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競爭秩序理論述評(二)(2 / 3)

哈耶克還指出,創造條件使競爭盡可能有效,在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給競爭提供補充,提供那些用亞當·斯密的話來說“雖則能夠在最高的程序上有利於一個偉大的社會,但卻具有這一性質,即對任何個人或少數人來說,利潤不足以補償耗費”的服務,這些任務實際上都為國家提供了廣闊的和無可置疑的活動領域。在沒有那種能被合理地加以維護的製度時,國家絕不會袖手旁觀。一個有效的競爭製度和其他製度一樣,需要一種明智規劃的並不斷加以調節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適當發揮作用所必需的最根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詐和詭騙(包括利用無知),都給立法活動提供一個偉大的但遠未充分實現的目標。

哈耶克畢生提倡和捍衛自由秩序。這一點貫穿在他的所有重要作品中。《自由憲章》的目的就是要重新對“自由理想進行全麵的闡釋”,整部鴻篇巨著都是闡述一種“自由秩序”。正因如此,鄧正來在翻譯同一本書時采用了《自由秩序原理》的中文書名。哈耶克在文中強調了經濟政策與法治的重要性。他認為,經濟活動的自由,原本是指法律下的自由,而不是不要任何政府行動。哈耶克把經濟政策措施分為兩類,一類與自由製度相容,一類不相容。政府的一切強製行動,都必須明確無誤地有一個持久性的法律框架來決定,這個框架使個人能帶著一定程度的信心來進行規劃,使前景的不確定性縮小到最低程度。哈耶克還指出,一個自由社會不單隻要求政府對強製行為有壟斷權,而且還要求政府的壟斷權隻限於強製行為,而在所有其他方麵,政府應該在與任何其他人一樣的條件下行事。在此,哈耶克對政府提出了政府守法的要求。

哈耶克認為,政府的強製權仍然是為一般性並且不受時間限製的目的服務,而不是為特定的目的服務。政府不應區別對待不同的人們。授予政府的酌情量裁權,是有限的酌情量裁權。政府官員必須本著一般性規則的精神行事。哈耶克反對政府那些旨在對經營業務、職業機會、銷售條件、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等等的控製措施。其理由是,這些措施不可能單單靠執行一般性規則而實現,而是必然包含著專斷地、區別地對待人們。

米塞斯是哈耶克的老師。米塞斯認為,壟斷價格——如果它不是由於國家幹預而形成的話——隻有在擁有特殊的地下資源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個獲得比別人更高利潤的單個加工工業產品的價格壟斷,隻會因其他企業爭相效尤,造成這一行業的競爭。壟斷在這個競爭過程中被打破,其利潤也隨之被拉回到平均水平。在通常情況下,加工工業不可能產生壟斷,這是因為,在每種經營資金水平一定的情況下,生產過程中的資金總量、擁有勞動力的總量以及社會產品的總量是有限的,如果減少某一個或若幹個生產部門的資金和勞動力,減少其產量,以保持壟斷企業的單位產量的較高價格,增加壟斷企業的總利潤,由此而釋放出來的資金和勞動力就會湧入其他的生產部門。假如所有的企業都為了達到提高產品價格的目的而實行限產措施,那麼就會有更多的工人和資金被釋放出來,接踵而來的是,市場上資金充裕,勞動力價格相對低廉,刺激人們投資新建企業,導致有關企業的壟斷地位被再次打破。所以說,在加工工業領域建立一個包羅萬象的卡特爾或萬能壟斷機構的設想是完全行不通的。

米塞斯認為,隻有占有地下資源(如礦產資源)才能形成真正的壟斷。米塞斯考察了已發現並且可以利用的礦產資源的占有而造成的壟斷現象。目前有人對一些不重要的礦山實行了壟斷,而且還有可能對其他一些礦山實行類似的壟斷,他們有可能獲得成功,這將意味著,這些礦山或礦井的擁有者將獲得較高的地租,消費者將限製其消費量並尋找替代品來取代這些變得越來越昂貴的原材料。世界性的石油壟斷會引起對水電、煤炭等等諸如此類產品的需求增長。從世界經濟的角度以及區域經濟的角度來看,這將意味著我們要更加節約地使用開采出來的這些不可替代的昂貴材料,為後人留下更多的資源。在沒有實行這種壟斷的經濟中,情況則與此完全不同。因此,米塞斯認為,我們沒有必要對此感到恐慌。真正能夠實行世界性壟斷的隻有為數極少的初級產品,它給我們帶來的影響有利還是有弊,我們還不能立即作出回答。這種壟斷會促使人們更加節省地使用人類擁有的數量有限的地下資源。如果人們妒忌壟斷資本家的利潤,完全可以采用提高礦山地租的方法,使其利潤流入國庫。這種方法既無危險,也不會給國民經濟帶來任何不良的後果。

