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頒布新法(1 / 1)

商鞅第一次變法在秦孝公六年(前356年),這次變法的主要內容有:

一、頒布法津,製定連坐法。商鞅把李悝製定的《法經》帶到秦國,加以公布實行。並把“法”改為“律”,增加了連坐法,從而把秦獻公時實行的什伍製(為了加強對百姓的管理,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變成相互監督糾發的連坐製。商鞅的法律規定什伍間要“相牧司連坐”,即一家有罪而九家相揭發。若不揭發,則十家連坐。

商鞅製定的法律規定:不揭發檢舉的“腰斬”,檢舉揭發的同斬敵人首級一樣受到賞賜,窩藏有罪的人與投降敵人同罪。降敵罪的懲罰是本人斬首,全家罰為刑徒作苦役。

二、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頒行按軍功受賞的二十等爵製。為鼓勵秦人作戰勇猛,商鞅規定國家的爵位按將士在戰場上斬獲敵人首級的多少來計算。斬得敵人甲士首級一顆的,賞給爵一級。願做官的,任以年俸50石的官職。官爵的提升與斬首級數相稱。爵位從一級到二十級,愈高享受的待遇、特權愈優厚。如升到第十級“五大夫”時,賞賜給300戶人家的稅地。爵位在五大夫以上,除享有600戶人家的租稅供他食用外,還有權收養賓客。有爵位的人,犯了法,還可以減免爵位以贖罪。

官職和待遇的獲得一律取決於軍功。過去的舊貴族,雖是國君的宗室族人,沒有軍功也不能獲得爵位。不能靠出身就獲得爵位,享受特權,這就嚴重打擊了舊貴族的勢力。

三、重農抑末,發展農業生產。商鞅把李悝“盡地力之教”的措施帶到秦國,在社會生產中,特別重視農業生產領域。商鞅根據秦國地廣人稀、荒地多的特點,把重點放在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麵積來發展農業生產方麵。他在變法中規定:“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本業”就是男耕女織的農桑業。“末利”是指製造和經營奢侈品的奇技淫巧、刻鏤紋繡的一類手工業和商業。他不是反對一般的手工業,而是反對與生產無關的奢侈品。

商鞅為了發展農業生產,規定:盡力從事男耕女織的生產事業,生產糧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從事工商業和因不事生產而貧困破產的人,連同妻子、兒女沒入官府為奴隸。還規定:凡是一家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子,必須分家,各立戶頭,否則就要出加倍的賦稅和勞役,以鞏固和發展封建生產關係。把大家庭分割成小家庭,成為戶頭的成年男子就不能再在大家庭的掩護下,遊手好閑。

商鞅發展秦國農業生產的另一個措施是招徠地少人多的“三晉”之民,來秦國墾荒,為此他製定“徠民”政策。他用法令規定:三晉(韓、趙、魏三國)民眾來秦國定居,就有地有房,三代免除徭役,不用參加戰爭。墾荒的特別優待,10年不交納賦稅。讓秦國人當兵打仗,新來的人種田解決糧食問題,從而使秦國的兵源和糧食問題都得到解決。

四、建立郡縣製,由國君直接派官吏治理。加強中央集權。

五、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國家官吏學法、明法,老百姓“以吏為師”,意思是官員怎麼做,就跟著學,跟著做。

法令張貼在南門,大家都圍著看,竊竊私語。

一個貴族打扮的人,擺弄著他的大袖子,對幾個與他同樣打扮的人高談闊論著:

“一人犯法,什伍連坐,貴族與平民不加區別了!”

“這樣一來,取消了貴族的特權,你告發我,我告發你,我們這些人會不得安寧!”

另一邊的角落裏,有幾個穿著麻布短衣的人,也在議論著:

“窮人為什麼要罰做官府的奴隸?”

“誰叫你不肯勞動,遊手好閑?你不會下鄉開荒去嗎?”

“努力耕織的人可以免服勞役,我也要下鄉種田去了!”

幾個人正在議論著,忽然一個青年擠進圈子裏說:“我要當兵去!憑著身強力壯,作戰立功,就能做官了!”

一個上了年紀的退伍士兵,對這青年冷笑了一聲說:“士兵能做官?說說罷了。你是哪一級的貴族?要讓你做官?”

青年不服氣地說:“照你說,這新法令是假的?你要知道,左庶長說到做到,搬一根木杆還賞五十兩金子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