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競爭秩序理論述評(二)(1 / 3)

秩序政策與過程政策:

弗萊堡學派在經濟秩序方麵的基本思想是:不能讓市場過程參與者隨意決定經濟活動的形式。國家應擔負起影響整個框架和經濟活動秩序的重任,也就是國家應該奉行一種秩序政策(ordnungspolitik)。秩序政策是指:國家必須確定經濟主體都必須遵守的法律和社會總體條件,以便使一個有運作能力和符合人類尊嚴的經濟體製得到發展。國家必須為競爭秩序確定一個框架,並不斷保護這個框架。在保證自由進入市場和防止壟斷行為的條件下,市場過程的參與者可以自主作出決策。同時,市場則把各個市場參與者的計劃協調成一個國民經濟的整體過程。因此,秩序政策是所有那些為經濟運行過程創造和保持長期有效的秩序框架、行為規則和權限的有關經濟法律和措施手段的總和。

歐肯的經濟政策理論首先著眼於區分經濟秩序同經濟過程之間的差別。所謂經濟秩序是指經濟活動在法律上和體製上的框架,而所謂經濟過程則是指經濟行為者的日常交易過程。在自由放任製度下,國家既不確立經濟秩序,也不幹預經濟過程;而在中央計劃經濟中,國家則左右經濟秩序和經濟過程。根據歐肯的觀點,競爭性製度不同於上述兩種製度。政府避免直接幹預市場過程,但它必須通過政治製度,確保競爭秩序的“構成原則”的實現,從而建立起競爭秩序。這些構成原則包括:

一個有運作能力的價格體係;

幣值穩定;

開放的市場(進入和退出的自由);

私人產權;

契約自由;

承擔責任(即個人對其承諾和行動負責);

經濟政策前後一致和穩定;

歐肯認為,競爭秩序的“調節原則”是輔助性的,這些原則包括:

壟斷調節(為了使權力分散而反對壟斷);

社會政策(收入與財產的再分配);

過程穩定政策(穩定經濟過程);

最低工資(蕭條時期);

個人與社會成本的均等化(即環境問題)。

由於弗萊堡學派區分經濟秩序和經濟過程,不難理解,它把經濟政策分為兩類政策:秩序政策和過程政策。所謂過程政策,是指在既定的或者很少變化的秩序框架和國民經濟結構下,所有那些針對經濟運行過程本身所采取的、並能影響價格—數量關係變化的各種國家幹預調節措施手段的總和,過程政策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收入政策等。在這兩類政策領域,秩序政策的地位要高於過程政策。過程政策是為秩序政策服務的,要奉行與市場一致的原則。過程政策是一種最低程度的政府幹預,目的在於糾正競爭扭曲,重新為競爭打通道路。與此一致,過程政策即國家幹預應遵循三條原則:

國家必須限製利益集團的權力;

所有的國家幹預必須麵向維護經濟秩序,而不是麵向市場過程;

經濟與社會方麵的幹預政策必須是係統性的,而不能是特定性(ad hoc)的或者選擇性的(selective)。

我們可以根據政策調節領域,把政府政策劃分為三類政策,每一類又分為秩序政策和過程政策。

第一類政策為單項調節類政策,分為單項秩序政策和單項過程政策,它們主要針對單個的經濟組織、經濟部門和單個的市場;

第二類政策為結構調節類政策,分為結構秩序政策和結構過程政策,它們主要針對部門、地區、行業之間以及與此相關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團體之間的關係;

第三類政策為水平調節類政策,分為水平秩序政策和水平過程政策,它們主要針對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宏觀經濟變量及相關的秩序框架狀態。

秩序自由主義屬於德國的新自由主義流派之一。這些流派內部雖有不同的分支,但是其主要區別在於“調節原則”和“過程政策”的具體“劑量”把握的不同,尤其是在社會政策問題上。但是,市場經濟的“構成原則”優先於“調節原則”,秩序政策優先於過程政策,這已為這些流派所普遍接受。

子秩序之間的相互依賴性:

