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80後”購房要懂法律、會維權(3)(1 / 3)

9.商品房已竣工驗收,開發商已按約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購房人逾期不辦理,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問題:兩年前,我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一處商品房,並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因為是期房,合同約定了交房日期和開發商書麵通知交房。後來,商品房竣工驗收,房地產公司先是電話通知我前去辦理交房手續,並同時寄發了特快專遞,可是因為我工作太忙,沒按時去辦理交房手續,現在已過去兩個多月了,請問逾期不辦理交房手續,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律師解答:在實際生活中,常常出現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開發商已經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書麵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購房人逾期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其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首先,房屋意外毀損及滅失的風險要由購房人承擔。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其次,購房人可能要承擔逾期接房而產生的保管費用等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購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那麼不但房屋意外毀損及滅失的風險要由開發商承擔,而且開發商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車庫、車位應歸業主所有還是開發商所有?其收費合理嗎?

問題: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人們在購買商品房時往往將停車位作為購房的重要因素。許多小區建有地下停車場,然後將車位賣給(出租)業主,也有的小區將房屋一層建成車庫或者小房,業主或者自願購買,或者與商品房配套出售,還有的開發商在小區空地上(露天)規劃出停車位,或者出租給業主,或者歸業主無償使用。請問車庫、車位應歸業主所有還是開發商所有?其收費合理嗎?

律師解答:從我國當前的現狀來看,居民小區內供業主停車的地方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地麵非封閉型停車位。這種停車位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對此類停車位的開發成本較低,而且其占用的土地使用費往往已經分攤在小區建造的整體成本中。因此其權屬一般不存在爭議。現實生活中開發商對此類停車位多采用分攤銷售的方法,即開發商在不能保證一戶一個停車位的情況下,將停車位銷售給全部業主,每位業主按其住宅專有部分的建築麵積分攤停車位的購買費用。現實生活中,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地麵停車費不是停車位的租金,而是停車保管服務費。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一種是封閉型車庫。這種車庫又分為兩種:一是地上車庫,開發商將商品房一層設計為車庫和小房(儲物間),業主購買自願,麵積不一,價位(單價)一般等同或者高於樓層,該車庫同住房一樣,一戶一門,產權歸業主所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開發商一次收費(購房款),除代收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稅、費用外,一般不再收其他費用,車輛由業主自行保管,丟損自負。對此,業主一般沒有異議。另一種是地下車庫,四周封閉,劃分車位,業主共用,對此類車庫,《物權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隻是對非封閉型停車位(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明確規定屬於業主共有,但對於車庫的歸屬予以回避,從而導致認識上的重大分歧,目前比較有影響力的觀點有四種:業主共有;開發商所有;以是否計入公攤麵積決定歸屬;以當事人約定確定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