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清代定額化稅賦製度(2 / 2)

清代鴉片戰爭以前的內地關稅,即後世所謂常關稅,包括正稅、商稅、船料三種。正稅在產地征收,屬貨物稅;商稅從價征收,屬貨物征通過稅。船料沿襲明代的鈔關,按船的梁頭大小征稅。

清前期常關,分設戶、工兩關。戶關由戶部主管,如乾隆時期京師的崇文門、直隸的天津關、山西的殺虎口、安徽的鳳陽關、江西九江關,湖北的武昌關等40多個關。

工關主要收竹木稅,工關由工部主管,關稅收入供建造糧船及戰船、修繕費之需。但有的關,如盛京渾河、直隸的大河口、山西殺虎口等關,由戶關兼辦。

清初的地方常關組織,有特設監督的,有以外官兼管的,也有由督撫巡道監收的。內地關稅隸屬關係不甚統一。

稅製方麵,清初比較嚴謹。比如:罷抽稅溢額之利,以減輕稅負;議準刊刻關稅條例,豎立刊刻告示的木牌於直省關口孔道,曉諭商民;還屢次製訂各關征收稅則,劃定稅率標準。但到了乾隆初年,已出現私增口岸,濫設稅房之事,常關積弊又出現。

常關稅率,依雍正、乾隆年間戶部慣例,以從價5%為標準,但未能貫徹。各關自定稅率,一般說來都以貨物通過稅為主,還有附加及手續費。

1684年,清政府取消海禁,準許外商到廣州、漳州、寧波和雲台山4個口岸進行貿易。由於西方海盜商人的違法行為,清政府決定取消其他幾個通商口岸,隻許在廣州一口通商,直至中英《南京條約》簽訂,情況才發生變化。

清初的對外貿易,沿襲明代的各項貿易製度。康熙令開放海禁後到鴉片戰爭以前,來中國貿易的國家主要有英、法、荷蘭、丹麥、瑞典等,其中英國占主要地位。

海關征稅,分貨稅和船鈔兩部分。貨稅征收無一定稅則,除正稅之外,另征各項規銀及附加,一般說來,正稅較輕,但外加部分有時竟倍於正額。

1689年頒行的海關征收則例分衣物、食物、用物、雜物四類課稅,進口稅率為4%、出口稅為1.6%,均係從價,按物課稅外,每船征銀2000兩,此為噸稅之始。

1728年,又定洋船出入期及米糧貨物之數,司關對於外商入口所攜貨物現銀,另抽一分,叫繳送。

1757年,西洋船到定海,為抵製外貨,浙江海洋船稅加增了近一倍多。

清前期的海關主權完整,但征稅於行商。外商來關貿易必須經官方核準的行商間接代售。行商借以居中牟利,於售價每兩征銀3分作為行用。而外商以公開行賄的手段,進行大規模走私,使國家關稅損失嚴重。

落地稅是商人購得貨物到店時所征的稅。清前期落地稅,全國沒有統一稅法,由地方官隨時酌收,無定額。一般來說在各市集鄉鎮,附於關稅征收。其收入之款交由地方留作公費,不入國稅正項。

牙稅是牙行或牙商征收的稅。牙行和牙商是當時城鄉市場中為買賣雙方說合交易或代客買賣貨物抽取傭金的中間商人。

牙帖稅率,因地區而異,一般依資本或營業額分為數級,如江西規定上級納銀3兩,中級納銀2兩,下級一兩;湖北規定上級納銀2兩,中級一兩,下級5錢。偏僻村鎮,上級一兩,中級5錢,下級3錢,納銀多少因負擔能力而異。

除牙帖稅外。還要交年捐,即牙行開業之後,每年分兩期,依營業額大小分等,稅銀約50兩至1000兩之間。當稅為清初所創,係當鋪營業稅,當稅由當帖而生。一般當鋪或小抵押鋪,於領取當帖獲得營業許可權時,需繳當稅,每年一次。1652年,製訂當鋪稅例,各當鋪每年課銀5兩。1664年,規定依照營業規模大小年納銀5兩、3兩、2.5兩不等。契稅也稱為田房契稅,是對買賣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課的稅。清初隻課買契,不課典契,後來,漸及典契。1647年規定,民間買賣土地房屋者,由買主依賣價每一兩課稅銀3分,官於契尾鈐蓋官印為證。1729年,規定契稅每兩納3分以外,加征一分作為科場經費。稅契之法,此法稅率,買契為9%,典契為4.5%。除上述各稅外,還有牲畜稅、車稅、花捐、燈捐等。各省新設立的名目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