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戶+龍頭企業”
按照雙方簽訂的契約界定權利與義務,農戶按照契約約定進行指定品種和數量的農產品生產,而龍頭企業則按照契約約定從事農產品的收購、加工和銷售,並為農戶生產提供相應服務。這種營銷渠道相對穩定,在維持農戶作為農業生產基本組織單元的獨立性與自主性的同時,發揮龍頭企業加工、銷售農產品的優勢,聯結農戶進入市場,從而與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的規模性相適應,在某種程度上緩解了“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同時,由於營銷渠道的相對穩定,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的一次性交易代替了批發市場中農戶與批發商之間的多次交易,從而使交易成本得到了節約。龍頭企業對農產品的加工提高了農產品的附加值,從而增加了整個營銷渠道的收益,因此營銷渠道的運行績效比農戶—批發商渠道這種類型也提高了。在這種類型中,企業與農民由各自獨立的利益主體變為統一的利益主體,通過一體化,降低了農戶生產與銷售過程的不確定性,用相對較低的管理費用代替了較高的交易費用。但是由於我國農村土地體製、經營體製的限製,以及一體化後如何對農戶的生產進行激勵等問題限製了該種形式的發展。因此,這種組織形式目前數量不多且規模較小。從商品特征維度考察,當所要交易的農產品的內容變得複雜時,而且在客觀上很難斷定其質量時,為交易所需的人力資源及時間也會隨之增加,因此采用組織形式就以較少的內部管理費用代替了相對較大的市場交易費用。
(三)“農戶+公司”、“農戶+合作組織”
“農戶+公司”類型是通過農戶和下遊企業作為各自獨立的經營者和利益主體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簽訂契約合同,以明確雙方的經濟利益關係。通過建立這種契約關係,農產品營銷渠道企業通過承擔更多的成本來提高其控製受益的程度,降低了農戶與渠道企業的交易費用。這種類型的具體實現形式較為多樣,根據農戶與渠道企業的利益聯結程度可區分為鬆散型和緊密型。企業與農戶之間建立簡單的相互協作的服務關係稱為鬆散型,企業與農戶之間或者通過建立產銷買賣合同,或由企業提供有償技術、信息服務等形式進行連接,其利益聯係較為鬆散,渠道企業與農戶主要通過市場進行交易,價格隨行就市。企業與農戶通過適當的利益調節機製,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體的形式則稱為緊密型,如建立農產品收購保護價等形式。目前,絕大多數“農戶+公司”的利益聯合體都屬於該形式。通過建立或緊密或鬆散的關係,農戶經營資產專用性強的問題已有效弱化,農產品銷售的實效性減弱,專用性水平大大降低(尹誌超,2003),減少了經營及交易風險損失;建立長期交易關係,減少了搜尋費用;降低了交易頻率,減少了信息成本(高燕、楊名遠,1998)。同時將農戶與渠道企業的利益緊密地聯係在一起,將對商品信息的了解從事後轉移到事前,減少了搜尋農產品產品屬性信息的成本。
“農戶+合作組織”類型是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契約不能對當事人構成有效約束問題,就引入了組織中介,因此形成的類型。是由農民組成的自主管理、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農民利益共同體,統一代表農民與下遊企業交易,因此使交易頻率和契約風險大大降低。組織與市場是兩種極端形式,在它們之間存在許許多多的過渡性質的經濟組織。應該說,“農戶+合作組織或者公司”(包括各種延伸形態)就是這樣一種經濟組織形式。由於交易費用的節約使原先屬於市場交易的行為逐漸整合到企業之中,這樣,企業的邊界便向外拓展,盡管這時的企業邊界處於模糊狀態;反過來,企業的邊界不斷向內收縮,將原先屬於企業內部的行為不斷變為市場交易行為,不過這時又會增大交易費用。因此,市場中的企業邊界會隨時做出這樣一種邊際調整,但在某一時點,企業邊界的這種邊際調整的努力會停下來,於是組織形式便處於一種穩定狀態。
農產品營銷渠道是以農產品和服務為中心,以獲取利潤為目標的一係列組織和個人的組合,這種組合客觀上是一種利益和效率的選擇。如何提高效率和獲得利潤,必然需要優化現有農產品營銷渠道。筆者認為,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契約不能對當事人構成有效約束的問題,引入中間組織是必需的,形成了“農戶+合作組織”的形式是農產品營銷渠道上遊優化的重要選擇。農民合作組織能夠代表農民參與營銷渠道活動,降低交易費用。
案例研究
山東省章丘市農產品營銷渠道組織建設
章丘市地處齊魯腹地,南依泰山,北臨黃河,西距省會濟南40公裏,是省轄、濟南市代管的縣級市。多年來,章丘市充分挖掘農業增收潛力,大力發展“都市農業”,調整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和農業結構。南部山區突出林果業、畜牧業;北部沿黃地區突出林業經濟、奶牛、淡水養殖和特色種植業,建設高效特色農產品基地;中部地區著力抓好立體種植,發展現代農業和產業化經營基地。全市已形成奶牛、大蔥、食用菌等十大特色產業。目前,25種農產品獲得“有機食品”、“綠色食品”或“無公害農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