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章 1915年 民國四年(1 / 3)

1月:

1日,袁世凱授徐世昌為上卿,楊士奇等為中卿(襲用先秦官製)。頒布《附亂自首特赦令》以瓦解革命勢力。北京政府重申重視國民教育,從整頓師範編訂教材開始。通令全國實施民國二年12月24日所頒布《鹽稅條例》。青海行政公署在西寧成立,長官廉興,下設總務處與司務、行政、調查三科。福建省金門縣正式成立。

2日至24日,孫中山委任梁宗漢為湖北革命軍司令長官,李萁為廣東革命軍遊擊隊司令,盧師諦為四川革命軍司令長官,夏爾璵為浙江革命軍司令長官。

4日,《中美解紛條約》在美國簽訂,規定由兩國共組之“永久國際公會”解決兩國糾紛。中俄蒙恰克圖會議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兩項條款:(一)承認外蒙有辦理內政及訂立工商條約權。(二)中俄不幹涉外蒙自治內政。

5日,孫中山委劉光山為山東支部長。北京政府內務部發通告訪求嶽飛畫像。

6日,北京政府批準教育部擬訂忠孝節義實施方法,並擬準將《孟子》、《論語》分別列為初等、高等小學教材。

北京政府公布《權度法》,與萬國權度同製。

7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會英、日二國駐華公使,聲明取消前劃定之山東特別行政區。北京政府申令查禁革命書籍。

8日,革命黨人張拱辰等在南通籌劃舉義反袁,但因事泄未成。中俄恰克圖會議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兩項條款:(一)中國駐庫倫大員衛隊不超過二百名,佐理專員分駐各地衛隊不超過五十名。(二)俄國駐庫倫領事衛隊不超過一百五十名。將來如添設領事署、副署,則每處衛隊不超過五十名。

9日,北京政府裁撤上海中立辦事處。

10日,日本政府拒絕自山東撤走日軍。

同日,孫中山委任劉大同為東三省支部長,何蔭三為仰光支部長。蒙古與俄國訂立《銀行條約》。南潯鐵路竣工(南昌至九江)。

11日,孫中山委任覃振為湖南支部長。

12日,北京政府申令以全國水利局(張謇為總裁)司全國農田水利,各省設分局。

13日,孫中山委任沈鴻柏為麻六甲支部長。本溪煤鐵公司製鐵廠開工。袁世凱所建立之私人武裝“模範團”於關嶽廟宣誓效忠袁世凱。

14日,北京政府財政部訂定《印花稅法罰金執行規則》,通行辦理。補訂《契稅施行細則》,一體遵行。

15日,財政部調查各省濫發鈔票情形。日本政府堅持將關東州租借地列為日本郵政區,中國政府以關東州租借地為中國領土,不予承認。夏詒霆籌備加入歐戰議和大會事宜。

16日,袁世凱特任蔡鍔督辦經界局事務。上海太古招商等十七家輪船公司堆裝工人要求增加工資,六百餘工人舉行同盟罷工。

17日,財政部製定之《勘報災歉條例》,奉準通行辦理。

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謁見袁世凱,麵提二十一條要求。該二十一條主要內容為:

山東部分:(一)德國所有在山東權利之處分,由日德間進行協定,中華民國概行承認。(二)中國建造煙台或龍口連接膠濟線之鐵路時。優先向日本借款。(三)中華民國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開放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四)山東各地概不讓於外國。

東北蒙古部分:(一)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歸還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二)日本在東三省南部有租借地,限期三十年,但可無條件續租。(三)日本人在東三省南部有居住、往來、營業之自由。(四)日本有領事裁判權。(五)吉長鐵路借款適用於對最惠國之條約。(六)日本人在東三省南部有對礦山勘探及開采權。(七)東三省南部需聘用外國人為教官、顧問時,盡先聘用日本人。(八)東三省南部及內蒙古之鐵路借款和以各種稅課作抵押之借款,優先向日本商借。(九)開放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允準日本和中國人合辦農業隨附工業。

漢冶萍公司部分:允準中日合辦,不歸國有,不借日本以外之外國資本。

福建部分:不允許外國或外資建設軍事設施——造船廠、軍用蓄煤所、海軍基地等。

膠州灣部分:(一)開放膠州灣全部租借地為商埠。(二)設一日本租界區(此部可歸於山東部分)。

以上各部分條款,是為袁世凱所接受者。此外還有第五號內容袁未敢接受。第五號內容是:中國政府請日本人為政治、財政、軍事顧問;中國內地日本醫院、寺院、學校享有土地所有權;若幹地方警務由中日合辦或多聘日本人承擔之;中國軍械半數以上,由日本購買,或聘日本人為技師,購買日本材料,中日合辦軍械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鐵路建造權讓於日本。日本人在中國內地有傳教權;中國在福建築路、開礦、修港時,日本有優先借款權。

