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和人身傷害訴訟的一個突出共同點,就是它們都是由弱小而受到損害的個體公民針對造成損害的法人和機構提出的起訴。這是一場力量懸殊的法庭決鬥,法人和機構不但財大氣粗,而且還可以雇用上百人的大律師團來“圍殲”一個“倒黴蛋”。在普通人看來,提起訴訟的小人物純粹是麵對一場無望的決鬥,純粹是以卵擊石。但是猶太律師卻不這樣認為:他們清楚認識到,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民主、公正、人權這些概念將不斷增加新的涵義和內容,並在經濟生活中得到越來越多的體現。並且,保護消費者和中小股東不僅是保障個體權利的法律要求,也是維護經濟秩序和經濟生活正常運行的需要。
因此,無論法人和機構在法律人才、金錢和時間方麵占有多大的優勢,也不可怕。就經濟效益而論,必輸無疑的法人和機構不僅不可怕,而且還十分的可愛,還十分的受歡迎。
因為猶太律師的商業頭腦早就清楚,隻有窮光蛋同窮光蛋的訴訟,才是真正的“瓦礫堆”,因為不管哪一方輸贏,誰都拿不出錢來。而受損害的窮光蛋與財大氣粗的法人或機構打官司,隻要損害的事實得到法庭確認,原告索賠的要求得到法庭的支持,窮光蛋便會立刻由法人的賠款而“富裕”起來,損害越是嚴重,勝訴之後,得到的賠款也就越多。鑒於這種情況,猶太律師創造了一種極為“合理”的收費方式,通常稱為“成功酬金”或“勝訴酬金”。
這種方式同其他法律服務的計時收費方式不同,接受人身傷害訴訟或股東訴訟委托的律師隻在原告勝訴的情況下才收費,敗訴則一文不取。然而,一旦勝訴,律師酬金將高達損害賠償費的20%~30%。
舉一個例子,股東訴訟的老前輩、猶太律師波梅蘭次曾接受一些股東的委托,同美國整個投資行業做過一番較量。他向法庭證明所有證券投資公司所收管理費用太高了,並迫使他們將其降到應有的合理水平,從而使公眾少支出近4500萬美元,反過來,他的事務所獲得酬金為230萬美元。事實表明,猶太律師的利益同委托人的利益是牢牢捆在一塊的。敗訴,律師等於白忙了一回,做了一次義務勞動,免費服務;勝訴,則共享法人財主敗訴的賠款,且回報率高。說得簡單一些,猶太律師最終是賺“有錢人”的錢。
從這裏,我們又一次領略到了猶太人賺錢時的精明和高明。
猶太人看問題有一種內在的辯證眼光,非常善於從事物變化發展的動態中把握事物。猶太律師也是這樣,他們在接受窮人的委托時,眼睛並沒有隻停留在委托人的那隻幹癟的口袋上,而是從開始就由訴訟材料中看到被告的那隻脹鼓的口袋,在審理結束時,結局會造成口袋的絕對變化。說得淺顯一點,他們一開始時就估計出了沒錢人所受損害的法律意義具有多大的經濟價值。
從根本上講,猶太律師起到的無非就是這一“法律意義”向“經濟價值”轉化過程中的“中介”作用,就好像一般商人將物的作用價值轉換為商品的交換價值一樣。對於猶太律師的這本法律生意經,英國的一位經濟學觀察家估計得非常準確,雖然表達得有點誇張:貪婪就像飲食,同為人的本性,而為真實的或想象的傷害索取賠償如蘋果餡餅,同為美國的特色,這不是偶然,美國的律師行業獲取巨額營業收入,發明了一種巧妙的推銷手段,也就是成功酬金,這就是用來答謝律師的一塊大肥肉——一般占委托人爭取到的賠償費的30%,如果敗訴,就什麼也得不到了。
經營的三大定律
1.帕金森定律
英國著名曆史學家諾斯德?帕金森通過長期調查研究,寫了一本名叫《帕金森定律》的書。他在書中闡述了機構人員膨脹的原因及後果:一個不稱職的官員,可能有三條出路:第一是申請退職,把位子讓給能幹的人;第二是讓一位能幹的人來協助自己工作;第三是任用兩個水平比自己更低的人當助手。第一條路是萬萬走不得的,因為那樣會喪失許多權力;第二條路也不能走,因為那個能幹的人會成為自己的對手;看來隻有第三條路最適宜。於是,兩個平庸的助手分擔了他的工作,他自己則高高在上發號施令,他們不會對自己的權力構成威脅。兩個助手既然無能,也就上行下效,再為自己找兩個更加無能的助手,如此類推,就形成了一個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的領導體係。
2.苛希納定律
西方管理學中有一條著名的苛希納定律:如果實際管理人員比最佳人數多2倍,工作時間就要多2倍,工作成本就要多4倍;如果實際管理人員比最佳人數多3倍,工作時間就要多3倍,工作成本就要多6倍。
3.達維多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