米塞斯認為,人們在評價托拉斯、卡特爾以及獨家占領某種商品市場的企業時,犯了一個原則性的錯誤。他們認為“統治市場”、“壟斷價格”都是壟斷資本家所作所為的結果。事實上,壟斷資本家既不能支配市場,也沒有能力去規定價格。從最真實、最嚴格的意義上講,隻有對那些人們維持生存必需的、須臾不可離開的、並且是不能替代的商品,才能實行市場統治和價格壟斷。眾所周知,目前還沒有一種商品符合這一前提條件。還沒有任何原材料,能給消費者造成必不可少的依賴。壟斷價格的形成條件和競爭價格的形成條件不同,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壟斷資本家在特定的前提條件下,以較高的價格出售較少量的商品,其價格高於市場上多個銷售商競爭出售該種商品時的價格(我們稱之為競爭價格),因此獲得了較高的利潤。實現壟斷價格和超額利潤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在物價升高時不立即作出限製消費、減少購買量的反應。反之,在商品價格過高而導致銷售量減少的情況下,則不可能取得高額利潤。如果某一工業部門在市場上獲得了壟斷地位,並利用其壟斷地位將其產品的價格變成壟斷價格,那麼這個工業部門的利潤就會高於平均利潤。事實上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其他一些企業家不願意投資新建生產此類產品的企業,因為他們擔心,如果建立新的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與其競爭將會把壟斷價格壓低到競爭價格的水平,這樣做不但得不到相應的利潤,反而得不償失。但是我們必須估計到,那些生產與壟斷企業同類產品的企業會以更低的成本來生產此類商品,它們完全有能力以競爭者的身份加入角逐。與此同時,那些生產同類替代產品的企業必然也要投入競爭,他們將利用其有利條件擴大生產替代產品的規模,從而打破壟斷局麵。所有這一切均證明:凡是那些沒有占用特定原材料的壟斷企業,即加工工業中壟斷企業是非常罕見的。即使在加工工業中出現了壟斷企業,也是由於特殊的外部環境,即擁有特定的法律優惠、專利權、關稅和稅收的特權以及政府的特許製度等原因促成的。

米塞斯認為,問題的基本點是,隻有在占有特定地下資源和地下能源的前提下,或者在立法和行政等措施幹預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壟斷價格。除了礦山及其相關的工業部門之外,根本還談不上排除競爭的趨勢。如果要重建古典國民經濟學和自由主義理想的創始人曾經堅持的競爭條件,應該在國內市場上實行貿易自由化以及在國際市場上也實行貿易自由化。

奧地利學派把對完全競爭模式的不滿還擴展到了對不完全競爭與壟斷競爭理論的批評。哈耶克和柯茲納對它們的批評與對完全競爭理論的批評一樣,即認為它們的分析局限於基本數據被假定為已調整的彼此適應的均衡狀態,而相關的問題卻在於進行調整的過程。熊彼特批評壟斷競爭理論繼續接受一種不變的經濟結構與產業組織形式。即便如此將質量競爭與推銷活動引入經濟理論,補充了限於價格競爭的傳統觀點,就某些產業組織專家與製度學派經濟學家分析和解釋實際市場過程所下的工夫而言,這也是一種補充。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以米塞斯和哈耶克為代表的奧地利學派與以歐肯為代表的弗萊堡學派都認為國家幹預和壟斷都是禍害,但是兩者的競爭觀存在重大分歧。歐肯把實現“真正自由的競爭”、“完全競爭”當作新自由主義綱領的核心,並想依靠國家法律的幹預來實現它。歐肯想通過一定程度的、基於規則的國家法律幹預來消滅壟斷,讚成用一定程度的社會政策來糾正市場競爭政策的缺陷。而奧地利學派認為這種主張會導致錯誤甚至有害的結論。

