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與監管是一項係統工程,下麵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界定等五個方麵就我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設立與監管作一些分析、探討和研究。盡管這些並沒有涵蓋所有的內容,但我們覺得這五點至關重要,需要予以特別的關注。
一、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界定
從美國、韓國、日本、香港、台灣等海外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開展網上證券交易的證券經紀公司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傳統的證券經紀公司,另一類就是所謂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既然兩者都為客戶提供網上證券經紀服務,那麼劃分傳統的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標準和依據是什麼呢?
一般認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指以電子信息交換網絡為主要手段向客戶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及相關業務的金融機構。所謂“電子信息交換網絡”是指因特網或其他類似技術形式的通用性公用網絡,因此理解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關鍵是“主要手段”。
傳統證券經紀公司在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櫃台委托、磁卡委托等交易方式的同時,也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方式;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在為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方式的同時,也為客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以滿足客戶的需求。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以電子信息交換網絡為主要手段。簡單地說,如果一家證券經紀公司以電子交換信息網絡為主要手段向客戶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及相關業務,則其就歸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範疇。
由此可見,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一個動態的概念。當電子信息交換網絡方式在一家傳統證券經紀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方式中上升為主要手段時,這家證券經紀公司就演變成為一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當電子信息交換網絡方式在一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方式中不再占有主導地位時,這家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就演變成為一家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發展曆史等方麵的原因,在美國、韓國、台灣等海外的證券界,人們習慣於將那些一開始主要借助互聯網絡拓展市場的證券經紀公司界定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傳統證券公司日益融合,兩者之間的界限趨於模糊。
表7是台灣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與傳統證券公司在網上交易所占比例方麵的對比情況,台灣網路證券、創新證券等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網上交易的比例(與本公司總交易量相比)接近甚至低於金華信銀、華碩、數位公誠等傳統證券公司。
那麼,網上交易所占比例不到20%的台灣網路證券究竟應歸入網上證券經紀公司還是傳統證券公司範疇呢?網上交易所占比例超出60%的金華信銀和數位公誠證券究竟應歸入傳統證券公司還是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呢?按照不同的劃分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我們在分析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時需要注意這一點。在分析中,我們還是采取“主要手段”
這一劃分方法。
正是因為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因此有的觀點認為,針對傳統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隻須稍作調整,完全可以適用於網上證券經紀公司,並不需要專門出台針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的管理辦法。鑒於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出台專門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管理辦法還是必要的,但我們在製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需要充分認識到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是動態概念這一點。與此同時,在對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和非網上證券經紀公司實施監督和管理方麵,如何真正實現公平、公開和公正,在兩者之間求得很好的平衡,從而促進我國證券業的持續、快速發展,是擺在監管者麵前的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