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民國的說法 第五章 太監的結婚和離婚
太監也能結婚嗎?當然能,在中國隻要父母同意,哪怕跟一隻雞結婚都可以,何況是作為人類的太監呢?
太監是清朝滅亡後留給社會的一個尷尬遺產。隻有這個群體是與新社會格格不入的。太監出宮之後都極力掩蓋自己的身份,他們雖然都有些當年的遣散費,或從宮裏偷出來些財產,但畢竟不是正常人類,難以擁有真正的家庭生活。
也有一些太監不甘心自己的命運,比如一個叫張靜軒的太監。有一天,這位張公公突發奇想,要娶個媳婦。太監要娶媳婦啦!這可不是鬧著玩的,鄰裏紛紛奔走相告。這張公公頗有倆閑錢兒,誰要是跟了他,雖說難有夫妻之實,但混個溫飽總沒問題。早有媒婆四處張羅,怎奈好人家的閨女寧願餓死也不嫁太監,都丟不起那人!張公公急了,一氣之下決定降低標準:隻要是女的就行。這下可就好張羅了。媒婆馬上給介紹了一個年老需要贖身的妓女程月貞。張公公一想,妓女嫁太監,還真是“天作之合”,於是答應了。他出了300兩銀子給程月貞,還幫程月貞的老媽換了債,成功將媳婦兒娶回了家。按現在的比價算,相當於出了9萬多塊錢,還真不算貴。
張公公和自己的媳婦兒過上了“婚姻生活”。其中的甘苦,雖然我們能想象,但畢竟隻有當事人才能體會。這些都是發生在清朝滅亡前夕的事情。兩人的“幸福生活”還不到一年多,辛亥革命爆發了,張公公的“原單位”——大清朝倒閉了。張公公一夜之間變成了小醜一樣的角色。就連當過妓女的程月貞都有些臉上掛不住了。這一天,程月貞母女趁著張公公外出的機會,悄悄帶著家裏的金銀細軟出走了。她們自信這個沒落太監不會給自己帶來多大威脅。
張公公還沉浸在失去大清朝的失落中,回家來一看,人去家空,自己的家也給大清朝“殉難”了。以他的精明,當然明白是怎麼回事。他怒了。作為一個太監,他本來就很自卑得要死,現在“家人”還要這麼欺負他,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他派下人到處打聽程家母女的下落。
就在張公公苦等消息的時候,消息主動找上門來了,這是一張中華民國法院的傳票:原來程月貞並沒有逃跑,而是向法院遞交狀紙,要求與張太監離婚。
這位程月貞雖然是妓女出身,但對社會的變革非常敏感。她不僅敢於提出離婚,還聘請到了中華民國頭號大律師——曹汝霖來給自己代理。這位曹汝霖後來在五四運動時因為被學生燒了家而成名,但在民國初年他還是一名律師,而且是第一個正式注冊的律師。曹汝霖在狀紙上替程月貞提出的離婚理由是:第一、張靜軒身為太監娶妻既傷風化又不人道;第二、張靜軒虐待成性,程月貞不堪忍受;第三、張靜軒入宮前曾經婚娶,如今置前妻於不顧,再娶少妻,構成重婚。
這位曹大律師為了打贏官司可真是煞費心機,抓住了張太監的幾大痛處。當然最具法律意義的是第三條,他查出張太監原本入宮前有妻子,不管現在還有沒有來往,畢竟還沒離婚。一個“重婚”就足夠把張太監打敗。
法院依法開庭。張太監那也是見過世麵的人。他也聘請了律師,在法庭上激烈過招。張太監知道這個婚姻是無法挽回了,但還希望把當年自己為之贖身的錢找回來,否則堅決不同意離婚。針對這一點,曹汝霖的回答更絕:人身不得為所有權標的物,前清之際,已是厲禁,何況現在已是民國?如果要求程月貞償還300兩身價銀,就等於承認人口買賣,而解除婚姻關係,則與身價銀無關;原來娶程月貞的身價款沒有償還之理。程月貞所攜帶的財物,有相當一部分是她自己的首飾和物品,理應歸程月貞自己所有。
這一辯護詞的厲害之處在於指出當年的贖身行為本身就不合法,你出了錢那是活該,還想拿這個做要挾,沒門兒!
張靜軒一看,理屈詞窮,隻好又提出婚前代還債務的事情,這是有字據為證的。曹汝霖則辯稱:張靜軒當初為程月貞償還債務純屬自願。程月貞因張靜軒代為還債,故願為其使女。程月貞對於張靜軒雖負有債務,但以自己的勞動為還債工具。且張靜軒娶程月貞為妻之前,並未對屬於自己的財產進行公證,因此其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不論婚前各自財產多寡,婚姻成立之時,財產即為共同所有,張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