四 熊彼特創新理論與動態競爭理論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除了弗萊堡學派之外,德國還出現了一個本土的競爭理論思想流派。那就是動態競爭(dynamischer wettbewerb)理論,其主要根基在於熊彼特在1912年《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的思想,但是德國一些競爭理論家發展了自己的觀點和分析思路,形成了自己的流派。這些理論家包括阿爾恩特(Helmut Arndt)、霍伊斯(Ernst Heuss)和霍普曼(Erich Hoppmann)。動態競爭理論還受到了美國克拉克(Clark)有關競爭作為發展過程理論及其此前相關理論的影響,而克拉克在這方麵的理論在美國本土反響不大。動態競爭理論的基本思想在德國已經得到廣泛接受,並為許多作者應用和發展。

熊彼特師承奧地利學派維塞爾和龐巴維克,從某種意義上,他也應該屬於奧地利學派,但其意識形態取向與該學派的其他學者截然不同。

在《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熊彼特區分了兩種經濟,一種是“循環流轉”的經濟,一種是處於發展過程中的經濟。第一種經濟年複一年地循環流轉,沒有創新,沒有企業家,企業總收入等於總支出,沒有利潤,沒有資本和利息。對於其對外生變量的反應,可用新古典的一般均衡理論來分析。與“循環流轉”經濟相比,經濟發展現象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現象。熊彼特所指的“發展”隻是經濟生活中並非從外部強加於它的,而是從內部自行發生的變化。所謂的“經濟發展”,是指“來自內部自身創造性的關於經濟生活的一種變動”。熊彼特用動態的觀點分析了“創新”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與經濟周期波動中的作用,並把這種“創新”或生產要素的“新組合”看成是資本主義的最根本特征。熊彼特觀點中的“創新”是人們以不懈的努力和智慧去改進生產方法和商業方法,是生產函數的變動,而這種函數不能分解為無限小的步驟。這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素,是將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進行“新組合”引入現有的生產體係。這種“新組合”包括5種情況,即:開發新產品,采用新技術,開辟新市場,控製原材料,實現企業的新組織形式。市場競爭實際上是一個“新組合”不斷代替“舊組合”的過程,在競爭性的經濟裏,新組合意味著通過競爭而消滅舊組合。

熊彼特於1942年出版了《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一書,進一步發展和深化了他的動態競爭理論。熊彼特認為,任何合乎事實的競爭分析,需要將分析的焦點從經濟如何有效地配置資源轉向經濟如何創造有破壞性資源的問題上去,他闡明了市場經濟過程的“創造性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過程的作用。在“創造性破壞”過程中,經濟結構由於企業家創新活動從內部不斷發生變化,舊的結構不斷被打破,新的結構不斷產生。“創造性破壞”過程是指:企業家通過創新來打斷經濟生活的“循環流轉”,即在現有的技術和生產與組織方式下正在進行的現有產品與服務的生產,從而也打破均衡。其結果是以成本與質量優勢為基礎的競爭概念,熊彼特認為這比傳統理論的價格競爭更為重要,是資本主義過程(指市場經濟過程)的“創造性破壞”。於是,熊彼特創造性破壞的概念,推翻了那種認為價格競爭是構成企業家市場行為的唯一成分的觀點。實際上,絕不僅僅是包括價格競爭,而且包括新商品的競爭,新技術的競爭,新供給來源的競爭和新組織形式的競爭。不單單是邊際的變化,現存的企業和潛在的競爭者們的產品創新和生產工藝創新帶來了根本性的劇變。

在一個靜態模型內無法評價創造性破壞過程的作用,因為它需要時間維度。一種在每個時點上可以保持資源最佳配置的體製,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可能不如另一種未能實現那種最佳配置的體製,因為這種非最佳配置也許是保證長期的發展水平和速度的需要,或者說是動態效率的需要。此外,在熊彼特看來,應該把創造性的破壞過程視為製定決策和戰略的依據。經濟理論有一種趨勢,即致力於研究在一個給定的結構中,為了獲得最大利潤的企業是如何製定價格決策的。熊彼特卻認為,重要的問題是研究資本主義是如何創造並進而破壞這些結構的。

