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民國37(2 / 3)

被告盛氏兄弟和侄子也有自己的邏輯,他們認為,既然財產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愚齋義莊作為他們所繼承財產的一部分,在盛宣懷去世時就已確定了所有權的歸屬。他們在1916年就同時繼承了愚齋義莊和另一半遺產,隻是一直將義莊作為共同財產管理。所以,當他們在1927年分配義莊剩餘的60%的遺產時,他們隻是在分配早就屬於他們的共同財產而已。盛愛頤在1916年時沒有遺產繼承權,那麼當年的無權決定了現在也無權,她自然不能參與分析。而且在分割遺產的時候,盛愛頤已經取得了可觀的嫁妝費,自然就自動喪失了繼續繼承財產的權利。說白了就是:妹妹啊,這件事本來就沒有你的事兒,別鬧了!

這件事考驗的不僅是雙方當事人,還考驗著社會的接受度,更考驗著剛剛走上台的國民政府的執政能力。於情於理,盛愛頤都應當勝訴,盛愛頤如果失敗了,國民黨的社會改革也就失敗了,法律也就朝舊的社會習慣低頭了。

法官沒讓中國女人失望。經過冗長的辯論,他把法律的天平偏向了原告盛愛頤。擔任主審法官的是臨時法院李晉孚推事。他給出了最符合事實和法理的論證: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已表示將全部或一部財產劃出繼承財產範圍以外,繼承人自然不能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承受其財產。盛宣懷臨死前給家裏的口頭遺命明確指示用財產的一半建立義莊,這也明白表示了義莊不作為被繼承的財產。自從義莊建成,它就是一個獨立的財團法人,義莊財產屬於這個法人所有而非被告所有。後來隻是因為特別的行政決定準許解散義莊,被告才有可能涉足義莊財產。但是行政決定隻是將義莊60%的財產歸還盛家,並沒有指示如何分配。這就要由法院根據現行法律做出決定。根據現行的法律,盛愛頤同她的兄弟和侄子擁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對於被告提出盛愛頤因為得到嫁妝費而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李晉孚認為,原告分受嫁妝費與幾位被告分受遺產的道理是相同的。被告等既然可以在分受遺產之後,又主張繼承義莊財產的六成,那麼原告依照未出嫁女子有與胞兄弟同等繼承財產權的現行法例,自然不因曾經分受嫁妝費而喪失繼承本案訟爭財產的權利。

如果再說得簡單一點,那就是:義莊已經是盛宣懷捐出去的財產,不屬於盛家任何人,現在因為政府征用的原因,“還給”盛家的60%實際上等於還給盛宣懷本人,既然盛宣懷已經死了,那這60%自然是可以供所有子女繼承的財產,盛愛頤按照新法律自然有權分享1/7。

據此,法官最終判決原告勝訴,盛愛頤的弟兄們、被告盛恩頤等不甘服輸,又提起上訴。結果,上海公共租界上訴法院認為係爭的愚齋義莊60%的財產是被繼承人盛宣懷指定為本支及族中公益用途、組織董事會保管的財團法人的資產,上訴人既然已經在民國九年(1920年)分析遺產時遵照盛宣懷遺意,將該部分遺產捐助愚齋義莊,那麼捐助財產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不能再收回。所以,上訴人認為係爭財產是已經被五房繼承且公共保存的財產,因而拒絕被上訴人參與分析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終上訴被駁回。這實際上維持了一審的邏輯,如果法院更無情一點,那這筆本來已經捐出去的財產應該由國家來管理,盛家人都不能繼承。盛家人到了這個地步,也隻好認輸了。

至此,盛愛頤通過法律途徑成功地為自己爭取到七分之一的遺產,共500000 兩白銀。靠著這筆錢,盛愛頤平平安安地過完了長長的一生。

就在輿論界為盛愛頤的勝利大聲喝彩的時候,盛家兄弟的新麻煩又來了,他們不幸還有另一個沒出嫁的姐妹——盛方頤。盛方頤一直在靜觀姐姐和哥哥們的大訴訟,觀察風向。姐姐一勝利,她馬上展開自己的訴訟,過程和姐姐完全一樣。不消說,這次審判要簡單多了,隻要複製一下上一部判決書,把盛愛頤改成盛方頤就好了。盛方頤也滿意地得到了她應得的500000兩白銀。

盛家兄弟以為今後再也不會有遺產糾紛出現了,可社會的快速進步讓整個家族是“樹欲靜而風不止”。國民黨的《婦女運動決議案》給了未嫁女兒繼承權,可謂進步,但不給已婚女兒繼承權則是革命的不徹底。當盛愛頤官司打贏的時候,她的兩個已經出嫁的姐妹盛關頤和盛靜頤隻能眼睜睜看著。但沒過多久,國民政府又公布了更正式的法律《民法》,在這部法律的《繼承編》裏麵,“慷慨地”給了已婚女兒以繼承權。盛家姐妹可不是省油的燈,法律一出來就趕緊上法庭打官司,要求其他兄弟姐妹重新分那筆財產,這回不能分成七份,而是要分成九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