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王雅清上庭了倒是給我吃了一顆定心丸,這麼長時間總算見到自己人了,我相信王雅清肯定是會幫我說話的。
也確實是這樣,律師問她案發前的事情,她也都是幫我說話的。其實無所謂是不是幫我說話,隻要她把實情說出來就算是幫我了,隻不過王雅清的語言也渲染了一些,添油加醋的說的東西都比較偏向我,估計這也是律師教過的。
她說一開始是聽說韓笑笑跟幾個陌生男的吃飯去了,打她電話也聯係不上,我倆就打了個車去找韓笑笑。後來有人看見韓笑笑從KTV出來,昏迷著被人扶到旅店去了,我倆才一起過去的。
王雅清還說到旅店之後,那個旅店老板不讓我倆上去,我才拎著凳子威脅要砸他店的,因為那時候情況確實是挺緊急,我倆都擔心韓笑笑。怕有危險,後來我是自己跟旅店老板上的樓,一直過了挺長時間我還沒下來,王雅清擔心我出事,所以她就上樓想看一眼。
她還說上樓的時候,正好遇見劉洋他們一群人往樓下跑,等她走到門口的時候門是開著的,就看見我手裏拿著刀,劉默在地上躺著,韓笑笑的衣服也已經被人脫的差不多了。這時候律師問了一句,你確定你上樓的時候,看見韓笑笑已經衣衫不整了?王雅清說對,律師又問她那韓笑笑當時身上還有什麼衣服?
給王雅清問的有點不好意思了,想了想說就兩塊布吧,也不剩什麼了。律師點點頭,然後他又問王雅清,她跟我在一起的時候發沒發現我身上有管製刀具?
王雅清就猛搖頭說沒有,絕對沒有,那段時間我倆經常待在一起,她從來都沒發現我身上帶著刀。而且那天我穿的是牛仔褲,上身穿的也是一件休閑外套,兜特別淺,要是有刀她肯定能發現。
她說完律師就開始陳述了,跟審判長說通過證人的證詞,我可以斷定那天我的委托人是見義勇為。在道德上來講,就算是兄妹關係,劉洋把韓笑笑送到旅店之後,也不應該把她的衣服脫到隻剩一條內褲,況且還是當著那麼多外人的情況下。
他說完那個公訴人就開始找茬了,跟律師說也有可能是一號證人想讓自己的妹妹睡的舒服一些,這並不能作為證據。然後律師冷笑一聲,問他,那如果是你女兒,你願意讓她在大庭廣眾脫的隻剩一條內褲?
這一句話就給那公訴人給憋回去了,半天沒吭聲,律師也沒搭理他,跟審判長說證據也已經呈上法庭了。在案發現場搜出來的那把刀,上麵同時發現了我的委托人,以及被害人兩個人的指紋。如果真的像公訴人所說的,我的委托人帶著刀進去刺傷了被害人,那為什麼刀柄上會沾著很多被害人的指紋?所以我認為,這把刀就是屬於被害人的,甚至被害人對我的委托人做出了一些傷害的動作,譬如劃傷了他的脖子,我的委托人無奈之下把刀搶了過來,做出了正當防衛的動作,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審判長點頭,然後問公訴人,你對辯護人的看法有沒有什麼異議?公訴人說有,我想請問被告的辯護律師,你憑什麼認定是被害人先傷害的被告?而不是被告持刀想要傷害被害人,所以被害人做出了搶奪的動作,因而沾染上指紋的?
律師就說因為被害人的手並沒有被劃傷,而且如果是他做出了搶奪的動作,那為什麼刀刃上沒有指紋?如果當時的情景真像你說的那樣,我的委托人手應該是一直是握著刀柄的,就算是沒碰到刀刃,也不應該在刀柄上留下指紋,這根本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