在政策設計上,除了要注意秩序政策相對於過程政策的優先性之外,還要考慮子秩序(suborder)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後者是指相互依存的市場在秩序框架上的相互依賴性。這要求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應受製於相似的競爭自由。例如,如果勞動力市場中的“子秩序”與產品市場中的“子秩序”不兼容,比如產品市場出於自由競爭狀態,勞動力市場受到高度管製,這就會引發代價高昂的矛盾,如出現扭曲的相對價格。這樣,受高度管製的勞動力市場可能使得生產無利可圖,從而導致就業機會的減少。此外,一國不同領域秩序之間也存在相互依賴性,比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和法規秩序也要相互兼容,由此社會政策、經濟政策和法律政策之間也應相互兼容。

卡特爾問題:

在卡特爾問題上,歐肯認為,卡特爾的契約自由也可以用於消除競爭,並且通過封鎖、聯合抵製等手段,限製對手的自由。契約自由原則同競爭原則陷入公開衝突之中。在自由放任時代,立法沒有進行過有效的嚐試,以根本解決這一屢次發生並長期困擾法院的衝突。契約自由權本身被用來建立一種實際上取消其本身的狀況。

集中管理經濟問題:

對於集中管理經濟,歐肯認為,集中管理經濟本身就可以看作一種壟斷情況。當然,兩者之間仍有差別。集中管理經濟中不存在需求和供給,壟斷經濟中則存在。集中管理經濟中缺少交換,為配給所替代。其政策含義是,在中國,我們對類似於統製經濟手段采取“反壟斷”辦法。

職業階層和行會組織問題:

歐肯同意凱恩斯的以下有關職業階層的看法:對競爭秩序必要性的信念要與現實的寄希望於國家的考慮相結合,同時要充分認識集團無政府狀態把調節職能轉讓給職業階層的危險性。歐肯認為職業階層根本無能力承擔競爭秩序,因為各個職業階層不會自動支持反對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的任何形式。因此,競爭秩序解決宏觀經濟問題,但職業階層也更加了解局部集團的直接利益。自主的秩序職能若轉讓給煤炭工業、農業、皮革工業和其他行業的職業階層,競爭秩序機遇就可能會喪失掉。歐肯認為,當今國家對付私人權力集團所采用的辦法是排擠權力集團。這裏為我們提出了問題:如何發揮一些自發行會有利於競爭秩序的一麵,抑製其損害競爭秩序的一麵?在我國,由官方部、局改革而來的行會組織的行政幹預是臭名昭著的,而像溫州煙具製造行業由下至上自發形成的行會組織,在整治市場秩序和維護知識產權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歐肯在行會組織這方麵的看法是否有失偏頗,需要我們在借鑒其思想時三思。

國家秩序問題:

在有關自由和秩序的關係上,歐肯認為兩者不是對立的,而是互為條件。他引用另外一位弗萊堡學派任務米克施(Miksch)的話說,“秩序在自由中才叫做秩序”。另一方麵,他承認,自由是有限度的,而且就在秩序本身受到自由威脅的地方。他還認為自由和秩序之間有著廣泛的聯係:從自由中自發地產生出各種秩序形式。隻要它們符合競爭原則,就是合理的。不過,歐肯容忍更多的國家幹預是不言自明的。他認為,國家秩序雖然在國家憲法當中規定下來,但實際國家秩序與憲法規定的秩序往往有所偏頗。建立國家秩序也是一項任務。為實現某些確定的秩序任務,既要看到集權主義國家的危險性,又要看到一個擁有足夠權力的穩定的國家機器的必要性。歐肯指出在經濟秩序和國家秩序之間存在著相互依賴性。這對於中國改革的啟示是,隨著中國經濟競爭秩序的演化和構建,中國的國家秩序也應作出相應的調整。換言之,政府體製和政治體製改革成為必要。

歐肯認為,競爭秩序要求以自由精神解決社會問題,並以此徹底拯救自由。根據歐肯的觀點,競爭秩序政策關注的目標是,幫助發揮人的自發力量,同時設法使他們不反對集體利益。競爭秩序現實地考慮利己主義和生存本能的巨大力量,而不是必然導致自私自利或者使自私自利成為動力。他認為,競爭秩序是抑製利己主義力量的唯一秩序形式。利己主義、領導階層及其官僚機構在集中管理經濟形式中得到發展,也在自由放任的“自由”經濟權力集團或者等級秩序中得到發展。但是競爭秩序則迫使純粹的利己主義者為集體利益工作,迫使純粹利己主義的商人或企業家明智地、但不情願地為消除日用消費品的短缺狀況服務。但歐肯又指出,競爭秩序並不是在所有地方都能成功地使個體利益和集體利益協調一致。比如企業為了提高競爭力而不願花費減少排汙的成本。這方麵似乎就需要其他過程政策(環境政策)協調。

