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應當具備四個要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客觀方麵,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麵是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本案中,公訴機關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林若藍實施過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行為。而這一點是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關鍵、必不可少的要件。缺少了這一要件的定罪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我認為,被告人毒殺被害者的客觀要件也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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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潼略略停頓了一下繼續說道,辯護人注意到了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這些材料充其量隻能證明被告人有投毒謀害被害者的犯罪嫌疑,而這些證明的真實性和可信性都已經被辯護人剛才的分析否定。本案中,沒有一份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過投毒行為!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的投毒行為,隻是在這些證據材料上的推測。
“那麼請問雨博士,三星診所除了林若藍之外,還會有誰有毒害胡玲雪的動機?”
“不管誰有沒有動機,法律最重要的是看被告有沒有實施過?就算是從二號診室搜出了鉈藥,離胡玲雪補牙的時間相隔一個月了,鉈藥依然存在,這不是件很可笑的事嗎?要知道,鉈是一劇毒藥品,既然被告選擇它來殺人,想必她應該知道隨意將毒藥放在工作室的後果吧?”雨潼寸土不讓地針鋒相對反駁道,“在投毒殺人案例中,因其手段的極其隱蔽性,這類案件出冤錯案的可能性往往很大,所以有必要查明毒物的來源,並對包括盛放毒物的器皿及容器、包裝物表麵指紋、特殊痕跡等及時進行鑒定。此外,明珠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毒物分析報告》,辨護人認為不完整。送檢的檢材隻有兩樣,被害人的血液30毫升,及8克修補過的牙齒。更重要的是,《報告》沒有說明經被告修補過的牙齒是否含有鉈,可見這份檢驗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值得懷疑。所以,無法說明血樣中的鉈就來自於牙齒中的填充物,因而檢測結果不應作為本案的證據。”
胡詩淵和林潔敏坐在一起。林潔敏滿臉憂傷,不時用一塊布絹擦拭著眼角上的淚花。
最後法官參考了雨潼的意見,否定了檢察官的意見,宣讀了判決書。
對該案的分析意見認為,血樣和發樣中的鉈不能說明來自於牙齒中的填充物,從三星診所查獲的殘留鉈藥的盒子亦未能發現有被告的指紋,偵查機關的物證不全麵,難以確認毒物來自牙齒中的填充物。另外,鉈藥來源不明,被告人實施投毒殺人的事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且被告審訊時沒有承認,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綜上,本案證據沒有形成統一完整的證據鏈,難以證實被告人實施了犯罪。本庭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最終判定林若藍謀殺罪不能成立,當庭無罪釋放。
走出法庭後,雨潼如釋重負地籲了一口氣。可是,他心裏的負擔並沒有減輕。林若藍雖然被證明無罪,可是真正的凶犯是誰呢?
第二天,林若藍和林潔敏提著水果和點心來到學校,在辦公室找到了他。
林若藍用一種非常感激的眼光望著他,“謝謝你幫了我。”
“你不用謝我。從法醫毒物學的角度,堅持科學的原則分析問題,是我的職責,無論站在被告席上的是誰,我會堅持這種做法。如果你真的投毒害死胡玲雪,我照樣送你進監獄裏。”
“你認為牙齒上真的會有鉈嗎?”林潔敏插話道。
“如果填充物中有鉈,與鉈接觸的牙齒一麵應該含有微量的鉈。既然牙齒中沒有,那說明胡玲雪體內的鉈很可能另有來源。”
“那麼,鉈會來自何處呢?”
雨潼似乎看到了林潔敏心靈深處的嘲笑。
“關於這點,我相信以後會找出答案。”雨潼回道,林潔敏那種挑釁的神情讓他有如吞了蒼蠅般的不舒服。
林潔敏和林若藍走後,雨潼苦苦思索著胡玲雪被害一案的問題到底出在什麼地方。對了,鉈藥的丟失首先要從導師那兒開始找起,因為胡詩淵說過,導師曾動過她的工作服。而林潔敏很可能是解開這些謎的重要人物。隻要從林潔敏身上打開缺口,問題就有可能突破。
正在想著問題之際,林潔敏打來了電話,說是為了向他表示謝意,特意在濱海大酒店宴請他吃飯。
考慮再三之後,雨潼答應了林潔敏的請求。不過,雨潼提出,他想吃一頓正宗的湘西風味菜,並且希望林醫生能在家招待,並親自主廚。理由很簡單,按他那兒農村的風俗,請有恩之人吃飯的最大誠意是親自下廚。
林潔敏隻好答應了。
雨潼的第一著棋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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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定在晚上六點。胡詩淵和林若藍在廚房裏忙碌著準備晚餐。客廳中,林潔敏一見雨潼來了,臉上笑得綻開了花,連忙端上幾樣水果和茶水。
“雨博士,你先坐會。”
林潔敏表現非常熱情,坐在雨潼身邊不斷問長問短,雨潼一邊應付著回答,一邊思忖著如何改變這被動的局麵。
聊了一會後,雨潼抬起頭,忽然看到林若藍的房間裏有一個走動的身影,仔細一看,原來是一位和他年紀相仿的年輕人。那年輕人大概是看到了他,朝他笑了笑,對方高大、健壯,皮膚深棕色,看上去非常有精神。穿著打扮氣勢不凡。雨潼不再理睬林潔敏的絮絮叨叨,站起身,徑直走到那個年輕人的麵前,“嘿,你好,我叫雨潼,請問……”
“張嶺。”年輕人微笑著也伸出手和雨潼緊緊握在一起。
他們聊了起來,從專業到政治,從電影到文學,談得甚是投機。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張嶺突然單刀直入地問道,“你愛林若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