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德國經濟體製以社會市場經濟而著稱,而德國實現“經濟奇跡”與該體製密切相關。歐洲債務危機爆發以來,德國經濟在歐洲幾乎一枝獨秀,更顯社會市場經濟的魅力。
對於社會市場經濟,讚譽者有之,詆毀者有之。比如,德國著名憲政經濟學家和國民經濟學家、瓦爾特-歐肯研究所原所長範伯格(Viktor Vanberg)教授就批評社會市場經濟還不夠理想,是結果取向的。他認為秩序自由主義傳統中的弗萊堡學派(Freiburger Schule)才是程序取向的。也就是說,前者過多強調了結果平等、再分配和福利,後者則嚴守規則和程序,以推行績效競爭為目標取向,並輔之以適度的社會政策。也有學著認為現在德國的體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市場經濟。比如著名的經濟學家和經濟史學家凡爾納·阿貝爾斯豪塞(Werner Abelshauser)就持此種觀點。他認為德國的經濟體製屬於一種“社團主義的市場經濟”(korporative marktwirtschaft)。但是,社會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比如其基礎是國家建立和維護了一種績效競爭的秩序,它總體上遵循一整套核心原則,包括維護一個有運作能力的價格體係、幣值穩定、私人產權、開放市場、契約自由、承擔財產責任以及經濟政策的前後一致性。雖然這些原則在某些細節上有所相對化,比如:私人產權雖然受到保護,但任何企業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契約自由雖然是基本的權利規定,但是總體上不得推行卡特爾或者壟斷。
人們對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解從一開始並不了然。很多人把“自由市場”、“社會福利國家”與“社會市場經濟”等概念相互混淆。社會市場經濟究竟如何實際運作,也往往為人們所誤解。社會市場經濟體製理想模式和實際經濟體製的演化脈絡兩者之間存在著差距。經濟體製理想模式和實際經濟體製演化本來就不是一回事。理想模式本身也隨不同階段人們對社會與經濟問題的感知的不同而處在不斷演化當中。實際的社會市場經濟體製更是容易受到現實政治的影響,因而更難以保持一成不變。可以說,社會市場經濟體製的理想模式與實現狀況存在著協同演化(co-evolution)。這無疑增加了外國學者對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解和借鑒難度。
本文將簡單描述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由來、構想、基本法規定與原則,社會市場經濟的具體經濟體製和社會體製特點,以及對中國的意蘊。
一 社會市場經濟的由來
德國經濟學家與文化社會學家阿爾弗雷德·米勒-阿爾馬克(Alfred Müller-Armack)於1946年撰寫、1947年出版的《經濟調控與市場經濟》一書中最早提出了“社會市場經濟”的概念。他認為,“社會市場經濟的意義”在於“將市場自由同社會平衡相結合”。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路德維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於1948年3月2日出任英美占領區經濟委員會經濟管理局局長。在他的主持下,德國建立了社會市場經濟體製,該機製既背離了過去以自由放任為特征的曼徹斯特自由主義,又摒棄了在經營與投資方麵由國家決定的統製經濟體製。
根據社會市場經濟的構想,國家在市場經濟中負有建立和維護一個競爭秩序的職能,規定市場活動的框架條件,通過反限製競爭調節經濟過程,盡可能地放棄對價格和工資形成的直接幹預,通過增進消費者機會、促進技術進步和創新、重視按績效分配收入和利潤的方式來使得市場中的各種力量自由發揮作用。
社會市場經濟體製的產生,存在多種因素:
一是它是德國各種利益派別的利益平衡的結果。在建立聯邦共和國和將其納入國際共同體之前,西占區采取了有關重建的秩序框架和一種新的經濟政策的秩序框架的影響深遠的抉擇。這首先體現在艾哈德根據盟軍確定的時間表宣布於1948年6月於20日開始推行西占區貨幣改革。但緊接其後,艾哈德宣布在廣大的價格管製領域放開價格。這標誌著西占區走向一種市場經濟體製的根本性的第一步。放開價格是單方麵推行的,而且事先沒有征得占領區盟軍的同意,但被盟軍所追認。艾哈德的這個自主行動是德國實現戰後“經濟奇跡”的主要條件。艾哈德之所以能夠取消價格管製、推行市場經濟,是頂住了國內外壓力、努力平衡各方利益的結果。