在建立國家秩序問題上,歐肯認為,為了建立起一個充分的國家秩序,必須遵循兩條國家經濟政策原則:其一是,國家的政策應旨在解散經濟權力或限製其職能;其二,國家經濟政策活動應放在擬訂經濟秩序的形式上,不應放在調節經濟過程中。歐肯把這與國家秩序的另一維度“三權分立原則”相比。言外之意,上述兩條經濟政策原則是要製衡國家的經濟權力、分清國家和市場的職能範圍;而三權分立原則則使個人在國家優勢麵前得到保護。因此,對於建立國家秩序來說,這三條原則都是必要的。而且,上述兩條經濟政策原則能夠使得國家意誌獨立自主地形成,而不至於受到私人利益集團的操縱。

這樣,歐肯總結道,國家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相互依賴,迫使人們同時著手建立國家秩序和競爭秩序這兩種秩序。兩種秩序隻是必須建立的總秩序的組成部分。沒有競爭秩序,不可能有有活動能力的國家,沒有有活動能力的國家(和國家秩序),也不會有競爭秩序。

三 奧地利學派的競爭秩序觀

奧地利學派強調正在進行中的經濟過程,而不是新古典理論的均衡分析。它否定了新古典理論中完全競爭概念這一中心內核。本文主要介紹哈耶克和米塞斯兩人的競爭思想。

哈耶克本人從沒有把自己當作競爭理論家,也沒有深入研究競爭政策問題。他對競爭本身仍有許多充滿真知灼見的、分散的分析,其出發點是個人自由。這些分析研究連同他對市場經濟運作方式的洞見以及他的知識論一起,對各國製訂廣義的競爭政策仍然有著重大的意義。

哈耶克強調,完全競爭概念的毛病在於它描述了一個均衡的狀態,卻緘口不談導致均衡的競爭過程。這個概念奪走了廠商與動詞“競爭”理所當然地結合在一起的一切業務活動。如果完全競爭理論所假設的態勢真的存在的話,它會使所有稱為“競爭”的活動沒有活動餘地,而且會使這種活動實際上成為不可能。

哈耶克認為:如果我們把競爭過程看作是一係列事件的連續(我們應該這麼看),那麼我們就能更加清楚,在現實生活中,任何時候一般都隻有一個生產者能以最低的成本製造某一特定產品,而且他事實上能以僅低於其成功競爭者的成本出售其產品。但他在試圖擴大其市場時常常被他人趕上,而後來者又會再被其他人趕上而無法占領整個市場。這樣的一種競爭顯然決不會處於完全競爭狀況。相反,競爭不但會非常激烈,而且也是使有關產品在任何時候都能以已知的最廉價方法供應給消費者的關鍵因素。哈耶克所描繪的競爭畫麵無疑是一種績效競爭。

哈耶克認為,競爭性市場過程是利用分散信息的發現過程,強調競爭過程是一種發現程序。由此,市場和競爭是學習和發現過程,個人決策是在不穩定環境中的一種選擇行為。新古典主義經濟學中把完全競爭的前提條件之一確定為信息(也就是我們在特定場合所需的特定知識)是完備的,它的分析方法注重的是時點和靜態;哈耶克的不同之處在於把時點還原為時段,把靜態推向動態。他在1968年的一次題為《作為發現程序的競爭》的報告中談到他的觀點,他把競爭係統地看作為一種發現一些事實(也就是一些知識)的程序,如果不存在競爭的話,這些事實就要麼仍然不為人所知,要麼至少不被利用。而早在1937年,哈耶克就提出了一種“知識分工”的概念,哈耶克把“知識分工”與勞動分工加以比擬。哈耶克推測,實際上每一位行為主體相對於其他人都有某種知識優勢,隻要人們任由他這麼做,他就可以利用這一知識優勢。一種增進福利的經濟秩序必須是這樣一種秩序,在其中,由那些各自擁有知識優勢的人作出分散決策。這裏,競爭成為利用分散知識的程序。