中俄蒙恰克圖會議第二十五次會議討論外蒙混合訴訟問題。北京政府申令《修正關於人事憑證貼用印花稅條例》。

20日,日置益向中國外交部補遞二十一條要求。農商部公布《工業品化驗處簡章》。梁啟超主編之《大中華》雜誌在上海創刊。藍公武於該雜誌發表批判袁世凱複古文章,文雲:“比者國內複古大盛,皇皇策令,無非維係禮教……政府既提倡於上,社會複應於下,孔教會遍布於國中……夫中國之禮教,所謂忠孝節義者,無一不與近世國家之文化相背反”。

同日,孫中山指示豫、魯地區反袁軍事。

21日,外交部訂定之《領事官職務條例》,奉準施行;司法部訂定之《刑事訴訟審限規定》奉準通行辦理。

同日,孫中山批準《中華革命軍委任通則》。

22日,北京政府執行《縣知事甄別章程》。內務部訂定之《警察傳習所章程》,奉準通行。

25日,北京政府平政院審理程德全、應德閎貪利忘國案,此案為袁世凱以私憤所構陷之冤案。國稅廳調查全國田賦。

26日,日本台灣總督解散台灣同化會。

27日,北京政府特任陸征祥為外交總長,孫寶琦繼李經羲為審計院院長。袁授陸征祥等十二人為中卿。

中華革命黨製定第三次革命事前籌餉章程並組建籌餉局。其章隉:(一)照第一次辦法,兩倍賠償,限革命成功後,三年內與第一次之款一律還清。(二)凡資助萬元以上者,記大功一次,凡得大功者,政府成立後,從優認為代表,參與政事,組織國會。(三)凡資助千元以上者,記功一次,凡得功者,將來歸國經營礦山及各種實業,享有優先權。(四)資助百元以上者,雖未入黨,亦得有公民資格(當指入外籍者?)。又規定凡出資五十萬元者,政府成立後,除享有一等功章應享特權外,於出資者本籍省城、縣城交通繁盛公地,政府為建銅像。凡出資至百萬元者,政府成立後,給予殊勳,於出資者本籍省、縣城與國都、人民遊息之城,政府為建銅像,並以其名命名公園,以為民國再造之紀念。

28日,陝西宜君縣開辦石油。

31日,孫中山委龐三傑為豫魯淮遊擊隊司令官。北京政府訂定四年度預算辦法,各省照行。

孫中山委林森為美洲支部長,馮自由副之。

中國科學社創刊《科學》雜誌於上海。該刊以傳播世界最新科學知識為宗旨。

2月:

1日,中華革命黨通告黨員,嚴防袁氏離間之計,以求第三次革命之真正成功。嶧縣中興煤礦火災,死亡四百九十九人。中俄蒙第二十八次會議(恰克圖),討論稅則問題。

2日,中日舉行首次會議交涉“二十一條”。

3日,江西南潯鐵路通車。

4日,袁氏《教育綱要》發交教育部,其宗旨為:“崇奉古賢為法師;尊孔以端其基,尚孟以致其用”。

5日,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二次會議。北京政府訂定《新聞電報章程》。

8日,徐世昌擬定直魯豫鄂移民內蒙辦法。

10日,中華革命黨人吳藻華向孫中山麵陳經營江南計劃。北京政府財政部申命禁止濫發紙幣。

12日,中日二十一條交涉,中國政府提出第一次修正案。中國駐日公使陸宗輿向日本外相加藤高明聲明:嚴重侵害中國主權之第五號內容,萬難商議。

同日,孫中山委張人傑為財政部長(中華革命黨),廖仲愷副之。北京政府公布《國籍法施行細則》。

16日,日本閣議通過“二十一條要求新修正案”。中俄蒙恰克圖第三十一次會議,中國政府堅持在外蒙之中國商民不交任何捐稅之權。

20日,北京政府公布《知事辦學考成條例》。

22日,北京政府電各海關,自3月1日起免征通行花邊等五宗出口稅及有關進口各稅。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三次會議。

25日,北京政府諭令裁汰冗員。《民事管轄辦法》通行之。台灣當局公布《中國勞工取締規則》,限製大陸人赴台勞作。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四次會議。

28日,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五次會議。

本月,陳其美奉命返滬策動反袁軍事。北京政府頒布教育宗旨:愛國、尚武、崇實、法孔孟、重自治、戒貪爭、戒躁進。

中華醫學會於上海成立。

3月:

