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防範購房中的那些“花招”(3)(1 / 3)

2.貸款細則存風險。

雖然最新的合同文體對付款方式、時間、到款期限等都有很明確的規定,但是有時候有關延期到款的約定卻對購房者非常不利。

目前,購房者的付款方式多為銀行貸款,但是很多時候,銀行等方麵的不可控因素,往往導致貸款的到賬日期晚於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這樣一來,購房者就不得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存在貸款情況,應約定不能貸款以及延期到款的責任承擔。

人員陷阱

簽約代表有“貓膩”。

在簽約前,購房者最好查明代表開發商簽定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托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中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另外,經常的情況下,與購房人洽談合同的是售樓小姐。需要注意的是,售樓小姐的實際職責隻是解釋合同,沒有權利對合同內容作出修改。因此,購房者應盡可能與有權作出決定的人員談判。

七. 避免“交房陷阱”

樓房現場驗收時,發展商是要首先出示《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竣工備案表》上有沒有建委同意備案的章)、《商品房麵積測繪技術報告書》(蓋測繪隊公章)、《住戶驗房交接表》、《樓宇驗收記錄表》和管線分布竣工圖(水、強電、弱電、結構)這些證件,如果開發商不能提供這些文件,你可以拒絕收房。

收房的時候,要查看“三書一證一表”,然後要做好充分準備,開始收房工作。即使這樣,還是會在收房過程中遇到很多收房“陷阱”:

陷阱一:收房時限

發展商約定的收房時限一般在收房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視為發展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起承擔所有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收房通知書一般以掛號信方式寄出。

對策:購房者在購房時切記要寫清楚郵寄地址(一定要容易接收並能保障親自簽收的地點),如合同約定的收房期恰遇上購房者出差等,可通過電話或親友谘詢具體情況。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到場的,可以書麵形式委托親友、律師幫忙,也可及時與發展商聯係,商議另行約定時間,並有書麵形式確認。

陷阱二:證件不齊要交樓

“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特別是《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往往因為樓盤整體建築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而為盡快回籠資金等原因,發展商又急於交樓,問題往往因此而起。

對策:遇到這種情況,購房人可選擇不收房,如果確實被要求收,也要在相關文件,如《住戶驗房交接表》、《樓宇驗收記錄表》等相關文件中寫明“未見《××××表》”等字樣並妥善保留好相關文件副本。

陷阱三:先簽文件後驗房

上文所述的先驗房後交費、簽文件的收房程序是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商家大多數采取先交錢填表、簽文件,再驗房的伎倆,目的是讓消費者先簽了收房認可書再驗房,等發現問題時購房者後悔已不及,而商家的主動性更大責任更小。

對策:針對這種陷阱,購房者在定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裏,不驗房不收房。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簽文件,則可采取變通方法,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或“未驗房”等字樣,驗房時如出現什麼情況,也可靈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