哈耶克在《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一書中指出,在諸如發明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的權利和專有權方麵,防止壟斷和保護競爭的問題較尖銳。在這些領域中盲目地使用在有形物上發展起來的產權概念,已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壟斷的產生。哈耶克要求,必須嚴肅地考察一下,授予壟斷專有權,是否真的是最恰當最有效的對承擔某些科研投資風險的獎勵形式。哈耶克認為,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都不應使用一個現成的公式,而應回到市場製度基本原則上去,並根據每一種情況確定政府應當保護的確切權利。哈耶克引用和批駁了一位美國法官在一個著名判決中的話:“關於不準競爭者使用專利的主張,我們認為可以說,這種排斥正是專利所授予權利的核心;就像不問動機是什麼,使用或不使用其財產是任何財產所有者的專有權一樣。”哈耶克認為,正是在這最後一句上,律師們把產權的概念機械地擴大,大大促成了不良及有害的特權的建立。哈耶克還認為,這種簡單化了的私有財產概念的機械擴大已在商標和專有名稱領域造成不良後果。立法的工作在此應該是保證產品來源信息的充分和真實,但是,強調對生產者的排他性敘述而忽略關於商品特性和質量的相似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壟斷狀況,因為商標已被用來指一類商品,而該類商品當然隻有商標所有者才能生產(如“柯達”和“可口可樂”)。哈耶克認為,商標的使用隻有在與能為所有人使用的敘述性名稱有關時,才應該得到保護,這樣可能會解決這個困難。

哈耶克在《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一書中,也同意應有一種競爭秩序。根據哈耶克的想法,那種認為在“完全”競爭下價格應等於長期成本的想法,常常導致讚同這些反社會的做法,例如要求有一種保證公平資本利潤的“有秩序的競爭”,以及要求削除過剩能力等。哈耶克認為,他自己所指的競爭秩序一詞的內容,與這種常被稱作為“有秩序的競爭”的內容幾乎相反。競爭秩序的目的是使競爭起作用,而所謂的“有秩序的競爭”的目的幾乎總是限製競爭的效力。這種情況在中國也是比比皆是。許多地方開設了“市場秩序整治辦公室”之類的機構,其任務可能就是限製外地產品的流入,確保本地產品在本地市場上占有主要份額。從本質看,這種“有序的競爭”實際上是無序競爭。

哈耶克在該書中有關競爭秩序的論述,隻是初步述及了貨幣和金融政策、私有財產、契約自由、公司法、勞工政策以及稅收政策設計等問題對競爭的關聯,主要指出一些不當的做法可能導致壟斷的增強,並提出一些有利於競爭製度的看法。但在競爭秩序方麵,哈耶克至少在該書中沒有作係統論述。

在《通往奴役之路》一書中,哈耶克強調,“自由主義的論點是,讚成盡可能地運用競爭力量作為協調人類各種努力的工具,而不是主張讓事態放任自流”。他認為,隻要能創造有效的競爭,這就是再好不過的指導個人努力的方法。為了競爭能有益地運行,需要一種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在不可能創造出使競爭有效的必要條件的地方,我們就必須采用其他指導經濟活動的方法。然而,經濟自由主義反對以協調個人努力的低級方法去代替競爭。它將競爭視作優越的,這不僅因為它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人們所知的最有效的辦法,而更因為它是使我們的活動在沒有當局強製和武斷的幹預時能相互協調的唯一方法。讚成競爭的主要論點之一,就是它免除了對“有意識的社會控製”的需要,而且它給予每個人一個機會,去決定某種職業是否足以補償與其相關的不利和風險。

哈耶克指出,成功地將競爭用作社會組織的原則,就排除了對經濟生活的某種形式的強製性幹預,但它承認有時會有助於其運作的其他形式的強製性幹預,甚至還必需某種形式的政府行為。但是,為什麼特別強調這些消極的要求,強調強製不能行使的地方,還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市場上各方必須自由地按照他們能找到交易夥伴的價格進行買賣,任何人應該自由地生產、出售和買進任何有可能生產和出售的東西。其次,進入各種貿易的通道也必須在平等的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法律必須不能容忍任何個人或集團通過公開或隱秘的力量限製這些通道。任何控製某些商品的價格或數量的企圖,都會使競爭失去它有效協調個人努力的力量,因為這時價格的變化不再顯示客觀條件的全部有關變化,也不再對個人的行動提供一個可靠的指南。