這樣艾哈德作為一個幾乎默默無聞的人,很快成為公眾關注與爭議的中心,成功地成為不同尋常程度的意見領袖。貨幣改革後,人們很快可以體會到一種新的穩定貨幣、開展競爭以及經濟複蘇的好處。人們對未來有了新的希望。這一發展使得1949年首屆聯邦議會選舉中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CDU/CSU)、自民黨(FDP)和德意誌黨(DP)獲得一種勉強的多數。這些黨派支持了艾哈德在法蘭克福經濟委員會的政策,並參與製訂了這一政策。而且,英美占領區第一次議會會議允許法蘭克福經濟委員會實施一種社會市場經濟方案,由此打開了走向社會市場經濟的新局麵。二是它與西德地區德方領導人的個人價值取向、學識和領導力有關。艾哈德本身是學者出身。他讀過商人職業教育和企業經濟學,1925年獲經濟學博士學位。畢業後經商3年,然後轉向學術研究。1942—1945年他負責運營自己創建的工業研究所。他的一個研究興趣就是研究戰後德國和平時期的體製構想,堅信市場經濟體製。1944年他發表了一篇題為《戰爭財政和債務鞏固》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他假設德國戰敗並考慮戰後經濟重建的問題。從中也可以看到他的市場經濟價值取向。從1945年到1946年艾哈德在巴伐利亞州任商業和企業部部長。1947年他領導英美占領區管理部門的特殊貨幣和貸款專家委員會研究貨幣改革。同年慕尼黑大學授予艾哈德名譽教授稱號。1948年3月2日德國自由民主黨提名艾哈德為美英法聯合占領區所組成的聯合經濟區的經濟管理局局長。1950年波恩大學曾請他出任教授職位。在擔任經濟管理局局長期間,他的得力高參之一就是萊昂哈特·米克施(Leonhard Miksch),後者是弗賴堡學派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從艾哈德與盟軍占領軍的交鋒以及力排眾議取消價格管製可以看出,艾哈德作為戰後事實上的西德地區經濟事務領導人,有著非凡的政治智慧、決斷力和領導能力。
三是與西占區占領當局的取向和決定有關。西占區占領當局代表美國、英國和法國的利益。這些國家都是市場經濟國家。隨著二戰之後與蘇聯的關係日趨緊張,西占區占領當局改變原來不打算重建德國經濟的決定,轉而決定對德國提供援助,支持德國的重建。1948年7月1日西方三盟國向德國西部的那些州長和兩位市長移交法蘭克福文件(Frankfurter Dokumente),從而把西德地區管轄權交還德國人。這些文件包括了占領軍有關成立一個西德國家的建議。文件支持在德國西部地區建立一個聯邦製國家。
四是德國的秩序自由主義(Ordoliberalismus)和基督教社會倫理學說為社會市場經濟奠定了思想基礎。這兩類思想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最重要哲學基礎。社會市場經濟體製的實際型塑也受到社會主義思想的影響。秩序自由主義思想主要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德國不同新自由主義流派的思想,其中包括瓦爾特·歐肯和法蘭茨伯姆所代表的弗萊堡學派,以及亞曆山大·羅斯托(Alexander Rüstow)、威廉·勒普克(Wilhelm R pke)與米勒-阿爾馬克等人的思想。這裏,羅斯托是最先把“新自由主義”概念引入德語圈的學者。他所指的新自由主義實際上仍然屬於秩序自由主義的範疇,是為區別於自由放任的自由主義而提出來的。德國的新自由主義因其重視秩序學說而被稱為秩序自由主義。而秩序自由主義的得名,又與弗萊堡學派有關。這些秩序自由主義者強調需要有一個“強大的國家”來建立和維持一個競爭秩序,但反對國家積極幹預經濟過程。
五是曆史上業已存在社會市場經濟的一些成分,也為德國西部接受社會市場經濟創造了條件。
在魏瑪共和國時期,甚至在納粹統治時期,已經存在一些社會市場經濟的成分。比如二戰之前的魏瑪共和國,采取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體製。俾斯麥還通過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養老金、健康和醫療保險製度,或社會保險。比如,1883年6月,帝國議會通過了《疾病保險法》,規定:凡年薪2000馬克以下的農業工人、仆役、小學和家庭教師、劇場雇工、船員以及從事家庭工業者都必須進行強製保險。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籌措。基金由雇主和工人兩方代表管理。保險內容包括免費診治、醫療護理、死亡喪葬費和養病費。
無論是魏瑪時期,還是在納粹時期,企業的私人產權和契約自由基本上得到了尊重。在第三帝國,人們往往認為工業企業的私有財產隻是名義性的。然而,研究表明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納粹時期國家主要對猶太人實行種族滅絕的政策,並對企業實行很多配給和許可製度,但企業仍然有足夠的空間決定自己的生產和投資。即使涉及與戰爭有關的項目,合同自由也總體上得到尊重。政府不是動用其強製權力,而是提供若幹種類備選的合同,供企業自行選擇。這種政權行為背後存在著若幹動機,其中包括當權者有著認為需要利用私有財產所能提供的高效率這樣的信念。六是德國存在的“講秩序”和“有組織性”的文化或國民性格,與不同的體製結合,會有不同的結果,均能發揮較大的效能。德國人講“秩序”和“有組織性”,這種文化或國民性格在普魯士時期就比較明顯。它既可以與納粹體製結合,也可以與市場經濟相結合。
二 社會市場經濟的構想
