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通常我們所講的國有企業(State Owned Enterprise)是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有或部分所有的,為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公司。但與此相關的還有另一個概念:公共企業(Public Enterprise)。博斯(Bs,1986)認為公共企業有多種存在形式,但典型的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公司(State Companies)是按照普通公司法成立的,政府擁有全部或部分股權而能夠實現控製的企業。但政府持有多大的比例才稱之為國有公司在各國家的規定都不完全一樣。另一種是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其是按照公法製定的獨立的法律實體,通常按照特別的法律和行政許可賦予公司某些權利。世界銀行(1995)將國有企業(SOE)定義為政府所有或政府控製的,從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中創造收入的實體,這一定義將國有企業限定在商業活動領域。本書所研究的國有企業包括範圍較廣泛,既包括政府不同參股比例的國有公司,也包括各種類型的公共企業。(State Owned Enterprise,SOE)在經濟理論與世界經濟發展曆史上都曾扮演過重要角色。雖然近二十餘年來,國有企業在經濟政治學文獻研究、在社會經濟改革討論中飽受批評(P。A。Toninell,2000),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國有企業曾在世界各國經濟發展中的普遍存在,其不僅存在於社會主義國家,同樣廣泛存在於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歐洲國家),在各國經濟發展中都曾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發展中國家,國有企業更是成為了國家提供商品與服務、組織資源進行投資分配的重要工具(Gylfason etc。,2001)。政府通過設立國有企業實現發展目標,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正常情況政府直屬部門或弱小私人部門難以直接提供的基礎設施及服務(Rondinelli,2005)。根據世界銀行(1995)統計,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各國的國有化浪潮,1970年代國有企業的發展到了鼎盛時期,至1978年,國有企業在8個工業化國家的比重達到8%,在發展中國家的比重達到了23%。從1945年到1980年代間,在歐洲的英國、法國、西班牙,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國,國有企業都是當時備受執政黨推崇的製度,在該時期許多經濟學者都將國有企業視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