—選民和市場主體要求。在居民—選民和資源都可以自由流動的前提下,隻有那些提供了最優非市場供給產品和服務的政府才能夠吸引並穩固居民和資源在當地紮根。對於我國這樣的單一製,上述分析仍然適用,隻不過選民的身份作用更弱,政府出於選舉壓力向轄區內居民和市場主體供給合意產品和服務的動力較小。但是政府的自利取向仍然會促使地方政府之間、內部和內外展開競爭。隨著政府治道的變革,政府日漸受到憲政規則、政治和行政程序的約束。隨著憲法充分保障居民的自由遷徙權利和其他基本權利,這些地方政府間的競爭隻能圍繞技術和製度供給展開,通過基礎設施建設、技術平台的提供、麵向服務的製度體係的構建以及實施各種稅收優惠和營銷策略等,地方政府不僅能夠吸引居民和資源流入當地或本部門,而且還能夠使之企穩並融入當地的社會網絡中。這裏,地方政府間的競爭往往會表現為製度競爭(institutional competition),即製度層麵的競爭。正如市場競爭在市場上充任一種發現程序,政府競爭也在政府部門發揮一種發現程序的作用:通過政府競爭,有關各種製度的知識被創造、發現和利用。
五“競爭性組織”範式作為一次範式拓展:以村莊治理為例
“競爭性政府”範式雖然較好地整合了各種現有的政府行為範式,但是上述範式是從以政府為中心的視角出發而構建的。實際生活中,政府雖然重要,但隻是眾多組織中的一種。這些組織對中國的公共選擇發揮其影響。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共組織、非公共組織和個人在提供村民所需要產品與服務方麵可以存在競爭或者合作。各種組織為了自身的目的可以存在競爭。而個人或其家庭,可以視為原子化的“組織”。
由此,從更平衡的角度看,可以不僅考慮放棄在提供非市場提供品方麵的“壟斷性政府”(monopolist government)或“壟斷性組織”(monopolist organization)的理念,而且考慮把布雷頓的“競爭性政府”(competitive governments)範式加以拓展和改造,從而取而代之以“競爭性組織”概念(competitive organizations)。在下文中我們將這種拓展的範式沿用到分析中國村莊組織之間的互動關係,以及村莊組織與包括政府在內的其他組織之間的互動關係,以此來說明這一範式的適用性。
(一)分析框架
聯係到村級治理,我們比對布雷頓的“競爭性政府”範式,在此提出村莊治理的“競爭性組織”範式。其要點是:
村級非市場提供品不是由一個“壟斷性政府”提供的,而是由公共組織、非公共組織、個人以競爭性的或者合作的方式提供的。其中包括村莊之外的組織和個人。這裏可以把個人看作為非公共組織的特例。
這些村莊組織是競爭性的,是“競爭性組織”,它們總體上具有自利性,既不排除其直接追求自利目標,也不排除其通過追求公益目標來達致自利的目標,也不排除個別組織在某些方麵利他地追求公益。競爭性組織總體上的自利性與其成員總體上所具有的自利性有關。其利他性也與其成員可能具有的某種利他行為偏好有關。在村莊事務中,“競爭性組織”的行為傾向可以說是其自利和利他傾向博弈的淨結果。而對外,“競爭性組織”的自利性一麵將更傾向於凸顯。由於村莊組織及其成員難免存在自利性,這也決定了這些組織的行為具有競爭性,對於上級政策法規或者指令,或者對於其委托人(比如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施加策略性行為。村莊組織的競爭性能夠解釋中國絕大多數村莊內存在的村支部、村民委員會、村小組以及鄉鎮黨委政府之間的競爭性行為或者對策性行為。
村莊的規模有限,這並不影響村莊“競爭性組織”的競爭性的發揮,村莊組織之間、之內和內外都存在著競爭。鄉鎮及鄉鎮以上政府(包括黨委)之間、之內和內外也存在著競爭。這種競爭是更加本質性的,更能解釋中國村莊組織運作中形式製度要求與事實製度之間的偏差,它們是各種組織和個人的對策性行為的博弈結果。而合作能解釋這些偏差和這些對策性行為。
“競爭性組織”競爭性地提供的非市場提供品,既可能是公共產品,也可能是私人產品。其中公共產品既可能是公共有益品(public goods),也可能是公共有害品(public bads)。