1日,《新疆通誌》編纂完成。北京政府頒行《發給關於國籍之許可執照簡章》。

2日,上海各界成立“對日同誌會”,反對二十一條之要挾。

3日,孫中山委許崇智、何天炯、葉夏聲為南洋特派員,譚根為航空隊司令長官。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六次會議。

4日,前四川民政長張培爵,於京津籌謀反袁起義,事泄被殺。

5日,北京政府特任周自齊代理農商總長。

6日,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七次會議。

8日,中俄蒙舉行恰克圖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外蒙界線條文。

9日,北京政府以皖省巡按使韓國鈞會辦皖北賑事。立法院議員選舉法第一章公布施行。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八次會議。美國舊金山萬國博覽會中國館開館。

10日,孫中山揭發二十一條交涉真相,並通告黨員,積極討袁。山西撤消清源、平順、馬邑三縣。日本政府決定向中國出兵,強迫中國完全接受二十一條。英國政府對日本在中國建造鐵路條款表示異議。

11日,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九次會議。

12日,北京政府公布《國民會議組織法》。

14日,北京政府電令馮國璋槍決江北巨匪千裏駒。“約法會議”決定於3月18日閉會。

15日,北京政府公布《國民會議事務局官製》。

16日,上海勸用國貨會開成立大會,公推虞洽卿、黃少岩為正、副會長。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十一次會議。

18日,上海三、四萬市民舉行反日大會,抗議日本二十一條之要求,並議決排斥日貨,儲金救國。會議決議六項:(一)致電北京政府及各省。(二)設辦事處。(三)派人到各省發動成立分會。(四)提倡國貨。(五)創辦白話報。(六)設公民捐輸處。

19日,北京政府前西藏辦事長官鍾穎因結納亂兵,被判處死刑。中俄蒙恰克圖會議舉行第三十八次會議,稅則問題未達成協議。國民對日同誌會等致電袁世凱反對對日妥協雲:“民等寧為戰敗忠魂,不作亡國奴隸,務乞速作戰備,捍衛國家,人民誓死以赴國難。”

23日,中日二十一條舉行第十三次會議。北京政府電告各省中日交涉情形。美國對日本對華提出之二十一條表示不予幹涉。

24日,北京政府財政部設立交換貨幣機關。

25日,北京政府申令:禁止排斥日貨。

26日,鹽業銀行在京開張。

28日,台灣誌士楊臨,密謀抗日,事泄殉國。

30日,北京政府“明垂四誡,永作官箴”:一戒偷惰,二戒瞻徇,三戒奢糜,四戒嬉遊。北京政府公布《水上警察廳官製》。

31日,孫中山致函黃興,概論二次革命失敗原因,批評黃興之失並勸黃興回國共同討袁。

4月:

1日,北京政府發行國內公債二千四百萬元,並製定四年度公債條例施行。奉天設官地清丈局,清丈官地。

5日,北京政府通令各省防範中華革命黨。中俄蒙恰克圖會議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稅則條款:中國商民入外蒙隻交外蒙人民所應交之內地貨捐等,不交關稅;外蒙商民到內地亦如之。

9日,北京政府令賑四川旱災。上海人民自動儲金救國,目標五千萬元,以設立兵工廠、訓練陸海軍和振興民族工業為主要用途,並於上海設立事務所,至5月9日,北京亦設儲金事務所。北京政府外交部呈請製定《國樂》,以導揚國民精神,袁批示由政事堂速擬呈核。司法部通令: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已逾半年者,應於月報表內注明理由。

10日,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二十一次會議。

11日,北京總商會於中央公園舉行救國儲金大會,到會者約為二三十萬人,捐儲金一百萬元;5月23日,舉行第2次大會,到會者十萬人,捐出儲金八十萬元。該會議宣傳愛國自強,提倡國貨。

12日,孫中山委任魏誠為江西籌款局長。北京政府命李士偉為中國銀行總裁,並指定彙豐、中國、交通三銀行為四年度國內公債發行機關。美國在長沙設領事館。

14日,北京政府公布《地方自治試行條例施行規則》。

17日,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舉行第二十四次會議。中俄恰克圖會議停止。山東濟寧官吏強征印花稅,商人二千餘家罷市。

18日,北京政府公布《電訊條例》,規定該項事業由國家經營。

20日,北京政府第四期知事試驗開始舉行,主試委員長章宗祥。

21日,北京政府審計院試辦審計官吏貯金,奉準施行,於各員年俸中取十分之一儲存,按年計息,退職時發還。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呈準變通文官懲戒法草案及縣知事懲戒條例辦法。北京政府派員勘察伊犁邊界。