根據哈耶克的觀點,對於那些僅僅限製已獲允許的生產方法的措施,隻要這些限製對所有潛在的生產者同樣發生影響,而且不被用作一種間接地控製價格和數量的方法,把競爭用作社會組織的原則就不一定適用了。盡管所有這些對方法或產品的控製都造成極大的代價,即使生產一定的產品需要更多的資源,但這麼做還是很值得的。比如禁止使用有毒的物質或對其使用加以預防,限製工作時間或規定某種衛生設施,這些與維持競爭完全相容。這裏唯一的問題就是,在某種情況下,所得利益是否大於所造成的代價。維持競爭也並非與廣泛的社會服務製度不相容——隻要這種服務的組織所采取的方法不至於在很大範圍內使競爭失效。

哈耶克認為,遺憾的是,過去對於使競爭製度成功運行的積極條件,較之那些消極條件受到的注意要少得多。要使競爭發揮作用,不僅需要適當地組織某些製度安排,如貨幣、市場和信息渠道——它們之中有些是私人企業從來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賴於一種適當的法律製度的存在,這種法律製度的目標在於既維護競爭,又使競爭盡可能有利地發揮作用。法律僅僅承認私有財產和契約自由是根本不夠的,它更有賴於對適用於不同事物的財產權的明確限定。對使競爭製度有效運行的種種法律製度的係統研究,已經令人痛心地遭到忽視;人們可以提出強有力的論點,說明這方麵的嚴重缺陷,比如在專利法方麵,不僅使競爭遠較可能運行的糟糕,而且甚至已經到了在許多領域摧毀競爭的地步。

哈耶克認為,無疑在有些領域中,沒有什麼法律措施足以創造行使競爭和私有財產的製度所依賴的主要條件:也就是,所有者從其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有益的服務得到好處,而負擔使用其財產對別人造成的一切損害。例如,在不可能依靠償付代價的情況下享用某些服務的地方,競爭就不可能產生這些服務;而當使用財產對別人造成的損害,不能有效地使財產所有人擔負責任時,價格製度也同樣變得沒有效用了。在所有這些情況中,在個人考慮的項目和影響社會福利的項目之間,都存在一種分歧,當這個分歧變得重要時,就必須在競爭之外尋求某種方法來提供這種服務。因此,有關在道路上設路標的費用以及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關道路本身的費用,都不可能由每一個單獨的使用者來支付。砍伐森林、某種耕作方法,或工廠的煙塵和噪音等某些有害的後果,也不能僅限於財產所有者,或者僅限於因取得議定的補償而甘受損害的那些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尋求不用價格機製來進行調節的辦法。但是,在不可能創造有利競爭適當運行條件的地方,我們不能不采用當局直接管理的辦法取而代之,這一事實並不能證明在可以使競爭發揮作用的地方應壓製競爭。

哈耶克對國有企業提出了明確的看法:工商界對一切國營企業都持一種不信任的態度,這是有充分理由的。要保證這些企業能同私營企業一樣在同等條件下經營,是很難做到的;而唯有這個要求得到了滿足,才在原則上沒有反對國營企業的理由。隻要政府使用自己的一部分強製權力,尤其是征稅權來幫助自己的企業,那麼這就總是會使這些企業獲得一種事實上壟斷的地位。要避免這種情況,就必須做到,凡是政府在任何領域給予自己的企業任何特殊的優惠,包括補貼,與之競爭的私營企業也應能夠得到。要政府去滿足這些條件可能是極其困難的,正因為如此,反對國營企業普遍存在的偏見就得到加強。但這並不是說,凡是國營企業都應該排除在自由製度之外。的確,國營企業應該限製在狹窄的範圍內,如果太多經濟活動受到國家的直接控製,這就可能成為對自由的一個真正的危險。但是,這裏反對的,並不是國營企業本身,而是國家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