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期貨新品――股指期貨的操作(1 / 3)

2006年9月8日,在新加坡新華富時A50登場3天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正式掛牌。隨後從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最早有望在年底左右推出股指期貨”的論述,到2006年9月19日中金所公布滬深300指數期貨暫定合約,這些舉措無不表明股指期貨作為一個新的金融衍生品種,即將展現其神秘的麵容,中國證券市場隻能單方麵做多才能賺錢的交易體製,也將發生曆史性的變革,而中國的投資者不管是從知識、技能、乃至心理,顯然還對此準備不足。

權證已是前車之鑒,但未必能成為股指期貨的“後事之師”。正所謂“預則立,不預則廢”,對股指期權感興趣的投資者應當提前學習股指期權的投資方法和理念,為以後的投資打下堅實的基礎,贏得投資市場的豐厚回報。

3.1股指期貨交易開戶的具體流程

一個完整的期貨交易流程應包括開戶與下單、競價、結算與交割四個環節。這裏根據目前條例規則擬定初步的開戶流程示意圖,待正式條例規則出台後,將根據新的規則對開戶流程進行更新。

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客戶,需要與期貨公司簽署風險揭示書和期貨經紀合同,並開立期貨賬戶。客戶不能使用證券賬戶及商品期貨交易編碼進行股指期貨交易。

3.2尋找合適的期貨公司

期貨公司是投資者和中金所之間的紐帶,除了中金所的自營會員外,其他投資者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可以通過期貨公司進行,選擇合適的期貨公司進行交易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投資者可以到中金所(www。cffex。com。cn)網站上找到合適的中金所會員或者取得股指期貨介紹經紀商資格(IB)的證券公司的聯係方式。

3.3投資股指期貨開戶應具備的條件

客戶開戶必須以真實身份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對象分為個人戶和法人戶。

(1)個人開戶必須出示身份證原件,並且提供複印件,簽署時需提供相應的居住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法人戶開戶需出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授權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還需要出示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批準進行期貨交易的文件等。上述證件、文件要求留存複印件。

按照相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成為期貨經紀公司客戶: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文件的單位。

(5)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3.4選擇合適的股指期貨交易方式

目前期貨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麵、電話、計算機、網上委托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1)以書麵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麵交易指令單。

(2)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必須同步錄音。

(3)以計算機、網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指出,中金所實行遠程電子交易。投資者的指令通過中金所會員的係統進入中金所交易係統。若投資者委托的期貨公司是結算會員,則投資者的指令進入結算會員係統後,由結算會員通過與交易係統聯網的電子通訊係統參加中金所競價交易。若投資者所委托的期貨公司是非結算會員,則結算會員可以允許該非結算會員的指令直接進入中金所係統,也可要求該非結算會員的指令必須通過該結算會員的係統進入中金所係統。

然而,新的交易方式由於主要采用電腦進行,可能會因計算機係統或通訊傳輸係統出現一些額外的風險,因而,客戶如果選擇電子化交易方式,期貨經紀公司會要求客戶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書》的同時,簽署《電腦自助委托交易補充協議》、《網上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網上期貨交易補充協議》等相應的協議。

3.5《期貨經紀合同書》的主要內容

《期貨經紀合同書》對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由於合同書具有法律效應,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按照合同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書通常有下列內容:

(1)委托。

(2)保證金。

(3)強行平倉。

(4)通知事項。

(5)指定事項。

(6)指令的下達。

(7)報告和確認。

(8)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

(9)保證金賬戶管理。

(10)信息、培訓和谘詢。

(11)費用。

(12)免責條款。

(13)合同生效和修改。

(14)賬戶的清算。

(15)糾紛處理。

(16)其他事宜。

在這些條款中,投資者應該特別關注第(3)~第(7)條的內容。其中第(3)條是有關風險度量方法及在什麼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可以采取的相應措施;第(4)條是指雙方約定期貨經紀公司如何盡通知義務及怎樣認定期貨經紀公司已經盡了通知義務;第(5)條中的指定事項是指“指定指令下達人”、“指定資金調撥人”及“指定聯係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達人”和“資金調撥人”不是投資者本人,意味著已經對他人進行了授權,投資者必須對被授權人的行為負責;第(6)條中的內容是環繞著指令下達方式展開的,如果交易投資者選擇電子化交易方式,還需簽署相應的補充協議;第(7)條中的內容則是結算報告的確認或發生異議時如何解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