熊彼特認為,這種競爭在企業中產生了一種內部效率,這是一種動態效率,它對經濟福利的重要性遠勝於傳統理論的靜態配置效率。對企業內部效率優勢的強調,使熊彼特比同時代許多更為傳統的理論家對大規模的企業組織持更加寬容的態度。哈耶克也一樣,他對畫地為牢的壟斷與以高效率為基礎的壟斷加以區別,認為前者的代價超過了必要,但後者並無壞處,因為極有可能的是,一旦一個提供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具有了更高的效率,壟斷會消失或被迫調整,以適應市場條件。這與熊彼特的競爭觀並無二致。由於來自新企業、新管理或新思維的競爭威脅,即使是大規模的企業,其立足點也是不斷地在動搖的。熊彼特的競爭分析,倒不是為壟斷力量辯護,而是為某些企業活動正名。這些活動隻是根據完全競爭模式的比較觀點,才被判定為壟斷性的。他堅持認為,一個企業的素質遠比它的規模來得重要。他認為,對壟斷者和大企業的限製性措施進行評價,應該以創造性破壞的長期趨勢為依據,而不是以靜態的發展為依據。潛在的生產工藝和產品創新的威脅,減少了旨在保證壟斷者或大企業安靜生活的限製措施的範圍和重要性。如果利潤被用來進行反攻,那麼限製性措施可能有助於深化創造性的破壞過程,進而深化資本主義的動態效應。

在熊彼特《經濟發展理論》所發展的動態競爭理論中,競爭與技術進步現象是相關聯的。競爭從一開始就屬於經濟發展理論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它促成生成和傳播技術進步並且由此推進經濟發展的機製。競爭的主要任務不是降低價格,而且降低成本和創造新產品,因為對於提高消費者的生活水平來說,創新被看作為比可能存在的、各種市場不完全因素造成的無配置效率重要得多。熊彼特因此從一開始就摒棄了傳統的均衡理論,而起用了一個全新的範式,即把競爭看作為一個過程,並把創新置於中心地位,從而熊彼特在其範式考慮中,從一開始就打下了動態競爭概念的烙印。

根據德國凱伯爾教授的歸納,動態競爭理論經由多位經濟學家的發展,目前有著如下主要內容:

與新古典完全競爭理論不同,競爭不是一個狀態,而是一個過程。在競爭中,競爭者通過改進供給而努力吸引需求者。這裏特別重要的是圍繞新產品和通過引入新的生產程序降低成本(產品和生產過程創新)的競爭。如果一位競爭者成功地推出一個更好、更新的產品,他就由此為這一產品創造了需求,即通過抽走對其他競爭者產品的需求。至少在短期他獲得一種壟斷地位,他可以充分利用該種地位以獲取先行創新利潤。這種壟斷利潤同時也是決定性的激勵,使得其他競爭者敢於麵對把新產品引入市場的不確定性,先行者給他造成的利潤損失壓力,使他不在競爭中退卻,而是通過自身努力重新趕超先行者。其他競爭者追趕先行創新者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模仿,通過模仿,新產品或者新生產程序得到普及推廣。隨著競爭者的後起追趕,先行突進者的壟斷餘地就消失,利潤也消失,由此把創新的好處傳遞給後起者。這樣,先行突進者的壟斷地位隻是短期的。

在動態競爭理論中,一個中心因素是企業家。隻有當一位經營者能夠推出“新組合”時,他才是一個企業家,他通過創新離開一般經營者所停留的“循環流轉”經濟,打破均衡。動態競爭流派中的霍伊斯在熊彼特理論基礎上為企業家作了分類,阿爾恩特提出過企業家是“創造性”的人。由此,動態競爭理論使得企業家成為不同於新古典理論中經濟人(homo economicus)的經濟主體。

根據動態競爭理論,競爭有著多種特征。首先,競爭是一個不斷創新的過程,“創造性破壞”即說明競爭使得結構變遷成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很普通的組成部分。其次,即使出現市場權力,那麼持久性的市場權力地位很難存續,暫時性的市場權力地位則會比較普遍,因為先行創新者可以獲得短期壟斷利潤,後起跟進者出於利潤損失壓力可通過模仿吸收先行創新者的創新,並通過自身的創新推出和傳播更新的產品或生產程序,從而威脅或替代先行創新者的市場地位。這樣,由於引入了時間維度,原本靜態的市場權力設想得到了擴展。根據動態競爭理論,市場權力問題更多關係到市場權力能夠存續多久,而不關乎企業何時以何種方式獲取市場權力,及是否能夠指望通過後續競爭得以消除。這就意味著市場結構或者市場形式不是給定的,而是由於競爭過程而不斷變化,由此對結構—行為—績效範式提出質疑。再次,由於競爭是一種不斷模仿和創新的過程,它也是一種進化競爭的過程,一種優勝劣汰的過程。

