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章 壯年前期Virilitas(前60-前49年1月,愷撒40-50歲)(5)(1 / 2)

在共和政體下,羅馬有兩種途徑可以訂立法令:一是公元前59年以來所采行的方法,也就是經元老院表決通過,而且也經公民大會通過的方法;二是即使元老院反對,隻要公民大會通過,就有可能政策化。這是根據公元前287年《霍滕修斯法》所采行的辦法。在第二種情形中出現的,表示“公民大會決議”意思的拉丁語,就是現代意大利語裏所沿用的“國民投票”。因此,從前的元老院決議與現代的國會決議是不同的,現代的國會是由當選的議員組成的,而古代羅馬的元老院,是由沒有經過選舉的人組成的。

自公元前133年提比利烏斯·格拉古以來,《農地法》常導致爭論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既得利益者害怕失去既得利益;二是這項法令的通過經常訴諸第二種方法,也就是護民官率先挺身,斥退元老院的反對聲音,然後再訴諸公民大會決議,這是相當明顯的“反體製”做法。

為了實現通過《農地法》的宿願,愷撒首先試著借由第一種方法進行。因為愷撒與格拉古兄弟以及薩圖紐斯這樣在元老院裏沒有議席的護民官不一樣,他是擔任著元老院會議中議長的執政官。

愷撒向元老院所提出的《尤裏烏斯農地法》,在70年前曾逼死了格拉古兄弟,它近似於《森普羅尼烏斯農地法》的修正案。雖然是以農地改革為最終目的法令,但是非常忠於羅馬法中保障私有財產權為基本權利的精神,無論農地改革的範圍有多大,一概不涉及私有土地。重新分配的對象始終隻限於國有土地。因此即使因《農地法》而取得土地,也等於是借用國家的土地。

國有土地的借用上限,戶長為500尤格(約合125公頃),其他以兒子名義借用的,每個兒子可借用250尤格。但是,一戶人家的全數借地,不許超過1000尤格。

目前借用1000尤格以上的人,必須將多餘的部分歸還國家,國家則依照歸還土地的麵積支付賠償金。

另外,設立常設委員會負責有關市民借用農地的分配事宜。一直到上述部分,幾乎與格拉古兄弟的《農地法》並無不同。愷撒所作的修正,在下麵各項中:

一、關於國有土地的借地權,承認繼承的權利,但是對他人的讓渡權,20年以內不予承認。農民的固定化是農地改革成功的關鍵。格拉古兄弟完全不承認讓渡權,愷撒則認為20年之後可獲得承認,也許是他認為這樣比較符合現實狀況吧。二、能夠申請國有土地的借用者,包括曾經追隨龐培擁有五年軍旅生涯者,以及生育有三個小孩的無產者。付給龐培的舊部屬們“退休金”,是當時“三頭政治”成立的條件,所以這也還是在滿足龐培的利益。然而,愷撒一方麵滿足龐培的要求,一方麵也沒忘記在《農地法》中,幫助流入都市的原屬於舊自耕農的無產者重新建立家園。由小加圖提出非常受歡迎的政策《小麥法》曾使30萬之多的人受益,可見失業是羅馬社會非常現實的問題。

三、為應付民眾將超過1000尤格以上的不法借用地歸還國家時所需支付的補償金,以及重新分配土地需先行投資的款項,決定動用龐培當時從東方回國時納入國庫的2億塞斯特斯銅幣作為相應的財源。

因此,每次一提到《農地法》就以將造成財源緊張為由而反對的元老院派,這下無話可說了。

四、將發放不法借用地歸還的補償金的額度,劃為財務官的權限。在《羅馬人的故事1》中也提到,財務官除了負責人口調查外,也負責國庫的收支。打比方說的話就像大藏省(財政廳),補償金的基本額度就掌握在他們手上,這件事說來也算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愷撒另有計劃。財務官的任用一般是選自元老院中有執政官經驗的傑出人士,“給予財務官權限”這一點,可說是愷撒對元老院的懷柔政策之一。

五、設置處理有關借用農地重新分配案的常設委員會,由20位委員組成,提案者不得為委員會的成員。

在格拉古兄弟的《農地法》中,委員會由三位委員組成,他們兄弟都是委員,這顯示這項農地改革是由護民官所主導的“反體製”運動。相反的,愷撒自己不參加委員會,而且委員人數增至20人,其中一人明顯的是屬於元老院派的西塞羅。愷撒選擇了突出非黨派的方式來進行農地改革。