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農民合作組織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村改革的深入,各種類型的農民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已經明確。農民合作組織是農民為了謀求和保護自身利益,對外參與競爭,對內提供服務而形成的合作型經濟體。單個農戶麵對複雜的市場處於弱勢地位,境況類似的農產品生產與經營者存在進行橫向聯合,組織形成專業性集體行動的動力和取向黃祖輝,劉東英。我國生鮮蔬菜物流體係研究——製度、組織與交易效率[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42.。
(一)政府扶持和誘導,有計劃有步驟的發展農民合作組織
農民合作組織製度的發展不可能走單純的強製性製度變遷道路或誘導性製度變遷道路,因此,從較長遠的發展趨勢看,應當吸納二者的優勢,摒棄二者的缺點,走以農民自願為基礎的政府誘導的合作化道路。首先,針對路徑變遷具有漸進性的特點,應具有發展的眼光和穩健的政策措施對待合作問題,要根據農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的要求循序漸進地開展合作活動和進行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對典型合作組織的經驗進行宣傳推廣,以吸引農民,引導農民。其次,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避免搞“一刀切”。由於我國廣大農村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傳統不同,因此各地合作組織的發展也必然有各自的基礎和特點,有各自麵臨的矛盾及解決主要問題的途徑,因此,各地發展農民合作組織的模式也必然各有差異。
(二)構建和完善農民合作組織的治理結構
農民合作組織的內部應設立完善的管理機構,並按照一定的框架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首先,要保證內部權限權力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避免形成少數人操縱農民合作組織的局麵。其次,在內部應建立完善的監事會製度,通過民主選舉成立監事會,對農民合作組織職能行使狀況進行監督,並提出有效的改進建議。最後,在農村組織內部建立行使各種所必需功能的組織部門,每個部門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上行使職權,並接受上級管理機構和農民合作組織成員的監督。
(三)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組織的服務功能
首先,要加強農民合作組織在農產品質量控製方麵重要的作用(衛龍寶、盧光明,2004)。通過技術培訓和加強監督等方式提高農產品質量,以利於建立自己的品牌。其次,要把合作組織服務與涉農公益性組織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結合培訓、信息傳播等,合作組織與市場直接對接,使合作組織對會員服務更能根據市場的需求和變化合理調整,提高服務的針對性和服務質量。最後,有效地保護農民利益,合作組織成為會員在經濟交往中的代言人,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以服務為宗旨,最大限度地照顧會員的利益;推進合同、訂單收購、完備契約手續等,提高履約率,形成穩定的農產品購銷關係張學鵬,楊子平。我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功能定位及模式選擇[J]。開發研究,2006(6):65-67.。在利益分配上,要嚴格按章程辦事,確保會員的收益。
(四)完善農民合作組織的營銷功能和職責
