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向行省派出法務官,他們享有與執政官同等的“統治權”,全權擔任在行省的統治。不同的是,執政官有兩人,作為行省最高統治者的法務官隻有一人。法務官下麵的財務檢察官等事務官,人數不多,每年從羅馬派遣。
之所以每年派遣,是因為他們要經過市民大會的選舉。被委以統治西西裏行省的法務官,駐地設在西西裏的馬爾薩拉。因為,這裏是距迦太基最近的海港城市,地處西西裏的強鄰迦太基最前沿的位置上,盡管此時的迦太基並非羅馬的敵對國。
雖然《行省法》隻適用西西裏二分之一的區域以及隻開發了海岸地區的撒丁和科西嘉,但是,除了接受羅馬的直屬統治外,行省的最大特點是所有領地為羅馬的直屬地。居民隻能向羅馬租借已成為羅馬公有地的被沒收土地來經營農業,並向土地主羅馬支付租地費。
事實上,羅馬在打敗那些後來成為羅馬聯盟的加盟國時,同樣割占了他們的部分領土。所以,在向羅馬政府支付租地費方麵,他們與行省的居民一樣。兩者之間的不同隻是反映在遭割占的土地是部分還是全部。
此外,羅馬市民要經營農業,同樣要向國家租借土地。所以在這一點上,所有人一律平等。而且,羅馬不允許一個人想租多少就租多少,即使是元老院議員,租借土地也不能超過500由格爾,相當於125公頃。在羅馬,除了間接稅,國庫的主要收入就來源於這些公有土地的租地費。
行省的第三個特點就是行省居民有義務繳納直接稅,就好像他們的別稱叫“有義務支付租稅的人”所示。
作為租稅,行省居民必須向羅馬要繳納收入或收益的10%。農牧民似乎是以實物納稅。直接稅的別名又叫“什一稅”。
除此之外,他們還要繳納5%的關稅。不過,這個稅項不是隻向他們收取的,羅馬市民和同盟國市民也要繳納。
直接稅的稅率定為一成,依據有二:一是錫拉庫薩僭主征收的租稅稅率10%;二是迦太基在覬覦向西西裏滲透勢力的時候,對西西裏網開一麵,和對手錫拉庫薩一樣,隻按10%的稅率征收租稅。盡管他們在非洲屬地征收的稅率非常高,通常為25%,有時甚至高達50%。所以,羅馬在確定稅率的時候考慮到了錫拉庫薩和迦太基的因素。
行省居民有義務繳納什一稅,但是他們沒有服兵役的義務。這一義務是羅馬市民及同盟國市民必須承擔的。也就是說,行省居民沒有義務支付羅馬市民和同盟國市民所必須支付的直接稅,即所謂的“血稅”。
租地費一般控製在承租人可承受的水平上。如果羅馬市民在行省經營農牧業,也必須租借農牧地。盡管在意大利本土不需要繳納什一稅,但是在氣候宜人的西西裏租借農地,即便付過租地費,繳過什一稅後,收益仍然比在意大利本土做相同的事情高得多。
如果沒有累進稅製,一律按收入的十分之一納稅的話,今天的我也很樂意接受。但是在那時又是租借費,又是所得稅的,似乎表明人類已經啟動了不好的那部分智慧。當然,如果真的稅率統一為十分之一的話,國稅局的規模或許可以減半了。
在古代羅馬,國稅局是民營的,由稅吏——直譯叫“公務代辦人”——承包經營。每年,公務代辦人們參照前一年的產量,計算出當年的產量預計,並參加征稅權投標。如果公務代辦人提出的稅額遠高於納稅人所能承受的,那麼,即使中標,他也有破產的危險。所以,稅額通常穩定在一個比較合理的範圍內。公務代辦人應得的份額是什一稅中的十分之一。此外,他們必須向行省統治官提交有關征稅事務的所有文件。
與個人承包征稅業務相比,羅馬更鼓勵由行省的各城市承包這一業務。在西西裏,沒有一個稅吏是外人。盡管隻是直接稅的1%,羅馬還是希望回饋給當地的人。
第二次布匿戰爭爆發後,羅馬麵臨了前所未有的危機。為此,曾一度把什一稅臨時增加到了五分之一。但是,即使在那種情況下,作為稅項征收的依然是十分之一,另外十分之一則以收獲物的形式繳納,並由羅馬政府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