不僅村莊組織之間存在著橫向競爭,村級組織與政府組織之間還存在著縱向競爭。其背後是不同的利益博弈,需要對這兩種競爭和其後的利益格局和博弈加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村莊組織的競爭關係受到村莊的社會資本、社會網絡的影響。後兩者既可能緩和競爭關係,也可能成為加劇競爭的手段。此外,村莊社會究竟屬於熟人社會、半熟人社會還是匿名社會,直接影響到村級競爭性組織的競爭形式和強度。原有的村莊一般屬於熟人社會,但是在一些地方隨著流動性的增強(如流入人口增多)或者政府主導的並村導致合並後村莊人口劇增,一些村莊轉為半熟人社會,甚至接近於匿名社會。
村莊處於熟人社會階段時,許多團結利他的個人和組織行為是存在的。但這不會消除村莊組織的競爭,隨著一些村莊走向半熟人社會甚至匿名社會,利他行為將退後。村莊的運作日益需要正式的規則來替代原有主導的非正式規則。這些正式規則往往是基於行為主體的自利預設的。這並不是說行為主體必然是自利的,而是說較好、適用規則的確立和推行必須以自利為預設前提。
對於這些村級組織的分析研究涉及研究其內部結構和利益格局、運作特點、運作資金來源、與政府的關係、與其他村級和村外組織的關係、與村民的關係等方麵,尤其是反映各種利益衝突的各種競爭關係。
“競爭性組織”範式的意蘊是,許多村莊的治理是通過多元化的、多級次的、被組織的和/或自組織的組織進行的。除了被組織的組織機構需要服從其委托人的需要之外,其他組織都可以在正式法律或者習慣法框架內自治管理自身的事務。由此,許多事務的治理是可以去行政化的和去政治化的,可以在各種單一目標自治框架內(而非必然在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正式組織的綜合治理框架內)實現。
(二)村莊的不同組織主導模式
在不同的村莊,不同類型的組織在村莊事務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我們也可以此為依據區分出不同的村莊類型。這種區分法或者標簽法並不是根本性的,因為這種主導雖然可以長期存在,也可以隨時間而改變。
總體上看,存在三類村莊:
一是正式行政組織主導型村莊。當前中國農村一般存在二至三套村級正式班子:即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些地方村民委員會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在全國各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類型不一樣,比如有些地方(如北京一些地方)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叫經濟合作社,但實際上大多是一種由上而下行政化的組織。在許多村莊,村黨支部是鄉鎮黨政部門控製村務的最重要途徑之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決策權也直接或者間接(比如通過村黨支部書記)控製在鄉鎮政府和黨組織手裏。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村莊的事務均控製在鄉鎮黨政部門和黨支部書記的手裏:有些地方的村黨支部書記與村民委員會主任之間存在著微妙的博弈關係,村民委員會主任有時在博弈當中占據上風。在這種情況下,村民委員會主任和黨支部及鄉鎮黨政部門之間有可能形成一種緊張關係。而根據中國的法律,黨支部應該支持村民委員會自治管理村莊公共事務。各級黨政部門直接管理村莊事務屬於違法現象(一位黨員通過公開競選當選村民委員會主任是另外一回事)。無論如何,這些村莊可以說都是正式行政組織主導型村莊。這裏村民委員會屬於一種村民自治管理的正式行政組織。
二是正式經濟組織主導型村莊。另外,改革開放以來,還存在一種企業主導型村莊,後者可以稱作為正式經濟組織主導型村莊,比如江蘇省無錫市轄內的華西村,或者湖北省福星村。在這些村莊,正式經濟組織龐大到支配整個村莊的公共事務。在整個中國,正式行政組織主導型村莊占主體,正式經濟組織主導型村莊則占少數。這兩種類型的村莊在中國各地均存在。對於中國不同地區存在的這兩種正式組織主導型村莊,我們在調研時均需要特別關注,具體了解和探討在這兩類村莊真正落實或者重塑村莊民主的製度框架。迄今為止在這方麵的研究往往停留於零星的、描述性的分析,缺乏係統的、比較製度的和跨學科的視角,缺乏針對較大樣本的統一的研究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