對於動態競爭理論代表人物來說,維持動態競爭過程有著決定性的意義。一方麵,要使得先行創新者有充分的時間獲得短期壟斷利潤,時間太短就會使得其所獲回報不足以彌補創新成本,從而使得先行創新者失去創新的動力。另一方麵,後起跟進者的跟進反應也不應過於遲緩,否則先行創新者會持續維持其壟斷價格而推遲把創新的好處傳遞給廣大消費者,而且使得後起跟進者沒有趕超動力。與此相關,專利可以被理解為推遲反應期的機製,但也提出了專利時間到底應該多長的問題,而這一問題是難以一概而論的。

在60—70年代,動態競爭理論作為一種競爭理論而存在,對競爭政策的直接影響並不大,但那時其基本思想已經非常普及,而且為人們進一步發展進化競爭過程理論構想和進一步接受奧地利學派的思想提供了理論條件。

五 有效競爭理論和“最優競爭強度”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克拉克(J。M。Clark)1939年做了《論有效競爭概念》的報告,提出了有效競爭(workable competition)的概念,並且首次嚐試用一種可實現的競爭理論作為現實競爭政策的理論基礎。克拉克有效競爭理論的基本理念是:提問什麼樣的現存市場條件和競爭形式導致合意的競爭,即有效競爭,並為此尋找答案。克拉克認為完全競爭不存在,可能永遠不存在。他提出要尋求“在我們不能跨越的條件製約界限內,擬定最合意的競爭形式,選擇其中那些切實可行的競爭形式”。

克拉克不主張通過競爭政策措施逐步消除競爭的不完善因素,而是承認不完善因素作為現實條件,並且論證了在這些現實前提條件下競爭是可行的。在他看來,在存續其他不完全競爭因素的條件下消除某種不完全競爭因素會導致減少競爭。在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上,不完全競爭因素的不斷出現,會形成一個“補償平衡效應”,以致不完全競爭因素相互抵消,競爭會繼續保持並且更為激烈,競爭的效果也會接近完全競爭,合乎人們的願望。這一解答法被稱作為“補償平衡法”(remedy approach)。從這一出發點出發,克拉克考慮,哪些市場條件及市場結構促進或者阻礙競爭。克拉克拒絕了均衡模型,明確地把競爭作為一個爭逐過程,由此為競爭引入了時間維度。

在1954年,克拉克又提出了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們想讓競爭為我們做些什麼?”從而引出了許多經濟學家對各種各樣的“有效性概念”(workability concepts)的討論。克拉克自己也開列了一個有關合意的市場績效的很長的單子。在眾多的有效性概念中,包括一些經濟目標,比如有效率的生產,產品多樣性,優質以及技術進步;還包括一般政策目標,比如阻止過度的政治和經濟權力。為了尋找衡量一個市場的有效性的標準(workability criterion),這些有效性概念按照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三大範疇加以區分,又按照一些衡量標準,這些可以進一步細分各範疇。這樣做的出發點是,按照克拉克的考慮,特定的市場結構傾向於達致特定的市場行為,特定的市場行為又達致特定的市場績效。具體而言,影響市場競爭的因素是市場結構(主要指市場參與者的數目和它們的市場占有額)、企業的市場行為和市場運行的結果(如企業的生產率或利潤水平)。其中決定性的因素是市場結構,因為市場結構可以影響企業的市場行為,進而影響市場結果。比如在壟斷條件下,壟斷者一般趨向於抬高價格,壓縮產量,攫取壟斷利潤,造成福利上的無謂損失,而且過高的利潤率可能減弱壟斷企業本身的創新壓力和動力。根據以上邏輯,就有必要在發展市場績效標準的同時,也要製訂市場結構標準和市場行為標準,一並作為“有效性標準”。隻要符合這些有效性標準,競爭就是合意的競爭,就是有效競爭。不過在應用性討論中,有些作者更加關注結構標準,一些更加關注行為標準,一些對這三類標準采取兼顧態度。這裏最重要的是要注意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的內在聯係問題。而在這方麵,產業理論的經驗分析為此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哈佛學派梅森和貝恩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