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企業對銷售形式有自主選擇權,這就需要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選擇合適方案為自己節稅。
(二)以舊換新銷售
以舊換新銷售方式是指納稅人在出售貨物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一種銷售方式。
根據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應按銷售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收購舊貨物的成本不得抵扣銷售額,當然也不能作為購進項稅額抵扣。
策劃方案:企業在采取以舊換新銷售方式時,應考慮采取這種方式增加的銷售額能否在彌補收購舊貨成本後仍有剩餘,否則,就不必采用。
方法三:利用市場定價的充分自主權進行納稅籌劃
策劃方案:增值稅的有關法規對企業市場定價的幅度沒有具體限定,即企業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所賦於的充分的市場定價自主權。這為企業在利益統一體的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移價格及利潤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活動提供了可能。
方法四:利用增值稅的可遞延性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期的遞延又稱延期納稅,即企業在稅法允許的期限內,可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事實上,延期納稅的方法很多。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在不違反稅法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作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延長納稅期限,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策劃方案: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的納稅期期限很短,最長也隻有一個月。因此,在納稅期限上可籌劃的空間很小。納稅人隻有在推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上進行籌劃,才能達到遞延而節稅的目的。通常,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的關鍵取決於納稅人的結算方式。所以納稅人普遍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一)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籌劃
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由此,企業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這種結算方式。
案例
【例2-25】某大型手機製造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對外售出手機6批,共計應收貨款8600萬元(含稅價)。其中,4批共計6000萬元,貨款兩清;1批1200萬元,3年後一次付清;另1批1年半後付800萬元,2年後付500萬元,餘款100萬元2年後結清。
案例分析:若全部應收貨款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該企業則應在本月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249.57萬元[8600÷(1+17%)×17%],按這種方法繳稅實際上就是要企業墊上那部分暫時未到的貨款稅金。但若對未收到的賬款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適當延緩支付期限,就可以收到免費使用稅款資金的功效,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具體銷項稅額及天數為(假設以月底發貨計算):
1200+100÷(1+17%)×17%=1214.53(萬元),天數為1095天
800÷(1+17%)×17%=116.24(萬元),天數為548天
500÷(1+17%)×17%=73.50(萬元),天數為730天。
通過以上實例可以看出,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不僅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還可以節約銀行利息支出,充分為企業節稅。
(二)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的籌劃
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後,開具銷貨清單,交給委托方,這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根據這個原理,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的企業,有貨款以銷售後付款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就可以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