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
由此可見,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關鍵是正確確定收入總額和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
一、收入總額的確定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產、經營收入
生產、經營收入主要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時取得的收入,如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等。
(二)轉讓財產收入
轉讓財產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如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企業購買各種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商業彙票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
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所取得的收入,但主營租賃的企業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在租賃收入中。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將自己擁有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轉讓、提供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紅利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企業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收入。
紅利收入是指企業因對外投資入股而分得的利潤收入。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如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等等。
二、準予扣除的項目的確定
為了正確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財務人員還必須了解哪些屬於準予扣除的項目,哪些屬於不得扣除的項目。
(一)準予扣除的項目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具體包括:
1.成本
成本指企業銷售商品(如產品、材料、廢料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及無行資產的成本。
2.費用
費用指企業每年因生產、經營商品及提供勞務所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
3.稅金
稅金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所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印花稅等。
4.損失
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
損失具體內容包括:
(1)借款利息支出
這裏所說的利息支出,是指企業建造、購進固定資產竣工結算之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借款而支出的利息,需按照實際發生數額予以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注意:企業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規定可以扣除,扣除標準同上。
企業從關聯方借取的借款資金數額超過其本身注冊資本的50%時,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若企業所借資金用於對外投資,不得以企業的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而應當計入相關投資成本中。
經過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低於按照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允許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一般實行計稅工資扣除的辦法。其中,計稅工資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浮動工資、獎金以及津貼等。
扣除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自2000年度起,一般地區,每人每月不超過800元,個別發達地區,每人每月不超過960元)內,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視各地情況具體執行。
但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為計稅工資、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