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民國37(3 / 3)

這位盛關頤小姐可不好惹,在盛家如日中天的時候,宋氏三姐妹的老大宋靄齡就給她當過家庭教師,這跟老七盛愛頤與宋子文那點差點沾上的姻親可要強硬多了。有了法律依據,又有政治後台,官司自然好打了。

與其他姐妹相比,盛家兄弟更不敢惹盛關頤這個手上有重要資源的姐妹,在法官給出調解建議後,順溜溜地答應了。盛關頤和盛靜頤的官司贏了之後,盛宣懷的遺產被再次稀釋,但仍然可以保證盛家兄妹繼續做他們的有錢人。盛家姐妹用訴訟的方式客觀上給全中國的婦女們做了一個良好的法律示範。娛樂圈的人當然不會放過這些好題材,他們往往還沒等官司打完就把爭產案搬上了舞台,供世人指點評說。

盛家姐妹靠法律爭得了自己應得的東西,這對盛家的其他“弱勢群體”成員是一個極大的鼓舞,很多沒分明白的財產都一窩蜂似地成了訴訟標的。盛氏家族的爭產戲很快來到了第三季。

第三季的主角是盛家的第三代。就在盛關頤打贏官司的同一年,盛宣懷的已嫁孫女盛蓉對其叔盛恩頤及其兒子盛毓郵提起析產之訴。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盛蓉本來是盛家兄弟中盛葵臣的女兒,因弟弟盛艾臣沒有生育子女,盛蓉於 1915 年被過繼給盛艾臣為女兒。被告盛毓郵是被告盛恩頤的兒子,一直在北京長大,盛艾臣去世後,由盛宣懷的遺孀莊太夫人做主將盛毓郵立為盛艾臣的嗣子。這樣,從親屬關係上,盛毓郵和盛蓉成了“親”兄妹。後來毓郵隨他的生母搬到上海,但一直沒有與其過繼後的母親(即盛艾臣的妻子)同住。在中國的宗法社會裏,過繼等於親生,在婚喪嫁娶時都要以親生兒女的禮儀去做。1919 年盛艾臣去世時,盛蓉充任了一個“孝女”應盡的一切禮儀義務;1930 年,過繼的母親去世時,盛蓉也負責督辦了庶母出殯的各項典禮,按風俗照辦禮儀至六七出殯、送靈柩等等。

就當盛蓉以為自己的義務盡完了的時候,一件奇事發生了。她在看報紙時竟然發現了與自己同為嗣子的盛毓郵告毛曾年(過繼母親的外甥)盜竊財物的新聞。盛蓉恍然大悟,原來自己早已被自己的叔叔和兄弟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邊緣化了。仔細查對財產,過繼母親留下的財物都被叔叔封存,自己毫不知情,也毫無所得。盛蓉一怒之下起訴盛恩頤和毓郵,要求與毓郵共同繼承盛艾臣的遺產。

這又是一樁涉及女兒的案件,比盛愛頤的官司更複雜的是,這裏又涉及了中國傳統的“過繼”關係。早已被盛家人搞得焦頭爛額的法官們麵對新生事物和新生法律,也拿不出主意,隻好隨時行文司法院,要求做詳細的司法解釋。

我們不應當過於苛責當時法律人的彷徨。中華民國繼承了整個中國古代社會留下的宗法道德,實際問題的複雜程度比從歐洲移植來的新法律要高多了,法官既要照顧法理,又要照顧現實,還要考慮政治因素,自然無所適從。

這場官司最終又以盛蓉勝訴而告終。其實,按照後來的法律,財產繼承是不考慮什麼過繼不過繼的,隻承認血緣關係,盛蓉在新規定出來之前打贏了官司,可以算是幸運兒了。她的官司贏得有些容易了。正因為如此,許多和“過繼”沾得上邊的盛家人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1933年,又有一個自稱是盛艾臣嗣女的人——盛毓橘也提起了訴訟,她認為自己應當和盛毓郵、盛蓉一同繼承盛艾臣的遺產。正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了。

在盛宣懷的遺孀莊太夫人去世之後,她本人的養老錢也成了新的訴訟標的。經過民國新法律的洗禮之後,兄弟姐妹們坐到一起,把這些錢平分了。但誰知又惹惱了盛宣懷已故的女兒盛孝頤的兩個兒子林鳳文、林鳳鈞。按照新的法律,出嫁的女兒也有繼承權,女兒已死,外孫想出了“代位繼承”的辦法,把自己也加入了盛氏家族爭產案的前台。在他們的帶動下,外孫、外孫女係列的後代們一擁而上,加入戰團,都來和舅舅們爭遺產。這些官司輸贏不一,因為證據以及時效都是不同的。新法律的設計者大概沒想到法律會給盛家帶來這麼多莫名其妙的官司吧?

令人唏噓的是,盛氏家族的人爭到財產之後犯了同樣的毛病,他們沒有好好珍惜這些財富,而是把它都用在吃喝嫖賭這些紈絝子弟們最擅長幹的事情上。再多的家產也經不住這些公子小姐們無休止的折騰,到民國快結束的時候,盛家後人早已不是當年的有錢人了,常言道“富不過三代”,即使是盛宣懷這樣的精明人,也難以逃脫這個必然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