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格拉古兄弟時代(前133—前120)(3)(1 / 2)

羅馬人民承擔的義務不僅是要出錢支持戰爭,還要出人去打仗。被羅馬人稱為“漢尼拔戰爭”的第二次布匿戰爭打了17年,戰爭期間,作為國家最高行政長官的執政官,前後有25人戰鬥在最前線,其中有8人戰死。執政官在戰場上是唯一的最高司令官,尚且有這麼多人犧牲,身為普通公民當兵上戰場而犧牲生命者,就更多得不計其數。正是由於不同階級的羅馬人上下一心,團結對外,才最終取得了第二次布匿戰爭的勝利,使享譽世界戰爭史的迦太基名將漢尼拔俯首稱臣。

聽來令人稱道的這一切,卻從公元前200年,即第二次布匿戰爭結束後發生了改變。

首先,羅馬軍隊開始不斷打勝仗,可以誇口“屢戰屢勝”了。最高司令官戰死沙場的故事再也沒有發生。這對羅馬當然是好事,但任何事物都有正負兩麵,負麵的東西正在顯現出來。前麵提到過,第二次布匿戰爭時期開始實行允許擔任過執政官的人的子孫成為貴族階級的政策,其本意是想防止統治階級的封閉化,但這個意圖並沒有實現。

從公元前200年到迦太基滅亡的公元前146年,共經曆了54年,按共和製羅馬的規定,每年選舉產生兩位執政官,不考慮有人10年後再次當選的個案,其間共產生了108位執政官。在這“一百單八將”裏,家門中從未有人當過執政官的當選者僅有8人,其餘百人全部集中於科爾涅利烏斯、瓦萊裏烏斯、格拉古家所屬的森普羅尼烏斯等28個家門。這一時期貴族與平民的關係,不再體現為相互抗爭的階級對立,二者之間的通婚也有了較長時間的曆史,像日常便飯一樣不再稀奇。但是,同為羅馬公民,屬於元老院階層的和不屬於元老院階層的兩大人群的區分與對立日益明顯,且有固定化的趨勢。

本來元老院隻是一個向國王進言的谘詢機構,對幾乎所有的國事都沒有決定權。所謂的“元老院勸告”,是指將在元老院討論議決的事項作為來自元老院的“建議”提交給決策者,元老院沒有將其建議政策化的權力。羅馬的“共和政體”,從理論上說是徹底的“主權在民”。

但這個規矩被“漢尼拔戰爭”時期的“非常事態”給破壞了。由於漢尼拔統率的迦太基軍隊大兵壓境,為了度過這一羅馬共和國曆史上從未有過的非常時期,很多重要事項需要隨機應變,迅速決策。迫於這種壓力,這一時期的“元老院勸告”被原樣照搬地成為國家的政策。不幸的是,這種不正常的決策方法在“非常事態”結束後被延續下來。由於這種變通做法在第二次布匿戰爭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盡管有人質疑其有效性,但反對意見長時期沒有成為主流,而且在這期間,國政大權不斷向理應隻有“勸告”權力的元老院集中。第二次布匿戰爭勝利後,羅馬的霸權從意大利半島逐漸延伸到整個地中海地區,元老院集中權力的過程恰巧與之重疊,致使權力向元老院的轉移沒有遇到什麼阻力,元老院權力的集中達到了令人吃驚的程度。

第一是外交權。羅馬霸權範圍所及的海外行省和同盟國派到羅馬的使節,必須是接受元老院的邀請才可成行。也就是說,是元老院而不是執政官在代表國家行使外交權。當海外行省和同盟國出現需要羅馬出麵解決的問題時,也是由元老院議員組成的視察團行使處置權,並已成為慣例。

第二是人事權。主要公職人員仍由公民大會選舉產生,但其候選者要由元老院決定。

第三是財政權。海外行省的稅製由元老院決定,國庫的支付,也是由元老院議員擔任的監察官決定。監察官還是每5年對市民作一次資產調查的責任人。對於羅馬人民來說,監察官就像國家稅務局的工作人員。公共建設事業合同的管理,也是由監察官負責。

第四是司法權。法律認可羅馬公民有控告權,行省居民有檢舉權,但審判機關的最高長官,則是身為元老院議員的法務官。審判時的陪審團成員,全部由元老院議員擔任。

軍事權實際上也在元老院手上。帶兵打仗的執政官雖由公民大會選舉產生,但每年選出的兩位執政官的任職地點,則由元老院決定,而且,執政官任期屆滿後,通常都要被派去管理行省,具體去哪一個行省,仍由元老院作出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