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擴大地方的投資權限,首先決定下放基本折舊基金。1966年以前,基本折舊基金全部上繳中央。1967年決定將地方企業基本折舊基金留給企業和主管部門。隨著企業的大批下放,1971年又決定除第二機械工業部、水電部的基本折舊基金仍上繳60%外,其餘的基本折舊基金全部下放地方,用於設備更新、技術改造和綜合利用。這部分資金的數量越來越大,1975年達到100億元。下放一部分基本折舊基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如能真正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對於挖掘企業潛力,改變生產麵貌,都將有重要作用。但是,問題在於:下放的折舊基金實際上大量被挪用於基本建設。據估計,1975年有1/3的折舊基金被挪用,數額達30億元。這就拉長了基本建設戰線,擠占了生產、維修用的材料和設備,衝擊了國家計劃。
為了支持地方"五小"企業的發展,國家在1970年還提出,在今後5年內,安排80億元專項資金,由省、市、自治區統一掌握,重點使用。
1974年進一步采取按"四、三、三"的比例分配投資,即投資的40%由中央主管部門直接安排,30%由中央部商同地方安排,30%由地方統籌安排。這就使地方投資權力有所擴大。
據統計,由地方安排的投資,1969年隻占預算內投資的14%,1974年和1975年提高到27%左右。地方投資權的擴大,促進了我國地方小型工業繼1958年以來的又一次大發展。由於缺乏正確的行業規劃和強有力的計劃指導,全國有近300個縣、市辦起了小鋼鐵廠,有90%以上的縣建立了自己的農機修造廠。這些地方工業的發展,有的是合理的,有積極意義的,但不少帶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和浪費。
此外,與企業的管理權、財權、物權、投資權的下放相適應,在擬定《第四個五年計劃綱要(草案)》時,還提出了計劃的製訂,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由下而上,上下結合,塊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辦法,在地區和部門計劃的基礎上,製訂全國統一計劃的設想。但是,由於下放的大批大中型企業產供銷麵向全國,經濟聯係麵廣,生產技術複雜,地方無法安排,生產計劃不得不仍由中央各部負責安排。因此,計劃管理上"條條為主"的狀況基本上沒有改變,以"塊塊為主"的局麵並未形成。這項改革實際上是不了了之。
三、簡化稅收、信貸和勞動工資製度,削弱了經濟杠杆的作用。
由於對所謂"物質刺激"、"利潤掛帥"的批判,否定了用經濟辦法管理經濟,提倡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經濟杠杆的調節作用遭到限製和排斥。1970年以後,在整個經濟體製的變動中,對稅收製度、銀行信貸管理製度及勞動工資製度也進行了某些變動。變動的方向,除下放權力,擴大地方的管理權限外,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盡力簡化製度,包括簡化稅收製度、銀行信貸製度和勞動工資製度等。
(一)簡化稅收製度。1957年以前,與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所有製結構相適應,我國實行的是多種稅、多次征的複稅製,比較有效地發揮了稅收杠杆對經濟的調節作用。1958年的稅製改革,使稅收製度簡化。1970年召開的全國財政銀行工作座談會又提出要改變國營企業的工商稅收製度,一個行業一般按一個稅率征收,並在一些地區進行了試點。
1972年為擴大試點,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規定這次稅製改動的主要內容為:(1)合並稅種,把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鹽稅、屠宰稅合並為工商稅。稅種合並後,對國營企業隻征收工商稅,對集體所有製企業隻征收工商稅和所得稅,改變了對一個企業征多種稅的做法。(2)簡化稅目、稅率。稅目由過去的108個,減為44個;稅率由過去的141個減為82個。在82個新稅率中,不相同的稅率隻有16個,多數企業可以簡化到隻用一個稅率征稅。(3)一部分稅收管理權下放給地方,地方有權對當地新興工業、"五小"企業、社隊企業以及綜合利用、協作生產等確定征稅或減免稅。
稅收是重要的經濟杠杆,是用經濟辦法管理經濟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而稅收又主要是通過對不同的對象確定不同的稅種、稅目和稅率發揮其調節作用的。這次稅收製度的變動,將過去行之有效的複稅製進一步簡化,基本上成了單一稅製,大大削弱了稅收這一重要經濟杠杆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稅收管理權的一再下放,也導致政出多門,管理混亂,並減少了中央財政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