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為什麼近親禁止結婚?(1 / 1)

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近親結婚,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所謂近親婚配是指雙方在幾代之內曾有共同的祖先。一般追溯到四代,即在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以下直到自己這一代的四代中,均為近親。近親有共同的祖先,他(她)們所攜帶的某些相同的體隱性基因相遇的機會增多,因而發生隱性遺傳病的機會也多。

很早以前,人們對近親結婚的危害就有了一定的認識。如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的典籍中,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這裏的同姓應理解為血緣關係較近)。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1981年對江蘇東台縣54萬人的調查發現,近親結婚3355對,所生子女5227人,其中癡呆、弱智、發育不全者1880人,占出生子女總數的36%,比同地區非近親結婚所生子女患病率高145倍。所以,近親結婚這種陋習非革除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