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馬略與蘇拉時代(前120—前78)(9)(1 / 2)

其次,布匿戰爭結束後發生的戰爭,同盟國家出於同盟者的義務而參加,但戰爭的結果隻是羅馬霸權的擴大,這些國家沒有什麼直接的好處。而且,隨著羅馬霸權擴大帶來的一個變化是,原來羅馬公民需要認購的“戰時國債”完全廢止。繼而實施的是由馬略主導的軍製改革帶來的誌願兵製,羅馬公民連服兵役的義務都沒有了,被稱為“血稅”的直接稅也不用繳了。而各同盟城市國家的公民卻照舊要承擔服兵役的義務,也就是說,他們仍然要持續地繳納“血稅”。

還有,馬略改革後的軍隊中,羅馬公民的誌願兵和同盟國公民的義務兵完全變成同等待遇了。兩種性質的士兵同在一個中隊戰鬥,同在一個小隊偵察。而在布匿戰爭時期,隻有羅馬公民組成的軍團才是主力部隊,“主力”就意味著犧牲的概率更大。

這樣的話,在羅馬聯盟百年後的今天,如果站在同盟國家士兵的角度看,犧牲的義務對大家是均等的,其餘的一切都是不均等的,對自己來說兵役是義務,而對於羅馬公民就是職業。根據不幹涉同盟國內政的原則,羅馬實行的義務兵製隻限於羅馬公民。就算同盟各國學習羅馬也實行了誌願兵製,但與羅馬霸權擴大相隨的市場擴大而帶來的經濟利益,也是羅馬公民得到的更多。

以上這些隻是簡單的計算,我們可以假設一個實例來說明兩者之間的差別。

公元前146年迦太基滅亡時,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俘虜有5萬人之多,他們都會被當做奴隸賣掉,我們假設其中有一個麵目清秀、聰明伶俐的少年應該是成立的。

這個少年是幸運的,他被某位元老院議員買去做家奴。在這個人家裏,該少年除了幹活之外,他可以和主人的孩子一起接受教育。在古羅馬以及更早一些的古希臘,人們願意對外國的小孩子給予一定程度的教育。

這個少年很快成長為年輕人,此時他已經能夠熟練地運用拉丁語和希臘語,主人讓這個年輕的奴隸承擔與希臘人通商的工作。由於法律不允許元老院議員經商,現實狀況是很多議員以家中的奴隸或“解放奴隸”的名義經商。

由於身為元老院議員的主人有了不便公開的經商收入,於是這個迦太基出生的奴隸對其主人來說便成為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主人給他自由身,他就應該效忠、報答主人。鑒於法律不允許無償解放奴隸,於是主人就會給這些奴隸一些報酬。這位迦太基奴隸就可以將自己的工資儲蓄起來,當湊夠一定數額時用來支付購買自由的費用。不管怎麼說,他都會成為“解放奴隸”,獲得自由身。他的姓名也成為“羅馬式”的,由三部分組成——原主人的個人名、原主人的家門名、他在迦太基時的家族名(姓氏)。姓氏能夠體現出身,這是他們與傳統羅馬人的區別。在當時的羅馬,使用希臘、東方、西班牙姓氏的居民相當多。

隻要成為“解放奴隸”,就離羅馬公民不遠了。根據格拉古兄弟的父親當政時通過的一項法律,隻要是擁有3萬阿斯財產、5歲以上兒子的解放奴隸,均被允許獲得羅馬公民權。這項法律比迦太基滅亡還要早20年。

這樣算來,這個當初10歲的小男孩,此時已經65歲了,他已經具有羅馬公民權的假設應該是成立的。和他相比,當初跟著羅馬軍參加迦太基城攻堅戰的同盟國家士兵們的兒子,卻還是同盟國家公民身份,得不到羅馬公民權。這個假設的例子足以說明,同盟國家公民長期忍受著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不利處境。

“不管怎麼說這都是不公平的”,意大利人當然會這麼想。蓋烏斯·格拉古當初提議逐步開放羅馬公民權時,他們對這件事的認識還沒有那麼清楚,其後30年間又發生了一些變化,使得擁有羅馬公民權成為更為有利的事情,他們對這件事已經看得很清楚了。

然而,羅馬聯盟的盟主說到底還是羅馬,意大利人所要求的,不是一個簡單的平等待遇問題,隻要涉及羅馬公民權,羅馬不同意是做不到的。但每當這個問題在羅馬成為提案時,就會導致提案者護民官被殺而引發社會動蕩。問題的關鍵在於,隻要一涉及開放羅馬公民權,就會遭到來自羅馬的無產階級等既得利益者的堅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