23日,全國各省教育會第一次聯會,在天津開幕,建議教育部八項,主要為改三學期為二學期、修改師範課程、設教育講演會、實業教育進行計劃、軍國民教育實行方法、社會教育進行計劃等。

吉林省設立土地清丈局,清丈全省土地。

26日,孫中山委任夏重民為加拿大聯絡委員,伍雲坡代廣東支部長,龍光任四川支部長。中日二十一條交涉停止。日本向中國提出最後修正案,修正案共二十四條,原第五號內容改為照會方式,取消第三款之合辦警察與第二款之日本辦醫院、寺院、學校之土地所有權,其餘均維持日方本來要求。

27日,北京政府特任周自齊為農商總長,周學熙為財政總長。江蘇呈準興修寶山海塘。任命張謇為參政院參政。

28日,免緩江蘇宿遷等二十四縣本年錢漕;北京政府設立全國煙酒公賣局,以鈕傳善為總辦。

29日,北京政府申令整飭司法。

30日,《義務教育施行程序》奉準實施。《中國銀行貨幣交換所暫行條例》施行。

本月,中華革命黨將中日二十一條交涉真相揭示於國人,並號召國人推翻袁政府。

本月下旬,梁啟超致函袁世凱,進行勸諫雲:國體問題,已類騎虎……啟超誠願我大總統以一身而開中國將來新英雄之紀年,不願我大總統以一身作過去舊奸雄之結局。

5月:

1日,中國政府對日本二十一條最後修正案予以答複,對第五號福建問題允為聲明;東蒙四款承認三款,對南滿裁判權要求日方再為讓步;第一號第一款,仍堅持2月12日修正文,聲明膠澳歸還中國,中國加入和會。日本對此表示不滿。

7日,日本政府令其駐華公使向中國政府提出最後通牒,限二十四小時內對二十一條最後修正案予以滿意之答複,至5月9日午後6時為止。北京政府為此發表宣言,通告全國。

8日,北京政府召集會議,宣布承認日本最後通牒之要求(不包括第五號要求)。

9日,袁世凱複文,接受日本最後通牒要求,是為“五九”國恥。

國民對日同誌會、中華國民請願會、外交後援會、女子救國儲金會四團體反對日本提出最後通牒,有四、五萬人在上海法租界舉行國民大會,並致電袁世凱:“懇政府,本國民之決心,背城一戰,民等願毀家捐軀,後援政府”。全國掀起抵製日貨高潮。

10日,孫中山致函鄧澤如等,指出袁將稱帝,從此中華民國名義,亦將歸於消滅。內地不平之聲甚烈,即袁所部馮、段輩亦表示反對。必須發動反袁之戰。

13日,北京政府為履行中日交涉二十一條諾言。申令此後中國沿海島嶼。概不租讓。

14日,袁世凱密諭百官忍辱負重,努力圖強,以洗今日之恥辱。並認為損失權利已多,為之痛心疾首,惟有痛定思痛,力圖振作。

15日,第二屆遠東運動會在上海舉行,會長為伍廷芳,參加者有中國、日本、菲律賓。

18日,北京政府準湖南民國三年被災田畝正賦分別免緩;被衝廢田永免正賦租課。

20日,陳其美於上海創刊《五七報》,抨擊袁世凱,旋被封閉。以方碩甫為兩淮鹽運使,姚煌為兩廣鹽運使。

22日,第二屆遠東運動會閉幕。

23日,北京政府製定國樂樂章。其詞曰:

“中國雄立宇宙間,廓八埏,華胄來從昆侖顛,江河浩蕩山綿連,勳華揖讓開堯天,億萬年。”

25日,中日“二十一條”簽字。

26日,長江漢陽段因風雨決口六處。

29日,北京政府參政院呈請製定《懲辦國賊專條》。

中日二十一條簽字後,國人反應頗出孫中山之意外。國人並未起而反袁,而是高唱一致對外,黃興等亦早已主張一致對日,不提反袁。北京大學學生甚至致函孫中山,要求放棄革命,一致對外。孫中山於本月特複信學生們進行說明:袁氏以求僭帝位之故,甘心賣國而不辭。禍首罪魁……傳曰:

‘國必自滅而後人滅之’。故有國者,恒自愛其國……而大盜在室,乃如取如攜,禍本不清,遑言捍外……新室王莽與拿破侖第三故事,不久將複現,嗚呼,區區民國之名,吾國民以無量之犧牲博得之者,亦歸於澌滅,尚何言哉!尚何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