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最後陳述(1 / 3)

聖林殺人案在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廳開庭審理。

律政司公訴人仍然是羅亦彤和宋菲菲,辯護人仍然是楊天意律師。審判長、審判員和書記員則換了一批人。

雖然控辯雙方的辯論很激烈,但審判流程進行的卻很順利。

旁聽席上隻坐了不多的人,也沒有記者進入法庭。

家屬方麵,聖河、敏毓、敏澄、敏歡來了。朋友方麵,秦望舒、周總監、和趙主任來了。

聖林掃了一圈,才發現,沈紫衣沒來,不知為何,心裏反而有些失落。

被害方沒有來人,也沒有什麼證人。後來才知道,沒有記者參加,是因為根本就沒有通知媒體。也沒有發布開庭公告。

審判的最後主要程序,是被告人最後陳述。聖林既已不對法庭報什麼希望,也就不指望最後陳述會產生什麼逆轉效果。

但是,他仍然想借此機會,把自己想說的話說出來,就此在法庭中留下記錄。他堅信,總有一天,會證明他說的話是正確的。

“這個所謂的殺人案子,如今進入尾聲了。陳餘被害的事實清楚,但是我殺陳餘的事實不明。

正如我的律師已經說過的那樣。首先,我根本就沒有殺陳餘的動機。在他找到我之前,我和他根本就不認識,更談不上合夥敲詐錢財的事。

所謂的力強拆遷公司被敲詐一事,與我沒有任何關係。陳餘給我提供視頻,隻是給我提供新聞線索,這隻是我的正常工作行為。

實際上,我也根本就沒有得到過他所說的什麼視頻。

至於這位宋檢控官所說的‘人不是你殺的,你救什麼人?‘的質疑,我懶得反駁。我不想對她說的話的邏輯的荒謬做出更多的評價,不過,我也願意對她說一句:我既然要殺陳餘,又何必救他?

其次,就是控方的一些所謂證據。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是我殺了陳餘。我襯衣上的血跡,是在救陳餘時,沾上的。

在救人如救火的時候,你不能指望一個人會把一切因素都考慮的那麼周到。

我在事發之前去過禪覺寺,那是因為看望我的奶奶禪一師太。與我殺人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係。

後來趕到事發現場,也是應陳餘之邀到了那裏。

在陳餘的手機和殺死陳餘的那把軍刺上,都沒有我的指紋。在陳餘的車裏采集到了我的頭發標本,也不能夠證明我就是殺人的唯一嫌疑人。

人每天都要掉頭發,陳餘是我從他的車裏抱出來的,我的頭發落在他的車裏,並不是什麼奇怪的事情。

控方指控我敲詐勒索,就更是荒謬了。

首先,我沒有收取任何人的一分錢。至於那寄到電視台收發室的30萬元,我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在此,我想做一個假設,就是如果真的是我拿了那30萬,我會在第一時間把它隱藏起來,不讓任何第三者知道。我為什麼還要跑到羅江省去,繞個大圈把錢寄到電視台去?

事發那天,我在醫院就被警察控製了。放出來後,我就到了海南度假。根本不可能跑到羅江省去寄出一個快遞件。

就是這樣非常明顯的事實,我不知道為什麼從警察局到律政司都忽視了。

另外,就是我做的那些新聞報道到底是不是敲詐勒索不成,所做的報複性報道。首先,那些報道的事實,都是真實的。金縷造紙公司的汙染事件,周邊居民多次反映,到政府部門多次上訪,環保局也做過停產整頓和罰款的處罰,這些都是證據。

其次,我的每一篇報道,都要經過電視台各級主管的審查通過後才會播出,並不是我自己想播出就會播出。

關於我誣告天泉公司和力強拆遷公司的事,我要說的第一點是,適用法律就錯了。

誣告屬於自訴案件,天泉和力強公司沒有因此起訴我,控方卻作為公訴案件來辦,這點很令人費解。

第二點,當初關於天泉桃花溝煤礦礦難和拆遷中死人的事件以及桃花溝沉陷區事件的報道,在電視台的審查中,確實沒有通過。我把這些事情的相關情況寫成了一篇博文,發在了我的博客裏。

但是,文中並沒有寫出具體的城市、公司和任何當事人的名字,沒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因此認為是我故意損害兩家公司的名譽。

在此,我要特別提一下桃花溝沉陷區。

經過我的調查,桃花溝沉陷區早就是經過有關部門確定的禁止開采區域。區域內的居民也應該盡快遷移。

盡管現在還沒有發生不測事件,但是,一旦遇到地震、爆破等意外事件,就可能發生沉陷。

那麼,現在居住在在沉陷區裏的居民就會處於巨大的危險之中。控方把我在博文中的這種呼籲視為散布謠言,製造恐慌,是沒有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