我國現有的農民合作組織比較重視技術服務和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問題,而對產品營銷重視不夠。農民合作組織的市場營銷的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進行市場調研,收集農產品市場信息,重視農產品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傳遞。第二,建立農產品營銷渠道下遊網絡,擔當農戶的橋梁,開展農產品營銷活動,出麵同各種中間商或者用戶打交道,簽訂銷售協議,協調關係;由農民合作組織的名義在商場中設立專櫃,在批發市場設立銷售點甚至設立連鎖經營的門市,直接開展農產品的銷售活動。第三,開展農產品促銷工作,組織各種促銷宣傳活動。第四,開拓農產品新市場,擴大農產品的銷售領域,加強農產品的市場推廣力度,製定市場開拓的戰略規劃,是農產品能夠買到更遠的範圍內。第五,擔當品牌營銷的主體,創建農產品區域品牌,打造名牌農產品,建立一個共同使用的農產品共有品牌或區域品牌。農民合作組織應積極進行區域品牌的商標注冊,申請原產地產品保護,並建立區域品牌的使用許可製度,防止區域品牌的濫用,打擊區域品牌的冒牌行為,降低區域品牌的外部負效應,防止“檸檬市場”現象產生。第六,推進農產品營銷模式與交易方式的創新。探索和推進農產品新的營銷模式和交易方式,利用現代信息工具,開展網絡營銷,參與農產品期貨交易和拍賣交易等。
(五)政府應製定與實施相關鼓勵政策
政府的主要作用表現在政府的政策支持、法規製度的製定和資金的湊集等,此外在信貸、稅收、物資供應方麵和市場準入等方麵給予農民合作組織必要的優惠。首先,為了形成有利於農民合作的製度環境,需要政府從意識形態上進行轉變與調整,尤其要擺脫對集體經濟路徑的依賴,著眼於農民合作組織的長期發展,製定和完善有關農民合作製度創新的法律法規,以革除種種不利於農民合作的製度因素,有效降低合作組織製度的發展成本,增加組織創新的收益。其次,政府財政扶持農民合作組織是政府引導、支持、推動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的需要。資金融通困難以及農民合作組織資源稟賦的先天不足則直接製約了農民合作組織規模的擴大和實力的提升。具體辦法如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農民自己的銀行,對合作社的盈利采取免稅或是低稅率的政策等,也可以采取“政府財政 農民合作組織 農戶”進行。農民合作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內部農戶出資和外部籌資兩個渠道。外部籌資渠道主要由政府財政扶持資金和農村金融資金以及民間借貸資金構成。政府財政扶持資金與農民合作組織的資金需要之間的矛盾短期內難以緩解,民間借貸資金量有限且借貸成本過高,因而二者都不能完全滿足農民合作組織的資金需求。
三、使農民合作組織和龍頭企業得到均衡發展
目前,我國農產品營銷渠道中的權力結構呈現出低度均衡與過度向龍頭企業傾斜兩種狀態,這兩種權力結構都對整個營銷渠道績效的提升形成了阻礙。權力結構的低度均衡是與我國的以農戶為基本生產單元的體製相適應的,但分散且數量眾多的農戶作為農產品營銷渠道主體又使整個營銷渠道呈現出一種無序與低效的狀態。因此,要進行農產品營銷渠道的組織優化,不僅要加強農產品營銷渠道主體的建設,還要注重均衡農產品營銷渠道權力結構。這種權力結構的均衡不是建立在渠道關係雙方彼此低度依賴基礎上的低度均衡,而是在增強農戶組織化程度基礎上的向營銷渠道權力高度均衡方向努力的均衡。
(一)注重擴大農民合作組織規模,提升農民合作組織實力
從依賴的實質是對資源的依賴這一前提出發,優化營銷渠道權力結構的最佳途徑就是注重擴大農民合作組織規模,提升農民合作組織實力,使之進入與龍頭企業合作對等地位的合理區間,以有效矯正權力結構的過度傾斜。首先,農民合作組織規模與實力的增強會對龍頭企業的違約行為產生較為有效的約束力,進一步增強了農民合作組織與龍頭企業之間渠道關係的穩定性。其次,農民合作組織的強大使農民合作組織與龍頭企業之間的權力博弈具有了對等性,進一步使農民合作組織與龍頭企業之間的交易額發生較大的提升,從而增加農民合作組織提供的農產品資源在龍頭企業獲得資源總量中的比重,增強龍頭企業對農民合作組織的依賴。最後,農民合作組織規模的擴大會伴隨著特定農產品農民合作組織數量的減少,從而增加農民合作組織的稀缺性,使之增強控製營銷渠道的權力,農民合作組織由此可以獲得營銷渠道的主導權。當農民合作組織的實力足夠強大時,農民合作組織便有實力建立自己的加工企業和分銷渠道,進一步獲得與龍頭企業合作的主導權張素羅。日本農協的發展經驗、改革趨勢及其對我國農業經營組織化的啟示[J]。農業經濟,2002(4):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