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原理就是把市場自由同社會平衡結合起來,通過市場對經濟過程進行基本協調。一旦市場過程產生不合社會願望或不合理的結果,國家就要進行糾正性的幹預。但是,這種幹預不是積極的幹預,需要遵循與市場一致的原則。不過,這樣一來,社會市場經濟表現為一種介於自由市場經濟和集中管理經濟之間的混合體製。按米勒-阿爾馬克的話,“我們提出社會市場經濟,以表明這第三種經濟形式。這意味著……市場經濟作為未來經濟製度基本框架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不是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場經濟,而是被有意識地加以調節的,而且是由社會進行調節的市場經濟”。這種所謂的混合體製,是否等於斯蒂格裏茨所講的“混合經濟”?答案是否定的。斯蒂格裏茨認為所有經濟都是“混合經濟”,社會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混合經濟”論是不講原則的,把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體全部包括在內。市場經濟則奉行一套原則,包括維護個人基本權利、私人產權、開放市場等原則。如果按此衡量德國是市場經濟,我國則仍有差距。
德國的秩序自由主義提供了社會市場經濟構想的理論基礎。社會市場經濟在實踐中的代表同秩序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如歐肯、伯姆、勒普克、羅斯托等),在對納粹德國戰時經濟社會主義的國家調節的評價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他們都認為古典的經濟自由主義雖然認識到了競爭的效力,但是對企業集中的趨勢和社會問題考慮得太少,國家必須有意識地創造經濟運行的製度框架。在現實政策中,社會市場經濟在何種程度上得到了實現,它是否經受住了考驗呢?在實行這一構想大約10年以後,1959年,米勒-阿爾馬克自己作出了這樣的評價:在秩序方麵,由於受到外貿、資本,住房市場和農業經濟等領域中一些緊迫的特殊因素的影響,這一設想起初沒有完全實現。大量的國家幹預不是教條式地進行的,但是這些幹預也沒有從根本上影響市場經濟的本質和運行能力。
聯邦德國的不同曆史階段,社會市場經濟的內涵也不一樣。現在的學者往往把高稅負高福利當作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但實際上在其社會市場經濟的早期階段,德國並非高稅收高福利政策。聯邦德國首任經濟部長艾哈德寫了一部書“Wohlstand für Alle”,即《大眾的福祉》或者《共同富裕》,明確反對福利國家,主張通過競爭來實現繁榮。隨著時間的進展,社會市場經濟的內涵是不斷變化的。尤其是經過較長時間的人均GDP高速發展之後,其內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政黨競爭環境中,每個政黨都傾向於向選民做出盡量多的承諾,但兌現承諾的成本往往需要通過稅收或者負債加以彌補,最終釀成福利國家負擔過重的問題。目前的德國社會市場經濟仍處在不斷調適當中,比如推行勞動力市場的靈活化,減少社會福利負擔。
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基本條件,社會市場經濟的具體型構也不一樣。因此,社會市場經濟可以分為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大致為1948—1966年。在該時期,德國克服了初期困難,並成功實現了社會市場經濟的原則和要素。第二階段大致為1967—1978年,屬於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階段。比如50年代末以來,德國的基本條件發生了變化。米勒-阿爾馬克提出了“社會市場經濟的第二階段”。經濟複興的成就並未導致民眾的滿足,反而喚起了新的不安定和社會不滿。這種新的不滿是因為出現了新的社會問題,因而社會市場經濟第二階段的政策重點就是解決這些新問題:更高的人力投資,為獨立業者創造較好的開業機會,更人道的勞動條件,更有力地促進財產形成,改善環境等等。導致社會新不滿的另一個更深刻的原因,在於整個社會缺乏一致的價值標準。上述社會市場經濟設想的代表人物在1960年大選中落選,離開了政治領導層。政府轉向多黨聯盟和當時經濟衰退,使經濟政策轉向了新的方向。新政府在當時的經濟部長席勒的領導下,集中力量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了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在1966—1967年的反衰退中,國家的宏觀調控起初成果顯著。但是在受到1973—1974年和1979—1980年兩次石油危機影響的70年代,凱恩斯主義的國家調控未能保證充分就業和價格水平穩定這兩個目標持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