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聯營籌資(1 / 3)

第二章 聯營籌資

創建者如果自身的實力不足,或者為了分散風險,可以聯合具有雄厚資金實力,並具備相關經驗的個人或企業來聯營。即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各自投入相應的資金,共同完成店鋪的組建和經營。這在當前的店鋪籌資中,是很普遍的一種方式。

一、聯營籌資的優勢

幾個實體或投資個人的聯營是指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法人地位的實體,就同一產業的有關經營過程和經營環節而組成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經濟聯合體。聯合經營是多種經營要素的結合,其目的在於發揮群體優勢,它具有多種形式。與籌資直接有關的聯營,主要是指店鋪創建初期吸收其他各方投資,組成聯營形式,以所創建的商業實體為主體企業,進行統一核算;在此基礎上,吸收若幹經營者和單位共同投資,組成聯營形式,以新組建的店鋪為主體進行統一核算。從這一意義上說,聯營籌資具有吸收直接投資的性質。當然,在聯營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發行股票籌資,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經營,就受資方來說,意味著利用他人的資金進行創建和經營活動,是一種籌資行為;但是,就出資方投出資金用以謀求收益來看,則是一種投資行為。聯營出資單位所投入的資金,為該單位可以自行支配的多餘資金,如暫時閑置不用或準備用於投資的實收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投資方可以用現金投資,也可以用實物和無形資產投資,方式是十分靈活的。

籌資性聯營通常是緊密型聯營和股權性聯營。緊密型聯營,就是聯營各方以資產為紐帶共同出資組建成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而不是聯營各方按合同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共同完成某項經營活動,按合同規定分享收入,分擔費用。股權性聯營,是指聯營各方共同出資取得股權,並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即股權份額)來分配收益,而不是由投資者按其資產特點投入企業,定期按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分得收益。

國內聯營籌資具有如下優點:靈活、迅速,可使“融資”與“融物”相結合,能較快地形成生產能力,從而發揮各方優勢,擴大經營範圍;簡便、易行,籌資數量可多可少,聯營夥伴數量不限;聯營籌資的資金為主權資金,可提高主體單位的信譽,避免財務風險,還可分散投資方獨立承擔投資損失的責任。但是,聯營籌資有可能使主體單位喪失部分經營控製權。國內聯合經營是商業實體橫向聯合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籌集資金的一種重要方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也是一種股權性聯合經營企業,它可以從國外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同時也是吸收外商投資的一種重要方式。我國自1980年起,陸續創辦了相當數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些都可在店鋪創建過程中予以借鑒。

二、聯營籌資的動因

聯營籌資的動因可大致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聯營籌資能做到優勢互補

因各種差別的存在,出資各方在經營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優勢。有的出資方可能在經營過程中注重商品的開發和創新,形成了相關的優勢,善於經營廣大消費者易於接受的名牌產品;但可能因地點及資金方麵的限製,不能擴大經營規模,限製了商品銷量,滿足不了市場需要而喪失獲利機會。有的出資方可能位於較為落後的地位,經營素質相對較差,商品質量上不去,可能銷路不暢,形成了人力、財力的浪費。這兩類實體通過聯營可以做到優勢互補,雙方都可取得比較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